西交审〔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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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交审〔2021〕2号

2024-07-08 11: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西交审〔2021〕2号

(经2021年1月24日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西安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交审〔2020〕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指学校履行基建、修缮工程管理职责的部门。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指在学校承担基建、修缮工程施工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建设单位负责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下属非独立法人的二级独立核算单位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

第四条 开展全过程审计的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学校全过程审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进行审计。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应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 审计依据、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及规定;

(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及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价目表,西安市房屋维修工程预算定额等行业取费标准,省市发布的有关建筑行业调价文件等规定;

(四)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

(五)学校现行的有关管理制度;

(六)签订的合同,有关招投标文件等。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及审计方式

(一) 工程结算造价5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负责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实施随机抽样审计;

(二) 工程结算造价5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实施结算审计,在审计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由审计处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委托审计;

(三)工程结算造价100万元及以上、或造价不足100万元但工程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审计处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委托审计;

(四)工程投资额4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审计处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编制及工程结算实施委托审计。相关责任单位应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意见,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第三章 审计内容、程序和审计报告

第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清单、定额适用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四)建设单位有关工程结算的核对记录、纪要等文件是否完备。

第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项目送审资料;

(二)审计小组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应重点核查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是否严格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一般不得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否则不予审计。对于确需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紧急抢修等特殊项目,须经建设单位主管校领导和审计处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尽快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及时整理结算资料。工程结算先由建设单位进行核对,对该项工程的数量和质量签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报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审计应当报送以下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或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图或简图、工程结算书、竣工验收报告、形成工程造价的有关支撑资料等。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出具承诺书,对工程项目结算报送审计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审计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补充或修改。确需补充的,按以下方式进行:送审造价中已包含且经施工现场核实确属完成的工程内容,其缺少的有关支撑资料须经审计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三方确认,并报主管审计和主管建设项目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补充报送。

第十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审计。建设单位需要在指定日期完成报账手续的工程项目,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报送审计。

第十七条 5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审计,出具审计初稿的时间为10至20个工作日;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结算审计,出具审计初稿的时间视具体项目工作量而定,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特殊项目,经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出具审计初稿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工程结算审计初稿完成后,审计处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审计处核对。超过5个工作日未进行核对的,视为完全同意审计初稿,审计处可据此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初稿经过核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10个工作日内拒不签字认可的,视为完全同意审计初稿,审计处可依据审计初稿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对外委托审计,所发生的委托审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办法》(西交审〔20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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