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用铝型材质量标准检验规则GB/T 6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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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用铝型材质量标准检验规则GB/T 6892

2024-04-20 10: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检查和验收

(1)铝型材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铝型材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2)需方应对收到的铝型材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相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型材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铝型材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可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相同牌号、相同状态、相同尺寸规格、相同膜层代号和表面处理工艺的铝型材组成;

3:计重

产品应检斤计重(除非供需双方另有约定);

4:检验项目

(1)每批铝型材出厂前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尺寸偏差、力学性能、低倍组织和外观质量的检验;

(2)除T1状态铝型材和在线淬火型材外,其他淬火型材每批均应检查显微组织;

(3)7075合金T73、T73510、T73511、T76、T76510、T76511状态和7078合金T76、T76510、T76511状态的铝型材,每批均应检验电导率;

(4)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超声波探伤的铝型材应进行超声波检验;

(5)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检验应力腐蚀性能的铝型材,首批或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检验产品的应力腐蚀性能;

(6)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检验剥落腐蚀性能的铝型材,首批或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检验产品的剥落腐蚀性能;

(7)表面处理的铝型材膜层性能检验项目应符合下面表10的规定;每批铝型材出厂前,供方应对表10中的出厂必检项目进行检验;对于表10中的供方定期检验项目,供方每3年至少检验一次;需方要求对表10中的供方定期检验项目或特殊要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时,应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表面处理铝型材的膜层性能检验项目 表面处理类别 出厂必检项目 供方定期检验项目 特殊要求检验项目 阳极氧化 膜厚、颜色及色差、封孔质量、外观质量 耐盐雾腐蚀性、耐磨性 耐碱性、耐候性、抗变形破裂性、抗热裂性、光反射性、绝缘性、连续性、单位面积上的质量 阳极氧化+电泳涂漆 膜厚、颜色及色差、铅笔硬度、干附着性、湿附着性、外观质量 耐沸水性、耐盐酸性、耐碱性、耐盐雾腐蚀性、耐磨性、耐湿热性 光泽度、耐砂浆性、耐二氧化硫潮湿大气腐蚀性、复合耐腐蚀性、耐洗涤剂性、耐溶剂性、耐候性 粉末喷涂 膜厚、颜色及色差、压痕硬度、干附着性、湿附着性、耐沸水性、光泽度、耐冲击性、外观质量 耐盐雾腐蚀性、耐盐酸性、耐磨性、耐湿热性、抗杯突性、抗弯曲性 耐碱性、耐溶剂性、马丘试验的膜下耐丝状腐蚀性、盐酸蒸汽试验的膜下耐丝状腐蚀性、耐二氧化硫潮湿大气腐蚀性、耐砂浆性、耐候性、耐洗涤性 液体喷涂 丙烯酸漆喷涂 膜厚、颜色及色差、铅笔硬度、干附着性、湿附着性、耐沸水性、光泽度、外观质量 耐盐雾腐蚀性、耐盐酸性、耐冲击性、耐湿热性 耐碱性、耐砂浆性、耐候性、耐洗涤剂性 氟碳漆喷涂 膜厚、颜色及色差、铅笔硬度、干附着性、湿附着性、耐沸水性、光泽度、耐冲击性、外观质量 耐磨性、耐盐雾腐蚀性、耐盐酸性、耐湿热性、耐硝酸性 耐碱性、耐候性、耐砂浆性、马丘试验的膜下耐丝状腐蚀性、盐酸蒸气试验的膜下丝状腐蚀性、耐二氧化硫潮湿大气腐蚀性、耐溶剂性、耐洗涤剂性; 表10 5:取样

铝型材的取样应符合下面表11的规定;

