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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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05-31 09: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面向林业草原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验证、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为任务,依托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研发平台。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示范带动作用,做好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结合四川林业草原科学技术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全省林草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集聚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的重要载体。主要职责:针对行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组建高水平研发团队和科研转化平台,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装备,推进技术系统集成示范,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培养集聚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提供技术服务与咨询,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为行业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创新支撑。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坚持“围绕产业、择优布局、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按照学科领域和区域条件进行布局,综合考虑依托单位科研实力、区位条件以及作用功能,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组建相应工程中心。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工程中心,实现产、学、研创新资源的高效整合、新成果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促进科技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紧密结合。

第五条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省林草局”)是工程中心建设的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工程中心的规划布局、建设指导、认定组建、调整撤销、验收评估等事项。各市(州)林业草原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工程中心的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工作,配合省林草局做好工程中心绩效评估等工作。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负责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安全环保和日常管理,落实相关政策、解决重大问题和提供人财物保障等。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归口管理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依托单位自身优势,按照要求编写《四川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报告》(见附1)。归口管理单位审查遴选后,推荐报送省林草局。所申报工程中心名称和方向应当与依托单位现有研发基础与主要任务相匹配。

第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或者高等院校等单位申报;联合申报的牵头单位应当是本领域的技术研发优势单位,且是工程中心的第一责任主体;原则上不支持同质单位联合牵头申报。

第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技术研发领域具有较强科研实力,承担过国家、行业及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对促进技术创新及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要贡献,学术或者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具有较强研发能力或者技术集成能力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三)具备以市场为导向,拥有承担技术研发和中试任务的工程化研究验证条件和能力,或者拥有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条件和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产学研结合基础,拥有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经验和能力;

(五)拥有较强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能够提供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行经费。

第九条 工程中心认定条件:

(一)具有相对固定的工程技术转化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和专利,且有1-2项行业领先的工程化技术成果;

(三)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工程中心主任应当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具备正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创新意识以及丰富的管理经验,原则上应当为学科带头人;

(四)设立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分别由7-9名和11-15名成员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技术委员会主任由行业内该领域知名专家担任;

(五)工程中心人员结构合理,专职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90%,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0%。

第十条 认定批复程序:

(一)归口管理单位对所辖地区或者单位工程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后备)工程中心报送省林草局;

(二)省林草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或者具备丰富企业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评审重点包括工程中心建设的必要性、依托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技术研发能力、主要目标任务和建设方案等;对我省林业草原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工程中心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简化认定程序。对产学研合作基础好、进入各类省级以上产业基地、示范园区的工程中心,优先予以支持。

(三)省林草局根据现场核查及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拟认定名单,经报局党组会审议同意后,由省林草局发文批复认定;

(四)工程中心由省林草局统一命名和标识。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

管理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共同组成。工程中心主任对管理委员会负责,按工程中心管理章程主持全面工作,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咨询机构,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负责为工程中心研究开发工作提供咨询,其成员可由科研院所、高校、企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依托单位的知名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审定制度章程和发展规划,决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选聘;监督和审查工程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决策;审批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预算等。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主任职责: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工程中心正常运转;负责提出研究开发或者工程化规划,制定技术方案,确定每年开展的研究、开发或者工程化项目;负责内部人员组成和岗位聘任;负责工程中心人员年度考核、技能培训等工作;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职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评估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到会人数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经认定后,须编制5年为一周期的发展规划,同时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建设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凡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落实申报承诺建设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确保中心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要面向本行业领域发展需求和创新趋势,积极凝聚高水平人才和团队,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深入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提升相关行业领域创新能力提供支持。加强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转移,进一步发挥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增强科技成果对外转移、扩散能力。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不设立分中心等分支机构;确需设立分支机构的,需纳入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分支机构应当跨区域设置,且分支机构所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不低于工程中心主体依托单位的认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林草局认定。

第十九条 建立交流服务机制。工程中心应当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成果对接、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科学普及等科技服务活动,每年应当组织本领域内产学研交流活动1次以上,并报省林草局备案。

第二十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工程中心应当填报年度总结绩效表(见附2),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建设发展情况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林草局。

第二十一条 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工程中心名称变更、分支机构设置与调整、主任任免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当经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省林草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应当多渠道创造条件,保障经费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3年为1个评估周期,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方式评估,主要对工程中心3年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发展规划、条件能力、管理机制、产出贡献、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列入工程中心序列。

 第二十五条对拒不参加验收评估、验收评估结果不通过,发生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或学术诚信、绩效评估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工程中心,不再纳入工程中心序列;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工程中心,省林草局将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强化激励机制。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省林草局在科研项目、人才培养、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四川林业草原XXXX工程技术中心。英文名称为:SichuanProvincialForestryandGrasslandEngineeringResearchCenterforXXXX。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附:1.四川林业草原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四川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度总结绩效表

附件:四川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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