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CAS22号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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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CAS22号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2024-07-12 20: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008CAS22号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8、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8.1嵌入衍生工具的概念

衍生工具通常是独立存在的,但也可能嵌入到非衍生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主合同)中,这种衍生工具称为嵌入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合同(如企业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方式,应当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类似,且该混合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汇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主合同通常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特许权合同、债务工具合同、合营合同等。

在混合合同中,嵌入衍生工具通常以具体合同条款体现。例如,甲公司签订了按一般物价指数调整租金的3年期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第1年的租金先约定,从第2年开始,租金按前1年的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此例中,主合同是租赁合同,嵌入衍生工具体现为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条款。以下为常见的、可体现嵌入衍生工具的合同条款: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嵌入的股份转换选择权条款、与权益工具挂钩的本金或利息支付条款、与商品或其他非金融项目挂钩的本金或利息支付条款、看涨期权条款、看跌期权条款、提前还款权条款、信用违约支付条款等。

衍生工具如果附属于一项金融工具但根据合同规定可以独立于该金融工具进行转让,或者具有与该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则该衍生工具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作为一项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例如,某贷款合同可能附有一项相关的利率互换。如该互换能够单独转让,那么该互换是一项独立存在的衍生工具,而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即使该互换与主合同(贷款合同)的交易对手(借款人)是同一方。同样,如果某工具是衍生工具与其他非衍生工具“合成”或“拼成”的,那么其中的衍生工具也不能视为嵌入衍生工具,而应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例如,某公司有一项5年期浮动利率债务工具投资和一项5年期支付浮动利率、收取固定利率的利率互换合问,两者放在一起创造一项“合成”的5年期固定利率债务工具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合成”工具中的利率互换不应作为嵌入衍生工具处理。

8.2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嵌入衍生工具的核算有两种模式,从混合合同中分拆或不分拆。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企业不应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应当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本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如果主合同并非本准则范围的资产,企业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合理地判断其与主合同的关系,根据其经济特征和风险是否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紧密相关,并结合其他条件决定是否分拆。

BCZ492嵌入衍生工具要求的理论基础是,主体不应该仅仅通过将衍生工具嵌入一项非衍生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如将商品远期合同嵌入一项债务工具,就能够规避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要求。为了使这些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一致,所有嵌入并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利得和损失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中的衍生工具,都应当作为衍生工具单独核算。然而,作为方便实务操作的方法,如果一项嵌入衍生工具被认为与主合同紧密相关,则不需要将其单独分离。如果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有着紧密的经济关系,如贷款利率的上限和下限,这时,不太可能为了得到一个期望的会计结果而将衍生工具嵌入主合同。

企业判断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是否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紧密相关时,应当重点关注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风险敞口是否相似,以及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可能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除本准则特殊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如果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风险敞口不同或者嵌入衍生工具可能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则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很可能不紧密相关。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首先明确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如果主合同没有明确的或事先确定的到期日,且代表了在某一企业净资产中的剩余利益,那么该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即为权益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而且嵌入衍生工具需要拥有和同一企业相关的权益特征才能视为与主合同紧密相关;如果主合同不是一项权益工具但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那么该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即为债务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

这个原则是说明判断嵌入式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是否紧密相关的原则步骤:

首先判断主合同的性质,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

权益工具的主要特征是代表企业净资产中的剩余权益,没有明确到期日。

金融负债的特征是有确定的到期日和合同现金流量。

判断嵌入衍生工具的特征是否与上述主合同特征一致。

举例:

甲公司发行了一批无到期日的优先股,这是权益工具。股东有权在未来某个日期按比较股转换为普通股,这是一个嵌入式期权。

这里主合同是优先股,代表企业净资产的剩余权益,有权益的特征。嵌入期权给予股东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也具有权益性质。

