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6工作制,违法!两部门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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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工作制,违法!两部门发声

2024-07-16 10: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 元 ,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分析认为,本案中,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 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自愿签协议放弃加班费被认定无效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典型案例还对“员工自愿签协议放弃加班费”现象进行明确表态。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份《奋斗者自愿申请书》曾引起网络热议。据网友爆料,某科技有限公司让员工自愿签署《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做“公司奋斗者”。该公司人事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写道,“公司奋斗者” 需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案例分析认为,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崇尚奋斗无可厚非,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谋求企业发展、塑造企业文化都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应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案例分析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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