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性质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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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性质分类标准

2023-10-29 13: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事故性质分类标准

  (一)按安全事故类别分类: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

  (二)按安全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根据(GB6461-86)规定,按伤害程度分类为:

  1、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作日;

  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工作日,这是根据中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寿命计算出来的.

  (三)按安全事故受伤性质分类:

  受伤性质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从医学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电伤,挫伤,割伤,擦伤,刺伤,撕脱伤,扭伤,倒塌压埋伤,冲击伤等.

  分类方法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有两种:

  1、经验式的实用主义的上行分类方法,由基本事件归类到事件的方法.

  2、演绎的逻辑下行分类方法,由事件按规则逻辑演绎到基本事件的方法.

  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类采用何种方法,要视表述和研究对象的情况而定,一般遵守以下原则:

  1、最大表征事故信息原则.

  2、类别互斥原则.

  3、有序化原则.

事故性质分类标准

二、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一)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二)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四)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五)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事故性质分类标准的相关问题。分类不同,界定标准也是不一致的。如果您对事故性质分类标准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您来咨询我们找法网的相关律师。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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