所以嵌入期权与主合同具有相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可以视为紧密相关的。

如果优先股含有回售给公司的权利,那就改变了主合同的特征,此时嵌入工具与主合同不紧密相关。

其次,嵌入的非期权衍生工具(如嵌入的远期合同或互换合同),应基于标明或暗含的实质性条款将其从主合同中分拆,其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为零。以期权为基础的嵌入衍生工具(如嵌入的看跌期权、看涨期权、利率上限、利率下限或互换期权),应基于标明的期权特征的条款将其从主合同中分拆,主合同的初始账面金额即为分拆出嵌入衍生工具后的剩余金额。

再者,一项混合合同中的多项嵌入衍生工具通常应视同为一项工具处理。但是,归类为权益的嵌入衍生工具应与归类为资产或负债的嵌入衍生工具分开核算。此外,如果某混合合同嵌入了多项衍生工具而这些衍生工具又与不同的风险敞口相关,且这些嵌入衍生工具易于分离并相互独立,则这些嵌入衍生工具应分别进行核算。

8.2.1下列情况下,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与主合同紧密相关:

(1)主债务工具中嵌入看跌期权,使得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以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回购这项工具,其中现金或其他资产的金额随着某一权益工具或商品价格或指数的变动而变动,该看跌期权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

公司A发行了一批可赎回可转换债券,票面金额100元,发行价100元。这批债券有以下条款:

债券期限3年,票面利率为5%。 在债券期满前,持有人有权选择将债券按面值赎回,或者按当时市价将债券转换为公司A的股票。 如果公司A的股票价格在债券期限内下跌到80元以下,持有人有权要求公司A赎回债券,赎回价为债券面值的90%。

这里第3条就是一个嵌入在可转换债券中的看跌期权。当公司A股票价格下跌到一定水平时,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赎回债券。这个赎回价格与股票价格挂钩,所以它是一个随股票价格变动的看跌期权。

原因:

风险敞口不同:

主债务工具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和市场利率风险,而看跌期权的风险敞口在于标的资产价格。两者风险敞口不同。

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看跌期权的执行会使主债务工具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被赎回,从而直接改变了原有的合同现金流量。

(2)债务工具剩余期限展期的选择权或自动展期条款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除非在展期的同时将利率调整至与当前市场利率大致相当的水平。企业发行了一项债务工具,且该债务工具的持有人向第三方签出针对该债务工具的看涨期权时,如果该期权行使后发行人可能被要求参与或协助债务工具的重新流通,则发行人应将此看涨期权视为债务工具的展期。

(3)嵌入在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中且与权益挂钩的利息或本金支付额(即利息或本金金额与权益工具价值挂钩),不与主合同工具紧密相关,因为内含在主合同工具的风险与嵌入衍生工具中的风险不同。

(4)嵌入在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中且与商品价格挂钩的利息或本金支付额(即利息或本金金额与商品价格挂钩),不与主合同工具紧密相关,因为内含在主合同工具的风险与嵌入衍生工具中的风险不同。

(5)嵌入在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中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或提前偿付选择权不与主合同工具紧密相关,除非在每一行权日,该期权的行权价大致等于主债务工具的摊余成本或主保险合同的账面价值,或者提前偿付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包含了对债权人的补偿,且该补偿不应超过相当于主合同剩余存续期内的利息损失的现值。利息损失按提前偿付的本金乘以利率差计算。这里的利率差是指,如果债权人将提前偿付的本金再投资于与主合同相类似剩余期限和条件的工具,该工具的实际利率低于主合同实际利率的差。企业应当在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分拆可转换债务工具的权益要素前,评估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是否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

(6)嵌入在主债务工具中,允许一方(受益人)将特定标的资产的信用风险(受益人可能不实际拥有该项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保证人)的信用衍生工具,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这种信用衍生工具让保证人在不直接拥有标的资产的情况下承担标的资产的相关信用风险。

8.2.2下列情况下,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紧密相关:

