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贵 庄小霞:岳麓秦简所见“訾税”问题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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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贵 庄小霞:岳麓秦简所见“訾税”问题新证

2024-01-20 16: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内容提要: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首次披露了有关秦“訾税”征收的历史真相。根据这批最新简文记载,“秦及汉初不存在财产税”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同时,这批简牍也进一步证实了秦“訾算”并非“訾税”,“訾算”只是“訾税”征收的前提条件。研究表明,秦“訾税”征收大略分为四个步骤:一是确定“訾税”征收的对象;二是规定“訾税”征收的范围;三是以户为单位,按訾产折价之多寡计征“訾税”;四是设立专门机构,极力追缴拖欠官府的钱财。《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识劫𡟰案”还向世人展示了“匿訾”案件的审理过程,这批简牍不仅填补了秦汉隐匿“訾税”案件的史料空白,而且进一步深化了学术界对秦司法制度的认识。

关键词:岳麓秦简 訾税 訾算

 

秦汉历史文献中出现的“訾”,又称为“赀”或“资”,指的是资财。[①]所谓“訾税”,顾名思义,就是指官府按照财产之多寡而征收的一种财政税。秦汉时期,由于资产与官吏任免和赋税征课等重大政治和经济问题密切相关,因此,秦汉“訾税”问题一直以来就是中外学者关注的重点问题。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平中苓次针对陈槃就居延汉简中“礼忠简”“和徐宗简”所提出的“户籍”说提出了质疑,认为“礼忠简”“和徐宗简”系财产税征收的调查记录,但属“算赋申报书”之范畴。[②]为此,永田英正高度评价了平中苓次对汉代财产税研究的贡献,但就其“算赋申报书”一说并不认同,“礼忠简和徐宗简绝不是平中苓次所说的算赋申报书,而应该是边境吏卒的家庭、财产一类的东西。”[③]可以说,这是国外学者针对汉代“訾税”研究的一次激烈交锋。[④]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秦汉简牍的陆续刊布,学者们又拓展了对秦汉“訾税”研究的范围。谷霁光强调,汉代之“赋”包括“资赋(亦作赀、訾),从汉武帝开始,这是按户赀出钱的,税率在王莽时是三十税一。”[⑤]高敏认为,汉代訾算并非“赋”,而是财产税。他以居延汉简中“礼忠简”“和徐宗简”为主,指出了汉代訾税征收中的两个重大问题:一是计訾范围;二是訾税征收的方式——“自占”家訾。[⑥]黄今言系统而全面地阐述了汉代訾算的三个方面:计訾范围与户等差品;訾算征课与“九品混通”的起源;实行訾算的动因和利弊。由此指出,汉代存在訾税,然征收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自占家訾困难、计訾征税不易普及等。[⑦]与高敏和黄今言等学者的观点相反,田泽滨则认为,秦汉时期根本不存在赀产税,“相反,可以推知其非税更非财产税”。[⑧]

21世纪以来,秦汉訾税问题仍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既有支持“訾税”说者,又有反对者。马怡认同汉代存在资产税,“汉代按资产征收的赋税同军费有着明显的联系”,“资产税的税率,汉初是每万钱出1算,1算为127钱。”[⑨]于振波从“赀家”的政治地位和经济状况方面分析指出,汉代官府在登记和评估资产时,非常注重赀产多的“赀家”,“赀家在经济上比较富裕,就是为了让他们承担更多的经济负担。”[⑩]杨振红将“算车、船、缗钱”纳入财产税范围,明确指出:“算车、船、缗钱自武帝元狩五年或六年被确定为经常性税目后,至东汉末一直未被废止,它们属财产税范畴。”[11]王彦辉则在赞同田泽滨观点的同时,认为“秦及汉初不存在财产税”。[12]

以上学者尽管在汉代“訾税”的研究方面取得了不菲成绩,但歧义仍旧存在。尤为令人遗憾的是,学术界对秦之“訾税”问题的研究著述更为鲜见。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以往秦史文献中完全不见有关“訾税”问题的史料记载。因此,秦是否存在“訾税”?秦之“訾税”征收办法又如何?隐匿“訾税”案件又是如何审理的?诸如此类问题一直令史学界困惑不解。《岳麓书院藏秦简(叁)》首次披露了涉及秦“訾税”问题的史料,这些新史料为我们解决秦“訾税”之上述问题带来新的契机。本文拟结合秦汉简牍材料和传世文献专门就秦“訾税”的征收办法和隐匿“訾税”的审理过程等问题作一初步探讨。如有不妥,敬请师友不吝赐教。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一书刊布之前,由于史料阙如,学术界对秦之“訾税”知之甚少,所以高敏言:“秦时有无对商贾以外的居民征收的财产税,史无明确记载,但汉代似乎是存在这一税目的”[13]。令人耳目一新的是,《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识劫𡟰案”首次向世人公布了一批弥足珍贵的有关秦“訾税”之史料,填补了秦史文献记载之空白。请看如下简文之记载:

1.                              之十八年八月丙戌大女子自告曰七月为子小走马羛占家訾羛当□=夫建公卒(简108)昌士五喜遗钱六万八千三百有券匿不占吏为訾有市布肆一舍客室一公士(简109)识劫曰以肆室鼠识不鼠识=且告匿訾恐即以肆室鼠识为建等折弃(简110)券弗责先自告=识劫(简111)[14]

2.以匿訾故即鼠肆室沛未死弗欲以肆舍客室鼠识不告不智户(简118)籍不为妻为免妾故它如前(简119)[15]

3.=不以肆室鼠识=且告匿訾乃鼠识=即弗告识以沛言求肆室非劫(简122)[16]

4.不鼠识=且告(简128)匿訾即以其故鼠识是而云非劫何解识曰□欲得肆室不鼠识=诚恐谓且告=乃鼠(简129)识=实弗当得上以识为劫辠识=毋以避毋它解辠它如前●问匿訾税及室肆臧直(简130)各过六百六十钱它如辤(简131)[17]

5.沛死羛代为户后有肆宅匿訾税直过六百六十钱(简132)[18]

6.弗鼠识恐谓且告匿訾以故鼠肆=室=直过六百六十钱得皆审疑(简134)[19]

以上是《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识劫𡟰案”中所记载的涉及秦“訾税”的几枚珍贵简文。其中,例4明确载有“訾税”一词。可见,这些史料不仅首次强有力地证明了秦确实存在“訾税”,而且还揭示了困扰学界弥久的秦“訾税”的征收办法。根据以上简文,笔者以为秦“訾税”的征收办法主要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确定“訾税”征收的对象。例1显示,只有户主才是“訾税”的征收对象。从该案件审理过程看,尽管“𡟰”是案件的核心人物,但真正上交“訾税”的责任者为其儿子“小走马羛”。之所以“𡟰”之子“羛”能成为责任者,是由几个主要因素决定的,先请看“𡟰”的如下陈述:

与羛(義)同居,故大夫沛妾。沛御,产羛(義)、女㛍。沛妻危以十岁时死,沛不取妻。居可二(简112)岁,沛免为庶人,妻。有(又)产男必、女若。居二岁,沛告宗人、里人、大夫快、臣、走马拳、上造嘉、颉曰:(简113)沛有子所四人,不取(娶)妻矣。欲令入宗,出里单赋,与里人通㱃(饮)食。快等曰:可。即入宗,里(简114)人不幸死者出单赋,如它人妻。居六岁,沛死。羛(義)代为户、爵后,有肆、宅。(简115)[20]

由上可知,大夫“沛”“御𡟰”,“𡟰”为“沛”生育了一男一女,即简文中的“羛”和“㛍”,10年以后,大夫“沛”的原配妻子“危”不幸死亡。2年后,“沛免𡟰为庶人”,并且“妻𡟰”,又为大夫“沛”生育了一男一女,即“必”和“若”。因此,“𡟰”为“沛”一共生养了两男两女,大夫“沛”决定“不取(娶)妻矣”。又过了2年,“沛”令作为庶人的“𡟰”可以“入宗出里单赋与里人通㱃(饮)食”。这样,“𡟰”的庶民身份获得了乡里宗族的认可。6年后,大夫“沛”不幸亡故,长子“羛”遂成为“户爵后有肆宅”,亦即成为户主,并继承了爵位和“肆宅”等财产。

