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安全】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被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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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安全】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被依法查处

2022-11-13 03: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6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平湖市华瑞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生产车间内2处平台未设置防护栏、车间二楼使用丙烯酸氨基烤漆的淋漆车间(爆炸危险环境,1区)内照明电器及线路、设备电机、配电箱等电气设备不防爆。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改正。9月7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针对华瑞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调查,华瑞公司未按照《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及钢平台》(GB4053.3)的有关规定,在生产车间内2处距地面大于1.2米的平台设置防护栏;未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在使用丙烯酸氨基烤漆的淋漆车间(爆炸危险环境,1区)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华瑞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10月8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华瑞公司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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