(1)以利率或利率指数为标的,且能改变带息主债务合同或保险合同须支付或收取的利息额的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紧密相关,除非混合合同的结算可能造成持有人不能收回几乎所有已确认投资,或者嵌入衍生工具可能使持有人在主合同上的初始报酬率至少加倍,并能够使回报率至少达到与主合同条款相同的合同的市场报酬率的两倍。

(2)嵌入利率下限或利率上限的债务合同或保险合同发行时,若该利率上限等于或高于市场利率,而利率下限等于或低于市场利率,并且该利率上限或下限与主合同之间不存在杠杆关系,那么该利率上限或下限与主合同紧密相关。同样,一项购买或出售某一资产(如某商品)的合同,如果设定了为该资产将支付或收取的价格上限和下限的条款,并且在开始时该价格上限和下限均为价外且与主合同之间没有杠杆关系,则该条款与主合同紧密相关。

(3)嵌入主债务工具(如双重货币债券)中的外币衍生工具使发行人以外币支付本金或利息,该嵌入外币衍生工具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

(4)嵌入在属于保险合同或非金融工具合同的主合同中的外币衍生工具(例如购买或出售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以外币标价),如果与主合同没有杠杆关系且不具有期权特征,并且规定以下述任何一种货币支付,则该外币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紧密相关:

①合同任一主要方的记账本位币;②国际商业交往中通常用以对所获得或交付的相关商品或劳务进行标价的货币(例如对原油交易进行标价的美元);③在交易所处的经济环境中,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通常使用的货币(例如在当地的商业交易或对外贸易中使用的相对稳定以及流动性较好的货币)。

(5)如果利息剥离或本金剥离最初是通过分离收取金融工具合约现金流量的权利形成的,而该金融工具本身不包括嵌入衍生工具,且不包含任何未在原主债务合同中列示的条款,则嵌入在利息剥离或本金剥离中的提前偿付选择权与主合同紧密相关。

(6)主租赁合同的嵌入衍生工具,如果是下述三者之一,则该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紧密相关:①与通货膨胀有关的指数(例如消费品物价指数)挂钩的租赁付款额指数(假设该租赁不是杠杆租赁,且该指数与企业自身经济环境中的通货膨胀有关);②基于相关销售额的或有租金;③基于变动利率的或有租金。

(7)嵌入在主金融工具或主保险合同中的投资联结特征(属于嵌入衍生工具),如果其以单位计价的付款额是以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当前单位价值计量的,则该投资连结特征与主金融工具或主保险合同紧密相关。投资连结特征是一项要求付款额以内部或外部的投资基金单位计价的合同条款。

(8)嵌入在主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如果与主保险合同互相依赖,使得企业无法单独计量该嵌入衍生工具,则该嵌入衍生工具与主保险合同紧密相关。实务中企业可能持有或发行可回售工具(属于混合合同)。该金融工具的特征在于,持有人拥有将该金融工具回售给发行人以换取一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其中,相关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随着可能发生增减变动的权益指数或商品指数的变动而变动。除非发行人在初始确认时将该可回售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否则,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即与权益工具或商品指数挂钩的本金支付),因为该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债务工具)不紧密相关。但是,对于可随时回售以换取与企业净资产价值一定比例份额等值的现金的可回售工具(比如,开放式共同基金份额或某些投资联结产品),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并对其各组成部分进行核算的结果是,发行人在报告期末以应付的赎回金额来计量混合合同,因此可以不分拆。

8.3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8.3.1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

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1)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关。

(2)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3)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即嵌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中的衍生工具不予分拆)。

【例15】甲公司发行了一项可回售可转换优先股。该优先股条款约定,若甲公司5年内未能成功上市,则投资者有权在第5年末将该优先股按照约定的收益率回售给甲公司。此外,投资者可以随时将该优先股转换成甲公司的普通股,初始转股价格固定,但当甲公司后续发行新股的价格低于初始转股价格时,投资者有权要求将初始转股价格下调,且下调后不再转回。此例中,股份转换权属于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债务合同不紧密相关。如果混合合同整体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则应将该股份转换权分拆为单独的衍生工具核算。