由此可见,尽管“羛”尚未成年,但“羛”已然成为了户主,一个原因是原有的户主及其配偶已亡故;另一个则是“羛”具备了长子之身份。因此,上交“訾税”的责任者当然就是户主“羛”了,而作为母亲的“𡟰”仅仅“为子小走马羛占家訾”,行使的是代理之职责。

第二,规定了“訾税”征收的范围。由于在传世文献和以往出土材料中秦“訾税”征收之史料阙如,学者们只能从汉代的“訾税”征收范围来推演秦制,如出土文献记载:

候长觻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卅

小奴二人直三万用马五匹直二万宅一区万

大婢一人二万牛车二两直四千田五顷五万

轺车二乘直万服牛二六千●凡訾直十五万(《合校》37·35)[21]

 

三燧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徐宗年五十

妻妻宅一区直三千妻妻一人

子男一人田五十亩直三千男子一人子男二人

男同产二人用牛二直五千子女二人

女同产二人男同产二人

女同产二人(《合校》24·1B)

 

      田八亩,质四千。上君王岑物田……

      舍六区,直四万三千。属叔长……

      田亩,质六万。下君故……

      五人,直廿万;牛一头,直万五千;田□顷……

      五亩买□十五万;康眇楼舍,质五千。王奉坚楼舍……

      王岑田□□,直□□万五千;奴田、婢□、奴多、奴白、奴鼠,并五人……

      田顷五十亩,直万。何广周田八十亩,质……

      五千;奴□、□□、□生、婢小、奴生,并五人,直廿万;牛一头,万五千。

      元始田八□□,质八万。故王坟田,顷九十亩,贾一万。故杨汉……

      奴立、奴□、□鼠,并五人,直廿万;牛一头,万五千,田二顷六十……

      田顷亩,□□□万;中亭后楼,贾四万。苏伯翔谒舍,贾十七万。

      张王田□亩,质三万;奴俾、婢意、婢最、奴宜、婶营、奴调、婢利,并……[22]

以上就是学界常引用的用以说明汉代“訾税”征收范围的史料。不难看出,“汉人计訾的范围,既包括货币财富,也包括牛马、驴车、粮食、田亩、六畜、奴婢以及房屋、珍宝等实物。”[23]新近刊布的岳麓秦简则正式提供了有关“货币财富”为“计訾”范围的史料,如上引例1显示,尚未偿还的债款也属“计訾”范围。上文所引例1、2、3等数枚简文的大意是说,在秦王政十八年(前229)八月,已故大夫“沛”之妻“𡟰”向官府投案自首,并控告“识”犯有敲诈勒索之罪。“𡟰”说,由于户主“羛”为其未成年的儿子,故而在七月份“占家訾”的时候,代替“羛”申报了“家訾”。作为户主的“羛”应该向大夫“建”、公卒“昌”、士伍“𥢢”、士伍“喜”和士伍“遗”等5人索要债款,共计“六万八千三百”钱,并且“有券”为证。因为“识”勒索“𡟰”“市布肆一”和“舍客室一”,否则就控告“𡟰”犯有“匿訾”之罪,所以“𡟰”自告“匿不占吏为訾”。“𡟰”考虑到“匿訾”罪的严重性,故而“以肆室鼠(予)识”,并将“建”等5人所欠债款之凭证“折弃”。由此可见,即使赊贷未还之债款也被纳入到了“计訾”范围,更何况牛马、田地、屋舍和店铺?

那么,已故大夫“沛”具体有哪些属于“计訾”范围的财产?《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识劫𡟰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些线索,请看“𡟰”的如下陈述:

居六岁,沛死。羛(義)代为户、爵后,有肆、宅。识故为沛隶,同居。沛(简115)以三岁时为识取(娶)妻,居一岁为识买室,贾(价)五千钱;分马一匹、稻田廿亩,异识。识从军,沛死。来归(简116),谓曰:沛未死时言以肆、舍客室鼠(予)识,识欲得。谓:沛死时不令鼠(予)识,识弗当得。识曰:(简117)匿訾(赀),不鼠(予)识,识且告。以匿訾(赀)故,即鼠(予)肆、室。沛未死,弗欲以肆、舍客室鼠(予)识。不告,不智(知)户(简118)籍不为妻、为免妾故。(简119)[24]

据此可知,已故大夫“沛”家拥有诸如“肆”“宅”“马”“稻田”和奴婢等财产。依据前文所证,这些财产皆应为“计訾”之范围。

第三,规定了“訾税”征收的具体方式。既然已确定了“訾税”征收的对象和“计訾”范围,那么,接下来当然是如何征收的问题。在此,我们必须注意三点:一是具体征收的时间;二是家訾的“自占”;三是按财产之折价而计征“訾税”。

首先是“訾税”征收的时间问题。《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识劫𡟰案”给我们提供最直接的证据,前引例1中“𡟰自告”证言就提到了“七月,为子小走马羛(義)占家訾(赀)(简108)”。很显然,秦“占家訾”时间为每年七月份,这与汉代的“八月算民”之制明显不同。[25]

其次,家訾的“自占”。所谓“自占”,就是向“县官”自行申报资产或人口户籍。这种“自占”制度秦已有之,如“占(癃)”和“自占年”,请看如下秦简记载:

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简32)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傅律。(《秦律杂钞》简33)[26]

十六年,七月丁巳,公终。自占年。(《编年纪》二三贰)[27]

上引《秦律杂钞》简33说明,如果申报“(癃)”以及“百姓不当老”而“敢为酢(诈)伪者”,主管官吏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编年纪》二三贰简也充分证明,秦在申报人口户籍时必须如实上报年龄。由此可见,尽管以上两则史料并未涉及资产“自占”,但“自占”制度确已存在。汉承秦制,汉代也有“自占”之制,如文献记载:

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死。(《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关市律》简260)[28]

•胡丞憙敢(谳)之,十二月壬申大夫诣女子符,告亡。•符曰:诚亡,(诈)自以为未有名数,以令自占书名数,为大夫明隶,明嫁符隐官解妻,弗告亡,它如。(《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简28-简29)[29]

•令曰: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妄,锢,勿令以爵、赏免,舍匿者与同罪。(《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简65-简67)[30]

•兵令十三:当占缗钱,匿不自占,【占】不以实,罚及家长戍边一岁。(II 0114(3):54)[31]

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32]

以上所引典型史料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制定了“自占”法律。如材料中就有“以令自占”、“令曰”和“令民得以律占租”等语句;二是各类财产“自占”制度的施行。如后二条材料则充分证明了汉代官府对具有财产性质的“缗钱”和“罢榷酤官”后的民间酒家实行“自占”制度。

那么,秦是否也存在訾财“自占”制度呢?前引《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识劫𡟰案”之简文填补了这方面的史料空白,如简文108中“为子小走马羛(義)占家訾(赀)”和简109中“𡟰匿不占吏为訾(赀)”等史料充分证明,秦“訾税”的征收采取了“自占”方式,亦即向“县官”自行申报资产数额。

第三,官府以户为单位并依据一定税率,按财产折价之多寡而计征“訾税”。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汉代“訾税”的征收方式多有论述,如黄今言说:“家訾不同,户等有别。而户等的差品,一般由家訾的多少来评定的。”[33]马怡认为:“按家赀出税,其征收单位自然是户,訾产税是目前所能了解到的汉代惟一一种税项。”[34]其后,随着秦汉简牍的不断披露,高敏、张荣强和于振波等又提出新的观点。其中,于振波之文尤为引人瞩目,他说:“户赋是诸多赋税中的一个单独税目,而非一户内各项赋税的总称。‘卿爵’在免纳田租、刍稾税的同时,却要缴纳户赋。户赋按户征收,刍稾税按田亩面积征收,均以征收饲草为主,主要供应本县之需,与口钱、算赋、田租等等在性质上截然不同。”[35]可见,于先生据《二年律令》中的史料重新审视了高敏和张荣强的观点。愚以为,于先生的结论较为妥当,因为汉代户赋的确不是各种税目的合集,而是一种按户征收的独立税目。新近刊布的里耶秦简和岳麓秦简所披露的有关秦户赋的简文为此又提供了新的证据,这些简文不仅证明秦户赋既征收实物,又征收货币。[36]

