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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GB50500-2008 )
浙江省补充条款
一、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 除应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还应执行本省的补充规定。
二、 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 如由造价员承担时, 应具备相应专业的造 价员资格证书。建设项目各方应拒绝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文件。
三、 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 其编制工 作时间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 在保证编制质量的前提下由双方在咨询 合同中协商约定。
四、 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对其编制的工 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质量负责,并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条款。
五、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 编制人应作补充, 并在所属 的分部列项。
六、 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应体现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 需补充的措施项目, 清 单编制人可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补充或自行补充。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临时设施、 安全施工是必须保证的措施项目, 投标报 价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分析表。 具体编制可参照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 项目分析表,并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列项。
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 建筑工程超高施工增加费作为措施项目, 分别列入组 织或技术措施项目清单。
七、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清单,在确定项目名称、特征描述、计量单 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时,应满足投标人按本省计价依据进行报价的需要。
八、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以“项”为单位编制。暂估价材料如遇本省计价依 据中无相类似的材料时,投标人应该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该暂估价材料的损耗率。
九、规费项目由规费 1 、规费 2 、规费 3 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1 、规费 1 ,包括:
( 1 )工程排污费;
( 2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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