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社厅解读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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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社厅解读工伤保险制度

2017年10月25日 20:09 来源:凤凰网陕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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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保险?工伤,又称“工作伤害”“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

工伤认定

19.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1.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2.应当由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申请的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1)职工所在单位。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认定申请义务。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职工本人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如果受伤职工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很难亲自去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等事项,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此外,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专门性群众组织的工会,也有权为职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23.应当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4.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临时工作人员或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2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6.应当如何配合工伤认定受理部门的调查核实?

为确保工伤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同的单位和人员应从不同方面给予配合协助。

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等应当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最后,如果经认定机构实地调查后,用人单位与职工有不同的主张,并且各自提供的材料及证据都不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此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工伤职工提供的证据,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材料及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7.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多久能作出认定决定?

按照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并且在其受理的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的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为了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方式送达。送达对象包括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8.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有哪些要求?

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应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协议医疗机构(例如对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的,应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责任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的,应是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或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29.什么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个人无法提交怎么办?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应妥善保存相关劳动关系的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0.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行政复议是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行政诉讼是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在地法院提起,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或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个月内;经行政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劳动能力鉴定

31.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32.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33.应当由谁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能够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分为三类:

(1)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工伤是由于为本单位工作造成的,因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2)工伤职工,即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职工如果认为工伤受到的伤害可能或已经影响其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伤职工受伤较为严重,自己提出申请有困难,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4.申请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35.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6.申请人多久会获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7.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8.工伤伤残更加严重了怎么办?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鉴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在收到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下,复查鉴定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会超过30日。

工伤保险待遇

39.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费用报销有什么要求?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0.参保工伤职工医疗期间能享受哪些待遇?

参保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具体待遇如下:

参保工伤职工医疗期间享受待遇

42.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定期获得哪些长期待遇?

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一至十级伤残):

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待遇

43.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工伤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4.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可享受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5.七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6.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7.职工因工下落不明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48.所在企业破产了,工伤职工相关待遇怎么办?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将应由本企业向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按期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等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也应当由企业负担,并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49.职工工伤复发和再次发生工伤有哪些待遇?

(1)工伤复发。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相关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果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规定享受新定的、相应的伤残待遇。

50.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供稿单位: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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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祝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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