为了说明这种按户征税的历史史实,我们有必要利用相关简牍材料对秦户赋征收问题再作一简略梳理,请看如下简文:

四年,启陵乡见户、当出户赋者志:Ⅰ

见户廿八户,当出茧十斤八两。Ⅱ8-518[37]

此则史料是秦始皇三十四年按户征收“户赋”的有力佐证。简文中“当出户赋者志”中的“志”或指“课志”,如“田课志(8-383)”“田官课志(8-479)”“尉课志(8-482)”“乡课志”“禾稼租志(8-1246)”“事志一牒(8-42)”,[38]以及“贰春乡枝枸志(8-455)”等。尽管后三枚简牍未现“课”字,但“此类‘志’亦按物质属性或事类划分”。[39]愚以为,上引“当出户赋者志”亦为一份按户征收“户赋”的“课志”文书。在这份文书中,有28户“当出茧”,共计有“十斤八两”,亦即户均“六两”。巧合的是,里耶秦简中多次出现“茧六两”的简文:

茧六两。五年六月戊午朔丁卯,少内守(8-96)[40]

茧六两。五年五月己丑朔甲□(8-447)[41]

茧六两。五年六月戊午朔乙(8-889)[42]

茧六两。 (8-1673)[43]

上引简文说明,秦官府是按户征收“户赋”的,亦即每户征收“茧六两”。当然,秦户赋除按户征收实物外,也征收货币,如里耶秦简载:“户刍钱六十四。卅五年。(8-1165)”[44]又,“十一月户刍钱三【百】(8-559)”。[45]可见,秦是按户计征户赋,[46]正如于振波所言,户赋其实是一种独立的按户征收的税目。[47]

据上引“识劫𡟰案”可知,这种按户征税的办法同样符合秦“訾税”征收的政策。笔者以为,秦按户计征“訾税”有两点必须引起关注:一是上引岳麓秦简证实,尽管秦“訾税”征收以户为单位,但与户等没有必然的联系;二是《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及汉代文献皆表明,秦汉时期,“訾税”征收的是货币财富,而非实物。如上引“识劫𡟰案”中所记载的户主“羛”(“羛”尚未成年,其母“𡟰”代为占訾)因为隐匿了一笔尚未索还的债款(计有68 300钱)而被“识”勒索,并恐吓要以“匿訾”的罪名告官。再如上引“礼忠”简说明,户主“礼忠”家拥有“小奴二人,直三万”、“用马五匹,直二万”、“宅一区,万”,“大婢一人,二万”、“牛车二两,直四千”、“田五顷,五万”、“轺车二乘,直万”和“服牛二,六千”等。可见,户主“礼忠”家的财产种类及其折价数目跃然纸上,其“计訾”的范围概有奴婢、牛马、房宅和田地等,总计为“訾直十五万”钱。这些材料充分证明,秦汉“訾税”采取了以户为单位,且按各类资产的价值计征,征收的形态为货币。

令人遗憾的是,关于秦“訾税”的税率问题,由于《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无明确记载,我们不得而知。但汉代文献给我们提供了一点线索,如景帝前元二年(前155)下诏曰:“……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宦,无訾又不得宦,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宦,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服虔注云:“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应劭注曰:“古者疾吏之贪,衣食足知荣辱,限訾十算乃得为吏。十算,十万也。贾人有财不得为吏,廉士无訾又不得宦,故减訾四算得宦矣。”[48]在此,马大英解释:“课税标准以财产总值钱一万为单位,税率是万分之一百二十七。七字也可能是衍文,即税率是钱一万算百二十。和算赋中的算相同,所以叫作算赋。按注文,不足万者不课税。”[49]笔者以为,马先生的解释可能存在舛误。[50]这是因为,马大英将服虔的注释理解为“算赋”的税率了。不难看出,其所依据的史料显然出自《汉官旧仪》。卫宏在《汉官旧仪》中说:“算民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逋税)。又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以给车马。”[51]三国时期的如淳在注释《汉书》时也引用了这一史料。《汉书》卷1《高帝纪》载:“八月,初为算赋。”如淳注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52]由此,马大英等才得出汉代“訾税”税率为“钱一万算百二十”的观点,且这一结论已然成为学界共识。但是,笔者以为,东汉经学家服虔的注释并没有错误,服虔所提出的“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的税率可能是以东汉后期的“訾税”为标准的。之所以有如此之说,主要原因是汉代财产税征收的标准并非执行单一之制,而是各有差品。

《史记》卷30《平准书》载:“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53]《汉书》卷6《武帝纪》载:元狩四年“初算缗钱。李斐注曰:‘缗,丝也,以贯钱也。一贯千钱,出算二十也。’臣瓒注曰:‘《茂陵书》诸贾人末作贳贷,置居邑储积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此缗钱是储钱也。故随其用所施,施于利重者,其算亦多也。’师古注曰:‘谓有储积钱者,计其缗贯而税之。’”[54]据此可知,“算缗钱”和“算轺车”等乃是武帝时期演变出来的具有财产税性质的新税目。上引史料说明,“算缗钱”的税率一般为“一贯千钱,出算二十也”,亦即1 000钱为1算,出税20钱,故税率为2%。[55]但依据行业之不同,“算缗钱”却各有差品,如商贾“率缗钱二千而一算”,即1%。“诸作有租及铸”却是“率缗钱四千一算”,即0.5%之税率。针对船只课税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者;二是“船五丈以上”。就是说,不足“五丈”之船不需纳税。毋庸置疑,商贾税负最重,其税率为1%;次者为手工业者,其税率为0.5%;而官僚权贵的税负较轻,其税率仅为“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亦即1.72%。[56]由此可以推断,汉代“訾税”、“算缗钱”和“算轺车”等的税率或根据不同行业而有所变化。在此,我们必须注意二点:一是汉代“訾税”的征收以“算”为单位;二是按课税对象的身份或经营项目的规模征收不同的税率。

与此相应,秦的“訾税”税率或许与东汉服虔所说“訾万钱,算百二十七”有所不同。[57]由于秦王政十八年正与赵国激战,“大兴兵攻赵,王翦将上地,下井陉,端和将河内,羌瘣伐赵,端和围邯郸城。”[58]为筹措军费,秦有可能加大赋税征收的力度,提高各种税收之税率。正如王莽新朝所执行的“訾税”政策一样,当时“匈奴侵寇甚”,所以“壹切税吏民,訾三十而取一”。[59]很显然,这种横征暴敛的赋税政策是在特定的政治和军事情况下实施的,并非当时的常制。

接下来,我们再来讨论一下“訾算”问题。马大英将“訾算”中的“算”理解为“和算赋中的算相同”,[60]甚至有学者将“訾算”等同于“訾税”,恐误。其实,秦汉文献中的“算”有多种意思:

一是数量或计数之意,非税额数量,正如应劭所说的“十算,十万也”。再如《说文》云:“算,数也。”[61]因此,景帝诏书中的“訾算”指的是估算各类财产价值数量之多少,而非“訾税”。“訾算”是征收“訾税”的前提条件,只有确定各家庭财产的折价数量,才能为官府征收“訾税”和选拔官吏提供依据。如前引景帝前元二年诏文“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中的“訾算十”指的是家庭资产折价后计有10算货币财富。按照应劭注文可知,“十算,十万也”,亦即1算为10 000钱。毫无疑问,此“訾算”并非“訾税”。而东汉服虔在注文中所言“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则指“訾税”,亦即10 000钱应纳税127钱。[62]因此,“訾算”和“訾税”切不可混为一谈。