当企业在成为混合合同的一方时,即应评价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应分拆出来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随后,除非混合合同条款的变化将对原混合合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否则企业不应对是否分拆重新进行评估。混合合同条款的变化导致原混合合同现金流量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评估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应分拆。企业在确定现金流量调整是否重大时,应当分析判断与嵌入衍生工具、主合同或两者相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发生改变的程度,以及相对于合同以前预计现金流量是否有重大的改变。但是,在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合营企业成立中,企业在并购日或成立日可能需要重新评估购入的合同中嵌入衍生工具是否需要分拆。

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合同中分拆的,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规定,对混合合同的主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根据本准则规定,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通常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Q:绿色债券是否包含嵌入衍生工具?

何为绿色债券或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

一般而言,绿色债券的条款较为严格,要求将发行所得资金专门用于环保或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例如,升级工厂的通风系统以减少有害排放物)。

然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的条款则更为灵活,其资金可用于一般公司支出。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明确承诺在特定时间段内就可持续发展指标做出未来改进。如果目标达成,则发行人将根据债券条款获得财务奖励;如果没有达成,则将受到处罚。例如,轮胎制造商 Z 发行了一项票面利率为 2.5% 的 5 年期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并将使用所得资金升级其生产系统,在轮胎中加入再生橡胶。作为债券条款的一部分,Z 承诺确保,在3年内,其生产的每条轮胎至少含有 25% 的再生橡胶。如果达成目标,那么 Z 债券的年息票面支付将减少 0.5%,直至到期;但如果没有达成,则将增加 0.5%。这些特征是否为需要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

这些债券是否包含嵌入衍生工具?

在进行评估时,发行人首先考虑绿色债券或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是否为混合合同——即,同时包括非衍生工具主工具,以及一个或多个嵌入衍生工具的合同。然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评估嵌入衍生工具是否需要与主合同进行分拆。[IFRS 9.4.3.1, B4.3.1]

在轮胎制造商的例子中,Z将需要评估利息递增特征是否为可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若是,则Z有两项金融工具——按摊余成本计量的主工具(债券)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衍生工具(利息递增特征)。如果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那么Z需要将整体混合合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IFRS 9.4.3.6]

发行人如何了解何时应分拆嵌入衍生工具?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在下列情况中,发行人应从包含金融负债主合同的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紧密相关; 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独立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以及 混合合同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IFRS 9.4.3.3, B4.3.1]

在轮胎制造商的例子中,假如利息递增特征是一项单独的工具,则其可能不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衍生工具的定义不包括那些具有特定于合同一方的非金融基础变量的工具。尽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Standards)没有就如何确定非金融变量是否特定于合同一方提供指引,但我们认为,该分析包括两个问题。[Insights 7.2.30.60]

该变量是非金融变量还是金融变量?在本例中,因为该变量与轮胎制造工艺的成功升级有关,所以该变量是非金融变量。 该变量是否与合同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在本例中,该变量与轮胎制造商以及该制造商将回收材料添加到新轮胎中的能力存在特定关系。

因此,在轮胎制造商的例子中,利息递增特征不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因为影响该特征价值的基础变量是非金融变量,并且与发行者存在特定关系。

轮胎制造商Z应将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作为以摊销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包括属于该工具合同条款的不可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特征。[Insights 7.7.290.10]

然而,在其他事实和情况下,相关分析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发行人在进行评估时需要了解合同条款和特征的详情。

8.3.2将混合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当企业成为混合合同的一方,而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时,本准则要求企业识别所有此类嵌入衍生工具、评估其是否需要与主合同分拆、并且对于需与主合同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与整项金融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相比,上述要求可能更为复杂或导致可靠性更差。为此,本准则允许企业将整项混合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下列情况除外:

(1)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

(2)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如嵌入贷款的提前还款权,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该提前还款权不需要分拆。

此外,企业无法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该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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