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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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

2024-05-10 12: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借款人:客户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1 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指由贷款人向符合特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合法合规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1.2 贷款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显示地区对应的工商银行经办分行或受理借款申请的营业网点所属的工商银行经办分行,负责受理借款申请、贷款审批和发放,并与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同“贷款经办行”

1.3受托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条  贷款用途  

2.1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经办行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工作人员的提示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申办个人信用消费贷款自助渠道的提示填写或选择贷款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形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2.2 借款人承诺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购房,不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投资账户交易类产品,不得用于购买债券,不用于借贷,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三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

3.1 借款人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单笔金额不低于600元;期限不超过2年,可提前还款 ,不可展期。

3.2 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额度、信用卡额度均纳入借款人在贷款人的个人信用总额度。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资信情况,随时调整借款人个人信用总额度。借款人可在个人信用总额度内调剂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额度与信用卡总额度,但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额度不超过个人信用总额度的80%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贷款利率按发放时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执行,上浮比例不低于50%,具体贷款利率以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展现或营业网点查询的合同信息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贷款月利率= 贷款年利率/12,贷款日利率=贷款年利率/360。

  4.2 贷款发放后基准利率调整的,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4.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条  贷款申请、审批与发放

   5.1 借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或通过营业网点申请办理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申请办理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业务的,借款人申请贷款前应当与贷款人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相关的交易规定,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进行操作。

5.2 借款人须按照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提示及要求填写或选择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方式等,确认或补充本人客户信息。借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申办进度。

5.3 提交借款申请后,如借款人存在征信不良、信用卡或其他贷款产品为逾期状态等贷款人认定的不宜发放贷款的情形,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5.4 借款人可在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或营业网点,指定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在地开立的借记卡作为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的收款账户(以下简称“收款账户”);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指定的收款账户须注册网上银行;在营业网点申办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时指定的借记卡无须注册网上银行。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贷款人自动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并通过上述贷款账户将贷款款项一次性转入借款人指定的收款账户。贷款人将向借款人发送放款成功短信。借款人应及时登录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或通过营业网点查看贷款发放情况。

5.5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金额超过30万元或申办成功后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余额超过30万元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该笔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的交易对象在工商银行开立的收款账户,该账户不得为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等利益相关人开立的账户。

5.6 贷款从贷款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展现的“合同信息”或营业网点查询的放款日期为准),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5.7 借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或通过营业网点查询还款计划、贷款明细等信息,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申请办理变更或添加还款账户。

     5.8 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的具体金额、利率、期限、发放日、还款日、还款账户、还款金额等要素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最终生成的“合同信息”展示的相关信息为准,借款人也可通过营业网点查询上述“合同信息”。上述合同信息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或营业网点公布的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业务规则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还款

    6.1 借款人可选择如下还款方式之一进行还款(还款方式以借款人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或营业网点选择为准):

6.1.1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还款: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每月还款金额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展现的或营业网点查询的“还款计划”为准。 

 

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6.1.2 宽限期还款法还款(贷款期限不低于12个月可选):借款人享有6个月宽限期(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即自实际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宽限期内不偿还贷款本息,宽限期满后按月还款;宽限期内计收的贷款利息(“宽限期利息”)分摊在以后各期逐期归还,贷款人根据剩余未还的宽限期利息计收复利,贷款利率同4.1约定标准。借款人每月还款金额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展现的或营业网点查询的“还款计划”为准。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6.3 贷款发放成功后,借款人同意将本人在工商银行的代发工资账户指定为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的还款账户;在工商银行无代发工资账户的,借款人也可根据自助渠道提示选择其他账户作为还款账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也可新增在贷款行所在地开立的其他网银注册借记卡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在每期还款日17:00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还款账户金额不足或状态不正常,导致贷款人在划款日不能进行足额扣款或操作不成功,借款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利息、罚息、费用及相关损失。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应还款项,贷款人有权依法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6.4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还款账户变更。在变更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 借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办理提前还款。

  7.2 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应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7.3 借款人可申请全额或部分提前还款;部分提前还款的,贷款期限不调整,每期还款金额按照第四条、第六条的约定计算,最后一期应还款金额包括本金余数及当期息费。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具体还款金额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展现的或以营业网点查询的内容为准。

  

第八条  罚息

8.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对于逾期款项,贷款人有权自借款人逾期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上浮70%计算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同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月以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自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上述8.1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月以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3 贷款利率按第4.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九条  费用

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条  扣收

10.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决定清偿顺序。贷款人扣收相应款项时应当通知借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向借款人在工商银行预留的联系地址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借款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10.2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10.3 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贷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贷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第11.2条所列措施:

(1)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2)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4)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5)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6)借款人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7)本笔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在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违约,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1.2 发生11.1条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3)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依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4)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5)解除本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7)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转让

12.1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自主决定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

12.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三条  信息提供、查询、使用

借款人同意向贷款人作如下授权

13.1 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需要的相关信息,并在合同履行及贷后管理过程中有权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使用借款人的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

13.2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借款人违约等不良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借款人身份、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  

 

第十四条  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应通知未通知的,贷款人可以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措施:

14.1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14.2 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14.3 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14.4 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14.5 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保密

贷款人承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具有以下约定情形的除外:

15.1 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对外提供或披露借款人相关资料或信息。

15.2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可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借款人有关资料或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贷款人依法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机构。

15.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独立性

16.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6.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16.3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送达

借款人承诺,借款人在工商银行预留的联系地址为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如送达地址变更,借款人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向约定的送达地址或借款人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寄送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如因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八条  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联系电话的真实性负责,预留联系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本人;借款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在当月扣款日之前通知贷款人。电话、短信催收与催收函等其他催收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借款人与贷款经办行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贷款经办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自助申办渠道或营业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并在贷款人审批通过之日生效,至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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