二是人头税之意,即“算赋”。前引《汉官旧仪》中的“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中的“市阳二月百一十二算=卅五钱三千九百廿”、“市阳二月百一十二算=十钱千一百”和“郑里二月七十二算=卅五钱二千五百廿”等所提到的“算”皆为“算赋”之意。[63]为此,裘锡圭解释说:“(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中的)所谓‘算’的本来意思只不过是征收赋税时的计算单位。‘算’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别的东西,例如武帝时曾算车船,算缗,算六畜等等。”[64]毫无疑问,裘先生注意到了“算”的两层意思,即针对人的“人头税”和针对车船等财产的“算车船”“算缗”等。[65]

三是官府用以考核官吏的计算单位。陈直、永田英正、于振波和王彦辉等皆已注意到了这层意思。[66]我们在西北汉简中常见“得算”“负算”等记载,如“惊糒多康负算十●凡卅七”(E.P.T53:226)、“负五算率所负半算奇一算半算”(E.P.T5:8)等,此类简文共计9枚,此不一一备举。[67]正如陈直所言:“(汉简中的得算和负算简文)对于用算收方法,奖惩官吏,极为分明。得算负算可以相抵,最多者负至二千二百卅五算,若以一百二十为一算,折合到二十六万八千二百钱,罚数相当庞大。”[68]可见,“算”既是政府考察地方官吏行政绩效的一个衡量单位,又是经济惩罚或奖励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算”是基础,而用“算”的方法来奖惩官吏和提高行政绩效才是官府的真正目的。

因此,秦汉“訾算”、“算赋”和“得算”、“负算”和“訾税”切不可混同。上引岳麓秦简中的“訾税”简文再次证明,秦汉“訾算”就是为征收“訾税”服务的,所谓“‘算赀’是否征财产税?或者说计赀就是为了征财产税?”等否认秦汉存在“訾税”的观点可以休矣。[69]

第四,官府对拖欠“赀(訾)钱”行为的处理办法。上引岳麓秦简就此问题不见任何明确记载,但湘西里耶等出土的秦简却给我们提供了论证此问题的材料。里耶秦简载:

J1(9)1A面: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赀余钱八千六十四。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毋死署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己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瞻手。

J1(9)1B面:卅四年六月甲午朔戊午,阳陵守庆敢言之: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假)尉觹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其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腾】。/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敬手。[70]

以上是一份完整的秦官府追索“赀钱”的文书。当然,湘西里耶秦简还有很多类似的文书,计有12份,为节省篇幅,此处仅摘录与“赀(訾)钱”相关的11枚木牍简文:

J1(9)2 A面:“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腾敢言之:阳陵仁阳士五(伍)不有赀钱八百卅六……”[71]

J1(9)3 A面:“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腾敢言之:阳陵下里士五(伍)不识有赀余(余)钱千七百廿八……”[72]

J1(9)4 A面:“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孝里士五(伍)衷有赀钱千三百卌四……”[73]

J1(9)5 A面:“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下里士五(伍)盐有赀钱三百八十四……”[74]

J1(9)6 A面:“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司空腾敢言之:阳陵褆阳上造徐有赀钱二千六百八十八……”[75]

J1(9)7 A面:“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司空腾敢言之:阳陵褆阳士五(伍)小欬有赀钱万一千二百七十一……”[76]

J1(9)8 A面:“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逆都士五(伍)越人有赀钱千三百卌四……”[77]

J1(9)9 A面:“卅三年辛未朔戊戌,司空腾敢言之:阳陵仁阳士五(伍)有赀钱七千六百八十……”[78]

J1(9)10 A面:“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叔作士五(伍)胜日有赀钱千三百卌四……”[79]

J1(9)11A面:“卅三年三月辛未朔丁酉,司空腾敢言之:阳陵里士五(伍)采有赀余钱八百五十二……”[80]

J1(9)12 A面:“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公卒广有赀钱千三百卌四……”[81]

以上就是湘西里耶秦简所见官府追缴“赀(訾)钱”的官方档案材料,学界就其中的“赀(訾)钱”展开了热烈讨论,大体分为三种观点:“訾税”说、“赀罚”说和“欠官府债”说。如高敏指出:“(毋死、不识和不等)‘士伍’所欠官府的不是罚款,而是其家庭应缴纳或虽缴纳但为足额的财产税。”[82]高敏的“訾税”说一经提出,即刻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王彦辉为了论证“在已知的秦及汉初的法律文献和国家优免政策中见不到财产税的名目”之观点,断然否定了高敏的“訾税”说:“如果这个‘赀钱’果真是财产税,说明秦始皇时期就已经开始税民赀了,据此理解,把景帝诏中的‘訾算’解释为财产税就顺理成章了……这些戍卒所欠官府的钱属于‘以赀赎罪’的性质。”[83]很明显,此观点前半部分是错误的,上引“识劫𡟰案”所披露“訾税”简文有力证明了秦已存在“訾税”税目。至于其“赀钱”就是“以赀赎罪”钱之观点,愚以为基本正确。这是因为秦“赀钱”确实具有“赀罚”的性质。张春龙和龙京沙等认为,此12份档案中的“赀(訾)钱”就是“以钱赎罪”之钱。[84]在此基础上,马怡又系统而详尽地考证了这批档案材料,认为这批官方档案中的“赀钱”实为“欠官府债”。[85]笔者以为马先生的观点最为妥当,因为这12份档案中尚有“3笔不能折算为甲盾的赀钱,是否与上述几种赀罚有关?还是另有来历?从现有资料来看,尚难以判断”。[86]因此,此处之“欠官府债”除包括赀罚、赀责和赀赎外,或许还有其他名目的欠款。

那么,“其他名目的欠款”是否包含“訾税”欠款呢?为此,我们有必要梳理一下上引里耶秦简中的“赀余钱八千六十四”、“有赀钱八百卅六”、“有赀钱万一千二百七十一”和“赀钱二千六百八十八”等史料。首先让我们来考察一下秦“赀罚”方面的历史真相。[87]众所周知,秦简中出现了许多“赀一甲”“赀二甲”等有关“赀罚”的记载,那么,这些“赀罚”是实物还是货币?愚以为,秦“赀罚”的并非全是实物。湘西里耶秦简载:

十二月戊寅,都府守胥敢言之:迁陵丞膻曰:少内巸言冗Ⅰ佐公士僰道西里亭赀三甲,为钱四千二。自言家能入。Ⅱ为校□□□谒告僰道受责。有追,追曰计廿八年□Ⅲ责亭妻胥亡。胥亡曰:贫,弗能入。谒令亭居署所。上真书谒环。□□Ⅳ僰道弗受计。亭当论,论。敢言之。V8-60+8-656+8-665+8-748[88]

上引这则里耶出土的史料就是有关追缴欠款的官方文书,其中有两点尤为引人注目:一是“赀三甲”。至今为止,我们所能见到的秦“赀甲”处罚最高为“赀二甲”,此处首见“赀三甲”;二是第一次出了“赀甲”折价的史料。上引僰道县西里有一位名叫“亭”的被处以“赀三甲”,折合“钱四千二”。也就是说,每甲价值为1 344钱。岳麓秦简进一步证实了这一情况:“赀一甲直(值)钱千三百卌四,直(值)金二两一垂,一盾直(值)金二垂。赎耐,马甲四,钱七千六百八十”。[89]其中“马甲”尤为贵重,单价为1 920钱。由此可以推测,秦律中“赀甲”处罚可能征缴的是货币,而非真正的盔甲。冨谷至专门研究了这种“赀甲”性质的财产刑问题。他指出,秦统一之前,财产刑以提供武器装备的可能性较大;而秦始皇统一之后,缴纳实物的做法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官府就采取了以折钱缴纳的方式了。[90]愚以为,冨谷至的推测基本正确,但由于时代限制,冨谷至未能看到岳麓秦简。我们知道,岳麓秦简记载的大部分内容为秦统一之前的历史,故而,秦统一之前官府对“赀甲”的处罚有可能也征缴货币。

既然如此,我们还有何证据可证“赀钱”具有“赀罚”之意?

