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通知公告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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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通知公告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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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以及自然资源部深化用途管制“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精神,学习借鉴先进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豁免范围

《清单》中列举的建(构)筑物类、市政与公用设施类、道路与交通类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豁免方式

《清单》分为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规划许可、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规划许可、免于办理设计方案审查三类。

(一)适用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规划许可的项目,免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需要按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已审定的建设项目方案或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二)适用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规划许可的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查、免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

(三)适用免于办理设计方案审查的项目,按照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要求,由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无需办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列入免于及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工程,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不动产权属证明。

三、相关要求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需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城乡规划、房屋使用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豁免项目清单进行动态更新维护。请遵照执行。

附件: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豁免清单.doc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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