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世,兄弟姐妹争夺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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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兄弟姐妹争夺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2024-07-12 06: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男子因工身亡,兄弟姐妹及侄子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应当如何分配?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对多个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死亡赔偿金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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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弟弟阿忠(本文人名均为化名)在外务工时因工不慎死亡,经用工方与阿忠的哥哥阿刚、阿明、姐姐阿英及侄子小力协商一致,共赔偿72万元。该款项由用工方一次性支付至阿英银行账户。之后,阿刚、阿明及小力离开事发地,阿英负责处理阿忠的丧葬事宜。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阿刚、阿明及小力要求分割阿忠的赔偿款项,因未协商一致,将阿英告上了法庭,要求把阿忠的赔偿款作为遗产平均分割。

被告阿英认为:父母去世后,三个哥哥及侄子都拒绝扶养弱智的阿忠,只有自己照料阿忠日常生活,三个哥哥及侄子没有权利分割,同时阿忠生前的劳动收入已用于衣食住行,无遗产可分割。

经法院查明,阿忠去世后,用工方和阿忠的亲属达成一致意见:对阿忠的死亡由用工方一次性给予补助,包含医疗费、抢救费、丧衣费、停尸费、所有人员的住宿费、饮食开支、往返交通、身亡补助金、抚恤费、丧葬费等所有费用在内共计72万元。其亲属到事发地处理赔偿事宜的花费、阿忠的安葬事宜花费均由阿英支付。阿忠的父母一共生育阿刚、阿明、阿树(死亡)、阿英、阿忠五人,小力是阿树的儿子,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阿忠的认知能力及个人自我生活能力与常人不同,未婚,无子女,生前常年随阿英生活。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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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1、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财产权益。本案中,阿忠的死亡赔偿金系其死亡后,用工方赔偿给近亲属的赔偿款,该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应当适用继承的相关规定,该款项为阿忠近亲属共同共有。2、可分割的金额问题。因协议中约定了“医疗费、抢救费、丧衣费、停尸费、所有人员的住宿费、饮食开支、往返交通、丧葬费”包含在72万元中,故该费用为谁支出就由谁领取,而阿英已支付前述费用,故在进行分割时,应当扣除前述开支后再分割。3、可参与分割人员的问题。该笔款项的权利人为阿忠的近亲属或者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其他亲属,并参照法定继承的顺位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阿忠现已无其他顺位的近亲属,阿刚、阿明及阿英属于法定规定的同一顺位的近亲属,享有分割的权利;而阿力与阿忠并无供养关系,不能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分割该笔款项,因此驳回阿力的诉讼请求。4、分割比例的问题。前述剩余的款项为身亡补助金和抚恤金,其性质应属对权利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应当根据权利人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本案中,阿忠、阿刚、阿明、阿英为血缘手足,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相互帮助,阿忠虽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认知能力和个人自我生活能力较常人不同,为同村居民所周知。阿明、阿刚作为阿忠的哥哥,在其生活较为困难时,未伸出援助之手、亦未进行照料,与阿忠关系疏远、感情较为淡薄;阿忠未婚且未生育子女,长期随阿英一同生活,与其关系较为紧密,故根据实际情况及平衡各方利益,确定阿英分得的比例为70%,阿刚、阿明各分得的比例为15%。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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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死亡赔偿金系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的财产损失,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在分配时,应秉承公平原则,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依赖程度等进行合理分配,而不应简单的平均分配。

供稿|柏杨坝法庭

原标题:《男子去世,兄弟姐妹争夺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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