赀一甲,直(值)钱千三百卌四,直(值)金二两一垂,一盾直(值)金二垂。赎耐,马甲四,钱七千六百八十。(《岳麓书院藏秦简(贰)》82/0957)[91]

马甲一,金三两一垂,直(值)钱千九百。金一朱(铢)直(值)钱廿四。赎死,马甲十二,钱二万三千卌。(《岳麓书院藏秦简(贰)》83/0970)[92]

由此可见,当时秦金1两等于3锤,1锤等于8铢,1铢等于24钱,1锤等于192钱,1两等于576钱,1斤等于5 760钱(亦即30锤);至于赀盾数量,上引秦简显示,1甲等于1 344钱,1盾等于384钱,1马甲则等于1 920钱。

根据以上换算,马怡指出:“在这12笔钱里,有9笔钱可完整地折算。其中,8笔赀钱可折算为甲、盾(4个‘1甲’、1个‘2甲’、1个‘6甲’、1个‘1甲1盾’、1个‘1盾’),1笔赎钱可折算为马甲(1个‘4马甲’)。在甲与盾之间,亦可折算。则知‘阳陵卒’们所欠赀钱、赎钱大多与秦律中的赀、赎之甲盾关系密切。特别要指出的是,[简4]所载‘阳陵仁阳士五有赎钱七千六百八十’,正与[简13]之“赎耐,马甲四,钱七千六百八十”一致,则‘士五’的‘赎钱七千六百八十’当为‘赎耐’之钱”。[93]该研究结论表明,这批档案中至少有9份档案属“赀罚”类文书,但“另有3笔不能完全折算为甲、盾”,“这似乎显示,除了赀甲、赀盾,秦代的赀钱或许还有其他的名目或来源”。[94]

综上所述,某些学者将“赀钱”和“赀余钱”完全等同于“訾税”,或将之完全认定为“赀罚”、“赀责”和“赀赎”等,都过于武断。愚以为,上引里耶秦简中的“赀钱”除了具有“赀罚”等性质外,或许“还有其他的名目或来源”,譬如“訾税”的欠款。退一步讲,即使这批“赀钱”档案属“赀罚”类文书,其对我们了解秦官府追缴欠款的方式仍具极其重要的启发意义。具体而言,秦官府对拖欠“赀(訾)钱”的处理办法大略有二:

一是县主管“赀钱”事物的“司空”确定拖欠官府“赀钱”者籍贯、姓名和数额,并陈述跨区追款原因。至于拖欠官府“赀钱”者籍贯、姓名和数额,上引简文中的“阳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赀余钱八千六十四”、“阳陵仁阳士五(伍)不有赀钱八百卅六”、“阳陵下里士五(伍)不识有赀余(余)钱千七百廿八”和“阳陵下里士五(伍)不识有赀余(余)钱千七百廿八”等皆可为证。“县官”跨区追款原因不外乎有如下两个:其一,拖欠官府债款的对象在外地服役。尽管县司空知道所辖县每名服役者之拖欠官府债款的“钱校券”,但拖欠者具体在“洞庭郡”何处服役,司空不得而知,即简文所云“【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其二,“【家】贫弗能入”。

二是县司空追索“赀钱”必须向所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简J1(9)1记载,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阳陵县司空“腾”向阳陵县丞申请发文追索“赀钱”。同月,阳陵守丞“厨”即回应“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但是洞庭郡直至第二年还未处理,故而阳陵县守再次发文予以催促,即“卅四年六月甲午朔戊午,阳陵守庆敢言之:未报,谒追,敢言之”。直到第三年(“卅五年四月”),洞庭郡代理郡尉才责成“迁陵丞”调查追索阳陵县宜居士伍“毋死”的所欠官府的“赀钱”。该文书显示,洞庭郡的文书是由洞庭郡司马签发给“迁陵丞”的。可见,秦时同级单位没有追索“赀钱”的权利。

概而言之,“訾税”征收的办法大略分为四个步骤:一是确定“訾税”征收的对象,亦即以户为单位,确定户主为“訾税”缴纳之责任者;二是规定“訾税”征收的范围;三是在一定的时间内,户主依据官府规定的税率和自有财产之折价,然后“自占”家訾,并上交“訾税”;最后,如若出现“黔首”拖欠官府钱财的情况,“县官”会派专职人员极力追缴。

接下来,我们有必要从整体上系统地探讨一下这批弥足珍贵之史料。由于《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识劫𡟰案”是迄今为止我们所见惟一一则反映秦訾税征收纠纷的史料,因此,加强对这起案件的产生、侦查和审理等环节的全面考察就显得尤为重要。众所周知,与《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的其他奏谳文书一样,这份奏谳文书完整再现了秦官府处理隐匿“訾税”案件的审理过程。[95]现根据“识劫𡟰案”之记载,笔者以为秦官府处理隐匿“訾税”案大略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原告“𡟰”到“县官”揭发并陈述由“匿訾”而引发案件之缘由。秦汉时期,案件揭发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官吏在职权内举劾犯罪;另一种则是普通人揭发或“自告”,当然,官吏在职权外的揭发也属于“告”之范畴。[96]毋庸置疑,“识劫𡟰案”中的揭发指的是后者。那么,本案中“𡟰”是如何“自告”、揭发和陈述案情的?请看如下记载:

【敢(谳)】之:十八年八月丙戌,大女子自告曰:七月,为子小走马羛占家訾。羛当□大夫建、公卒(简108)昌、士五、喜、遗钱六万八千三百,有券,匿不占吏为訾(赀)。有市布肆一、舍客室一、公士(简109)识劫曰:以肆、室鼠识,不鼠识,识且告匿訾(赀)。恐,即以肆、室鼠识,为建等折弃(简110)券,弗责。先自告,告识劫(简111)。[97]

由上可见,“𡟰”揭发的时间是秦王政十八年八月丙戌。“𡟰”的陈述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自告”。“𡟰”说,尽管儿子“小走马羛”是户主,但儿子尚未成年,故作为“羛”的监护人,代替其子“占家訾”。在“自占”家訾时,有一笔尚未索回的债款未申报,债款总计为68 300钱。由于“识”(原为“沛隶”,后放免为民)恐吓告官,“𡟰”决定“折弃券”,放弃这笔债款之债权。二是控告“识”敲诈勒索罪。“识”恐吓说,如若不将大夫“沛”(“𡟰”之丈夫)答应的店铺和房舍给“识”,“识”就要以“匿訾(赀)”罪告发“𡟰”。在不得已的情况下,“𡟰”遂“以肆、室鼠(予)识”。所以,“𡟰”决定控告“识”敲诈勒索罪,亦即“告识劫𡟰”。

那么,“𡟰”为什么会“自告”?这是因为,秦汉时期,“自告”者可以依律减轻罪责,如《史记》卷118《淮南衡山列传》载:“吏劾孝首匿喜。孝以为陈喜雅数与王计谋反,恐其发之,闻律先自告除其罪,又疑太子使白嬴上书发其事,即先自告,告所与谋反者救赫、陈喜等。”[98]《汉书》卷23《刑法志》载:“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颜师古注曰:“杀人先自告,谓杀人而自首,得免罪者也。”[99]

在秦简中我们还发现了一则“自告”者附带控告他人的史料,如“盗自告□□□爰书:某里公士甲自告曰:‘以五月晦与同里士五(伍)丙盗某里士五(伍)丁千钱,毋(无)它(简15)坐,来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执丙(简16)”。[100]可见,这个案例在控告阶段与“识劫𡟰案”完全一样,先是“公士甲自告”并陈述,然后“公士甲”再控告“丙”,亦即“告丙”。