铝型材的取样规定 检验项目 取样规定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按GB/T 17432的规定进行 3.2 4.1 尺寸偏差 取样数量按表12规定 3.3 4.2 力学性能^a 取样数量按表12规定;在抽取的铝型材挤压前端切取1个拉伸试样,其他要求按GB/T 16865 3.4 4.3 超声波探伤性能 逐根试验 3.6 4.5 电导率^a 在每个拉伸试样坯上切取1个试样 3.7 4.6 应力腐蚀性能^a 每批收取1根铝型材,在抽取的铝型材上切取1个样坯;在样坯上切取3个相邻的相同试样 3.8 4.7 剥落腐蚀性能^a 每批抽取3根铝型材,在每根铝型材上切取1个试样 3.9 4.8 低倍组织 取样数量按表12规定;在每根抽取铝型材的挤压尾端切取1个试样,空心铝型材还应在每根抽取铝型材的挤压前端切取1个试样检验焊缝 3.10 4.9 显微组织 每批抽取两根铝型材,在抽取的每根铝型材上切取1个试样 3.11 4.10 膜层性能 按GB/T 8.13.1~GB/T 8013.3的规定进行 3.12 4.11 外观质量 逐根检验 3.13 4.12 表11 尺寸、力学性能和低倍组织的取样数量表 每批(或热处理炉)数量/根 取样数量/根 ≤50 2 >50~90 3 >90~150 5 >150~280 8 >280~500 13 >500~1200 20 >1200 40 表12

6:检验结果的判定

(1)任一试样的化学成分不合格时,铝型材能区分熔次的,判该试样代表的熔次铝型材不合格,其他熔次型材依次试验,合格者交货;不能区分熔次的判该批不合格;

(2)任一试样的尺寸偏差不合格时,判该批铝型材不合格;但允许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3)任一试样的室温拉伸力学性能不合格时,应从该批(或热处理炉)铝型材中领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或热处理炉)铝型材合格;若重复试验结果中仍有试样性能不合格时,则判该批铝型材不合格;经供需双方商定允许供方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也允许供方进行重复热处理,重新取样试验;

(4)任一试样的超声波探伤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根不合格;

(5)任一试样的电导率不合格时,判该批(或热处理炉)不合格;但允许供方进行重复热处理,重新取样检验室温拉伸力学性能和电导率;

(6)任一试样的应力腐蚀性能不合格时,判该批铝型材不合格;但允许供方进行重复热处理,重新取样检验室温拉伸力学性能、电导率和应力腐蚀性能;

(7)任一试样的剥落腐蚀性能不合格时,判该批铝型材不合格;但允许供方进行重复热处理,重新取样检验室温拉伸力学性能、电导率、应力腐蚀性能和剥落腐蚀性能;

(8)任一试样的低倍组织不合格时,按如下判断:

①因裂纹、光亮晶粒、非金属夹杂物、外来金属夹杂及白斑、初晶及氧化膜等冶金缺陷不合格时,判该批铝型材不合格;但经供需双方商定,可由供方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②因成层、缩尾、粗晶环不合格时,允许从铝型材挤压尾端切去一段重复试验,直至合格,则该批中的其他铝型材均应按受检型材上述缺陷分布的最大长度切尾或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③因焊缝不合格时,允许从空心铝型材的挤压前端切去一段重复试验,直至合格,则该批中的其他空心铝型材均应按受检型材缺陷分布的最大长度切头或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9)任一试样的显微组织不合格时,判该批铝型材不合格;

(10)任一铝型材的膜层性能不合格时,按GB/T 8013.1~GB/T 8013.3判定;

(11)任一铝型材的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根铝型材不合格;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1:标志

(1)在检验合格的铝型材挤压前端打印如下内容的标识(或贴含有如下内容的标签):

①供方质检部门的检印(或质检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②牌号、状态及尺寸规格;

③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

④表面处理的铝型材膜层代号、颜色或色号;

(2)包装箱标志

铝型材的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3199的规定;

2:包装

铝型材不涂油,不装箱,其他按GB/T 3199规定;需要涂油、装箱或与GB/T 3199不同的包装方式、方法时应经供需双方商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3:运输和贮存

铝型材的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 3199的规定;

4:质量证明书

每批铝型材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①供方名称;

②产品名称;

③牌号、状态、尺寸规格;

④表面处理的铝型材膜层代号、颜色或色号;

⑤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

⑥净重或件数;

⑦各项分析检验结果;

⑧供方质检部分的检印;

⑨本标准编号;

⑩包装日期(或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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