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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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国家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炼焦化学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我部组织对《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进行了修订,编制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要求,现就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21年9月24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赵春丽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561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王宇航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756741 传真:(010)8475674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日 (此件社会公开)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炼焦化学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 年,2012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对《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部分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更新了部分污染物监测要求; ——调整了实施与监督条款。 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新建企业自2022 年7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 年7 月1 日起,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16171-2012 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7186 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8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90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可溶物的测定 索氏提取-重量法2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7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 956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076 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炼焦化学工业 coke chemical industry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 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包括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炼焦炉型。 3.2 常规焦炉 conventional coke oven 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3.3 热回收焦炉 thermal-recovery coke oven 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推焦,回收利用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3.4 半焦(兰炭)炭化炉 semi-coke oven 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本标准简称为“半焦炉”。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6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7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 3.8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9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钢铁、电石等工业企业内设有炼焦化学生产设施的,指炼焦化学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0 封闭 separat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以封闭的区域或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11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13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1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5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 3.16 气相平衡系统 vapor balancing system 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或储罐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体连通与平衡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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