由此可见,“𡟰”自动放弃价值总计为68 300钱的债权则说明,秦律对隐匿“訾税”的处罚相当严厉,“匿訾”之罪责远大于68 300钱。[101]

第二,官府对“𡟰”所陈述之案情进行侦办。官府对“𡟰”隐匿“訾税”案的侦办分为三个步骤:一是听取原告、被告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词;二是审讯被告;三是核实所有证词的真伪。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原告、被告以及相关证人在“匿訾”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词。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识劫𡟰案”文书中,原告、被告以及相关证人往往使用“曰”。所言证词皆为相关官吏如实记录在案,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作为日后庭审(或曰廷审)之依据。如汉简常见“以证不言请出入罪入辞”(《合校》3.35)、“先以证财物故不以实”(E.P.T51:509)、“先以证不请律辨告”(E.P.T52:417)和“先以证律辨告,挢乃讯”等,[102]皆属“爰书自证”,但与“识劫𡟰案”中证人证言恐有相同之处,即保障证言的真实性,如有不实,当依法严惩。所以,证人一般不敢“酢(诈)伪”。[103]下面分别看看那“𡟰”、“识”的陈述以及证人之证言。

“𡟰”作为原告,陈述了两件事情:一是交代身份;二是控告“识”的理由。与现代刑警侦办案件的程序类似,“𡟰”首先介绍了自己的身份。“𡟰”说,本为大夫“沛”之女奴,后来“沛御𡟰”,并相继生育了4个子女(“羛”、“㛍”、“必”和“若”)。由此,“沛”放免“𡟰”为庶民,并“妻𡟰”。“沛”亡故后,长子“羛”成了户主,并继承“沛”的家产(简112-简115)。

接着,“𡟰”陈述了控告“识”的理由:

识故为沛隶,同居。沛(简115)以三岁时为识取(娶)妻,居一岁,为识买室,贾(价)五千钱分,马一匹、稻田廿亩。异识。识从军,沛死。来归(简116),谓曰:沛未死时,言以肆、舍客室鼠(予)识,识欲得。谓:沛死时不令鼠(予)识,识弗当得。识曰:(简117)匿訾(赀),不鼠(予)识,识且告。以匿訾(赀)故,即鼠(予)肆、室。沛未死,弗欲以肆舍客室鼠(予)识。不告,不智(知)户(简118)籍不为妻,为免妾故。(简119)[104]

“𡟰”在这段陈述中首先介绍了“识”的身份变化及其家庭财产情况,然后道出了“识”犯有敲诈勒索罪的根据:“不鼠(予)识(肆、舍客室),识且告𡟰”隐匿“訾税”。“𡟰”确实“匿訾”,担心“识”会告发,故而将店铺和房舍给予了“识”,而“识”也确实获得了这些财产,即“且告𡟰,𡟰乃鼠”(简129)。最后,“𡟰”还如实补充说明了其身份情况,因为不知道户籍上登记的“不为(沛)妻”,而是“免妾”,即放免女奴。可见,当事人也知晓在廷审中的陈述不得有丝毫差错。

“识”在应诉“𡟰”的指控时,也是先介绍自己的身份变化,然后申辩未勒索“𡟰”的理由:

●识曰:自小为沛隶。沛令上造狗求上造羽子女䶃为识妻(简119)。令狗告羽曰:且以布、肆舍客室鼠(予)识。羽乃许沛。沛巳为识取(娶)䶃,即为识买室,分识马、田(简120),异识,而不以肆舍客室鼠(予)识。识亦(?)弗(?)求(?),识巳(?)受它。军归,沛巳死。识以沛未死言谓(简121):不以肆室鼠(予)识,识且告匿訾。乃鼠(予)识,识即弗告。识以沛言求肆、室,非劫。不智(知)(简122)曰劫之故。(简123)[105]

以上“识”的申辩证词反映了二个历史事实:一是“识”按法律程序,交代了身份、家庭组成和财产情况。如“识”说,“自小为沛隶”,经“沛”同意,娶了“上造羽子”之女儿“䶃”为妻,并获得了大夫“沛”分配的房舍、马匹和田地等财产;二是申辩“非劫𡟰”的理由。这里有两点必须注意:其一,大夫“沛”的口头承诺,即“沛未死时言以肆、舍客室鼠(予)识(简117)”;其二,“识”在无法获得已故大夫“沛”口头承诺的訾财后,私下以恐吓(“告𡟰匿訾”)的手段想获得这批财产。当然,“识”以为抓到了“𡟰”的把柄(“𡟰”隐匿“訾税”),断定“𡟰”不敢告官。但事实是,“𡟰”宁愿放弃一笔总价达68 300钱的债款,也要指控“识”之敲诈勒索罪。

在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申辩结束后,侦办官吏就要核实其言辞的真实性,一种办法就是找到相关证人。首先是核实“𡟰”所隐匿资财的来源及数量,侦办人员讯问了大夫“建”、公卒“昌”、士伍“喜”和士伍“遗”,其证言如下:

●建、昌、、喜、遗曰:故为沛舍人。【沛】织(贷)建等钱,以市贩,共分羸。市(简123)折,建负七百,昌三万三千,六千六百,喜二万二千,遗六千。券责建等,建等未赏,识欲告(简124),即折券,不责建。(简125)[106]

以上大夫“建”、公卒“昌”、士伍“𥢢”、士伍“喜”和士伍“遗”的证言说明了三个问题:一是债务人与已故大夫“沛”的关系;二是借款用途;三是欠债未还的缘由。原来,大夫“建”等为“沛舍人”,“沛”贷款给他们的目的是“以市贩,共分羸”,但结果是“市折”,亦即生意亏本,导致“建负七百,昌三万三千,𥢢六千六百,喜二万二千,遗六”。由于“𡟰”掌握大夫“建”等的借款凭证,本可以“券责建等”,但是“识”意欲指控“𡟰”“匿訾”,故而“𡟰即折券,不责建”。不难看出,大夫“建”等的证言与“𡟰”的陈述是一致的,并无抵牾之处。

接着就是讯问与原告“𡟰”相关的证人,如宗族里人“快”、“臣”、“拳”、“颉”以及“𡟰”的长女“㛍”。这些证人显然支持“𡟰”的证言,简文曰:“●㛍、快、臣、拳、嘉、颉言如𡟰。(简125)”但是,与被告“识”相关的证人却支持“识”申辩之理由,其中“羽”为“识”妻子的爷爷,“䶃”为“识”的妻子,“狗”为媒人。其证言云:“●狗、羽、䶃言如识。(简125)”又,原告“𡟰”的其他几个证人皆为其尚未成年的子女(或已死),故未问讯,即“●羛、若小,不讯。必,死”。由此可见,秦时家族的亲属纽带关系是很紧密的,即使在“县官”作证,也会极力维护家族成员的利益。

那么,“𡟰”到底是“免妾”,还是“沛后妻”?这就有必要传讯户籍管理部门的官吏。这里面涉及到两个人:一人为乡啬夫“唐”,另一人为乡佐“更”。他们的证言是:●卿唐、佐更曰:沛免𡟰为庶人,即书户籍曰:免妾。沛后妻𡟰,不告唐、更。今籍为免妾,不智它(简126)。”由此可见,“𡟰”依律是可以成为“沛后妻”的,但由于“𡟰”未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地之官吏,故而仍为“免妾”。

第三,审讯被告“识”。在案件来龙去脉理清楚以后,侦办人员就要审讯被告人“识”,其简文曰:

诘识:沛未死虽告狗、羽,且以肆、舍客室鼠识,而后不鼠识,识弗求,巳为识更买室,分识田、马(简 127),异识,沛死时有不令,羛巳代为户后,有肆、宅,识弗当得。何故尚求肆、室曰:不鼠识,识且告(简128)匿訾,即以其故鼠识,是劫而云非劫,何解?识曰:□欲得肆、室,不鼠识。识诚恐谓且告,乃鼠(简129)识。识实弗当得。上以识为劫,辠识,识毋以避。毋它解。辠。它如前。(简130)[107]

在此,侦办人员想确认两个事实:一是“沛”遗言之无效性;二是“识”勒索罪名之成立。“沛”遗言之无效性有两个事实决定,一方面,他人转告之言不能成为具法律约束力的证据,即“沛未死,虽告狗、羽且以肆、舍客室鼠识”;另一方面,已故大夫“沛”的口头承诺也不具法律效力,即“沛死时有不令”。也就是说,“沛”没有立下书面之凭证。最后,“识”承认了自己“实弗当得”,“辠识,识毋以避”。那么,侦办人员是否仅以证人的口头证言为依据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狱史觸)即将司寇晦,别居千(阡)佰(陌)、勶(徹)道,徼(邀)迣苛视不𤜜(状)者。弗得(简155)。(《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盗杀安、宜等案”)[108]

经死 爰书: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五(伍)丙经死其室,不智(知)故,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令史某爰书:与牢(简63)隶臣某即甲、丙妻、女诊丙(简63)。(《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109]

在上引岳麓秦简“盗杀安、宜等案”中,“狱史觸”及其管辖下的“司寇晦”在田间过道和大道上实地盘问和稽查可疑人员,但并未查出杀人者为何人。在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由于官府不知道士伍“丙”为何吊死于家中,随即命令“令史某”前往实地调查“丙”之死因。由此可知,“𡟰”隐匿“訾税”案的侦办和证据的搜集肯定包含实地调查取证,只不过该份文书未提及罢了。

至此,“𡟰”指控“识”恐吓以“匿訾”罪名勒索“𡟰”一案之侦办阶段遂告结束。

第四,廷审。与当代的法院审判有点类似,“𡟰”与“识”纠纷案的侦办阶段结束后,侦办机构遂将案件移交县廷判决。廷审阶段包括三个主要步骤:

其一,陈述侦办结果,如简文曰:“●问:匿訾税及室、肆臧直(简130)各过六百六十钱。它如辞。(简131)”毋庸置疑,该案件适用于盗罪之规定。秦律曰:

 

“害盗别徼而盗,驾(加)罪之。”•可(何)谓驾(加)罪?•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求盗比此。[110]

如前所述,“𡟰”隐匿了一笔高达68 300钱的债款。假设按“訾万钱,算百二十七”计算,则“𡟰”“匿訾税”额为:6.83算127钱=867.41钱,显然超过了“六百六十钱”。[111]若县廷审判“𡟰”之“匿訾税”事实成立,则“𡟰”应当被判处“黥(劓)以为城旦”。

其二,案件陈述完以后,县廷审理并得出了如下结论:

●鞫之:为大夫沛妾。沛御,产羛、㛍。沛妻危死,沛免为庶人,以(简131)为妻,有产必、若。籍为免妾。沛死,羛代为户后,有肆、宅。匿訾税,直过六百六十钱。先自告,(简132)识劫。识为沛隶,沛为取妻,欲以肆、舍客室鼠识。后弗鼠,为买室,分马一匹,田廿亩,异识。沛死(简133),识后求肆、室,弗鼠,识恐谓:且告匿訾。以故鼠肆、室,肆、室直过六百六十钱,得。皆审。(简134)[112]

上引材料透露了以下几个历史信息:首先,在县廷审理阶段,再次陈述了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家庭以及财产等情况;二是案件的性质;三是案件双方犯罪行为所适用之法律规定。其中,案件的性质和适用法规才是审理阶段的关键之处。材料中的“皆审”两个字尤为重要,就是说,“𡟰匿訾税,直过六百六十钱”和“识”勒索“𡟰”的“肆、室直过六百六十钱”是为不容置疑之事实。[113]那么,如何对双方定罪和量刑?有两点难住了审判官吏:其一,“识”的罪名如何确定?其二,“𡟰”是“免妾”还是“沛后妻”?如“识劫𡟰案”载:“疑(简134)𡟰为大夫妻、为庶人及识辠。𣪠。它县论。敢𤅊之。(简135)”

最后,县廷无法给出确切的结论,故而作为疑难案件请示上级机构判决。这里,有两位审判官吏讨论后给出了不同的判决结论,一位官吏建议:判决“𡟰”为已故大夫“沛”的妻子,而判处“赀识二甲(简136)”;另一位官吏建议:判处“𡟰”“为庶人”,而“完识为城旦,𦅓足输蜀(简136)”。由此可见,无论“𡟰”为已故大夫“沛”之妻或为庶人,“𡟰”皆无刑责。但由于“识”以“𡟰匿訾税”而勒索“𡟰”,且“识”为官府所“得”(指被缉捕而非投案),所以,“识”之勒索罪名成立,应依律定“识”之罪。

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披露了一些有关秦“訾税”的简文,其中,简130首次清楚地记载着“訾税”两字。毫无疑问,这些新史料不仅彻底否定了“秦及汉初不存在财产税”的观点,而且还拨开了长期困扰学术界在秦汉“訾税”研究方面的迷雾。

第一,秦“訾税”的征收以户为单位,户主才是“訾税”的承担者。尽管《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识劫𡟰案”中的“𡟰”是“匿訾”纠纷案的核心人物,但真正承担“訾税”之责者为户主,也就是其长子“小走马羛”。

第二,《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的新史料首次披露了债款为“计訾”范围的历史事实。毫无疑问,这则史料不仅拓展了人们对秦汉“訾税”征收范围研究的新视野,而且为深化秦汉财产税之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史料基础。岳麓秦简“识劫𡟰案”还显示,除了债款等货币财富为“计訾”范围外,大夫“沛”家所拥有的“肆”、“宅”、“马”、“稻田”和奴婢等财产皆为“訾税”征收的对象。

第三,《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的史料首次向世人展示了秦“訾税”征收的具体办法。一是确定“訾税”征收的时间。岳麓秦简“识劫𡟰案”显示,秦“訾税”计征的时间为每年的七月。二是采取“自占”的形式。这批秦简证实,秦汉“訾税”的征收实行了“自占”制度,如简108中的“为子小走马羛(義)占家訾(赀)”和简109中的“𡟰匿不占吏为訾(赀)”等。三是官府以户为单位并依据一定税率,按财产折价之多寡而计征“訾税”。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景帝前元二年诏文“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中的“訾算十”指的是家庭资产折价后计有10算货币财富。按应劭之注文可知,“十算,十万也”。而东汉服虔在注文中说的“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则指的是“訾税”,亦即10 000钱应纳税127钱。可见,“訾算”是“訾税”征收的基础和前提的条件,“訾税”才是“訾算”的目的。因此,“訾算”和“訾税”切不可混为一谈。另外,东汉经学家服虔所提出的“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是正确的,其中的“七”并非“衍文”。

第四,《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披露了有关秦“匿訾”案件审理过程的新史料。该批新史料不仅填补了秦汉“訾税”问题研究的史料空白,而且还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秦汉司法审判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显示,秦在审理“匿訾”案时采取了如下几个步骤:一是“𡟰”自告“匿訾”与揭发。二是“匿訾”案件的侦办。侦办人员就原告“𡟰”所陈述的内容逐一调查取证。在案件侦办阶段,相关官吏分三个步骤进行取证:听取原告、被告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词;问讯被告;核实所有证词的真伪。三是侦办人员审讯被告“识”。审讯的目的在于确认“识”以“𡟰匿不占吏为訾(赀)”勒索“𡟰”之罪名成立。最后就是廷审的程序问题,大略分为四个步骤:宣布“匿訾”案件侦办结果、县廷审理、提出判决意见和疑难案件上报等。

由此“匿訾”案件审理过程可知,秦“黔首”虽然“自占”家訾,但绝大部分人不敢隐匿虚报。这是因为,一方面秦法“密如秋荼”[114],人们不敢妄自隐匿訾税;另一方面“黔首”相互监督和举报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自占”制度下国家“訾税”的正常征收。

 

参考文献:

[①]《史记》卷102《张释之冯唐列传》“以訾为骑郎”条下《字苑》(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751页)注云:“赀,积财也。”

[②]平中苓次「居延漢簡と漢代の財產稅」『立命館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紀要』第1号,1953年,166—182页。

[③]永田英正「禮忠簡と徐宗簡について: 平中氏の算賦申告書説の再檢討」『东洋史研究』第28卷第2—3号,1969年12月,14—35页。

[④]国内学者仅涉及到汉代的计訾范围等问题。彭信威认为,汉代家訾单指货币财富,而不包括物质财富(参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12页)。吕思勉也对汉代訾产情况作了探讨(参见《秦汉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532—535页)。

[⑤]谷霁光:《论汉唐间赋税制度的变化——封建社会前期赋税制度中的地、资、丁、户之间的关系研究》(原载《江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64年第2期),收入氏著:《中国古代经济史论文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47页。

[⑥]高敏:《秦汉赋役制度考释》,《秦汉史论集》,郑州:中州书画社出版社1982年版,第96—99页。

[⑦]黄今言:《汉代的訾算》,《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1期;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82—195页。这一时期,探讨此类问题的学者还还包括:马大英(《汉代财政史》,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版,第75—76页)、陈直(《算收家赀与官吏考绩之得算负算》,氏著:《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7—30 页)、日本学者池田温(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0—78页)与楠山修作(「漢代における國家財政について」『史林』第69卷第3号,1986年,418—434页)等。这些学者的研究指向尽管有别,但所持观点与已有研究成果并无太大差别,不再赘述。

[⑧]田泽滨:《汉代的“更赋”、“赀算”与“户赋”》,《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6期。

[⑨]马怡:《汉代诸赋与军费》,《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相关研究还可参看马怡《秦简所见赀钱与赎钱——以里耶秦简“阳陵卒”文书为中心》(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8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195—213页)。

[⑩]于振波:《汉代的家赀与赀家》,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4》,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6—316页;于振波:《简牍与秦汉社会》,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9—131页。

[11]杨振红:《汉代算车、船、缗钱制度新考——以为中心》,第61页。

[12]王彦辉:《论汉代的“訾算”与“以訾征赋”》,《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1期。

[13]高敏:《秦汉赋役制度考释》,第96—97页。

[14]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第32页。以下版本皆同。根据《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对案件的书写格式,整理小组将此简前部所缺漏者补正为“【敢                             (谳)】之十八年八月丙戌”,可从。

[15]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33页。

[16]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34页。

[17]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35页。

[18]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36页。

[19]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36页。

[20]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54—155页。

[21]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以下简称《合校》。另外,永田英正对上引这份档案文书进行了详细考察,参见永田英正「禮忠簡と徐宗簡について: 平中氏の算賦申告書説の再檢討」 『东洋史研究』第28卷第2—3号,1969年12月,14—35页;永田英正「禮忠簡と徐宗簡研究の展開——居延新簡の発見を契機として」『史窓』第58号,2001年,97—109页。

[22]谢雁翔:《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文物》1974年第4期。

[23]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第185页。当然,黄今言还引用了《西京杂记》中有关粮食和六畜计訾的史料(参见[晋]葛洪著,成林、程章灿注译:《西京杂记全译》卷4《曹算穷物》,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2—125页)。

[24]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55—156页。

[25]高敏在分析江陵凤凰山十号墓简牍时说:“汉初的口钱、算赋征收时间可以是八月,但并非固定于每年八月。明白这一点,则所谓‘八月算民’的‘汉法’,并非汉初之制”(参见《从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收入氏著《秦汉史探讨》,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02页)。由于岳麓秦简所记尚属孤证,秦訾税的征收可能也非固定于“七月”。

[2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87页。

[2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7页。

[28]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96页。

[29]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341页。

[30]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351页。

[31]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32]《汉书》卷7《昭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24页)注引三国时期如淳曰:“律,诸当占租者家长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皆罚金二斤,没入所不自占物及贾钱县官也。”注引师古曰:“占谓自隐度其实,定其辞也。占音章赡反。下又言占名数,其义并同。今犹谓狱讼之辨曰占,皆其意也。盖武帝时赋敛繁多,律外而取,今始复旧”。

[33]《秦汉赋役制度研究》,第187页。可见,黄今言在此敏锐地察觉到秦汉“訾税”的征收与“户”有着密切关系。

[34]马怡:《汉代诸赋与军费》,《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

[35]于振波:《从简牍看汉代的户赋与刍稾税》,《故宫博物院院刊》2005年第2期。又,高敏曾据《二年律令》有关户赋之史料云:“汉代的所谓‘户赋’,并不是什么新税目,而是把口钱、算赋的按人头收的‘赋税’改为按户出税和把按顷亩入刍的刍税改为按户征收而已。因为征收方式的改变,故有‘户赋’之名;其征收对象为‘卿以下’的获爵者;从征收量来说,都比原来的口算赋和按授田顷数顷输刍三石要轻得多;故‘户赋’为优待有爵者的税目”(参见《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读札记之五》,《史学月刊》2003年第4期)。但是,张荣强却并不认同高先生之观点:“汉代的‘户赋’不仅指狭义的特定群体按户缴纳的赋钱,更应指此等税目的原生形态,亦即一般庶民缴纳的丁口之赋甚或其他杂赋”(参见《吴简中的“户品”问题》,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1辑,武汉:崇文书局2004年版,第193页)。

[36]邬文玲:《里耶秦简所见“户赋”及相关问题琐议》,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8辑,第215—228页;朱圣明:《秦至汉初“户赋”详考——以秦汉简牍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1期。

[37]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2页。

[38]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8页。

[39]李均明:《里耶秦简“计录”与“课志”解》,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8辑,第156—157页。

[40]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61页。

[4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51页。

[42]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242页。

[43]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76页。

[44]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286页。

[45]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179页。

[46]朱德贵认为:“在汉初户赋是按爵位分等级来征收,其后随着爵制的泛滥,逐渐为以訾征赋的标准所取代。”此观点尚待更多出土资料的支持(参见《张家山汉简与汉代户赋制度新探》,《学术论坛》2006年第6期)。

[47]于振波:《从简牍看汉代的户赋与刍稾税》,《故宫博物院院刊》2005年第2期。

[48]第152页。

[49]马大英:《汉代财政史》,第75页。

[50]黄今言也说:“按家訾征税——若以通常的万钱一算,算百二十钱,结果是户等不同,訾算有别”(参见《秦汉赋役制度研究》,第191页)。

[51] [汉]卫宏著,[清]孙星衍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 82 页。

[52]第46页。很明显,此处之“初为算赋”指的是人头税。但是有学者指出,此处的“算赋”并非单一税目(参见杨振红《汉代算车、船、缗钱制度新考——以为中心》,第43—61页)。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恐误。由于针对“八月,初为算赋”,卫宏《汉官旧仪》和如淳的注解皆已证明,此处“算赋”仅指汉代人头之税,即“人百二十为一算”。高敏对秦之“赋”也作过解释,如《史记》卷15《六国年表》记载,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高先生言“‘初为赋’的‘赋’,应当是指后来的口、算赋而言”(参见《秦汉赋役制度考释》,第65页)。而算车、船和缗钱明显不是人头税,而是武帝时期演变出来的财产税(前文已证)。不可否认,到了汉代,“算”确实已成为征税的一种方式。

[53]第1430页。关于秦汉工商税问题,参见黄今言《秦汉末业税问题的探讨》,《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1期。

[54]第178页。

[55]前文已经论证,债款、车船、田地、牛马和奴婢等属于“訾税”的征收范围,那么,“算缗钱”自然属于訾产税范畴,也是西汉时期演变出来的一种新的财产税。显然,秦并无此类税目。此税是以货币财富为征收对象,故应纳入财产税之范畴。

[56]马大英等所言“钱一万算百二十”(税率为0.12%),是以《汉官旧仪》中所记之“算赋”来解释訾产税的税率,显然是不正确的。愚以为,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694页)中的说法是正确的,东汉经学家服虔所注“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中并没有“衍文”。

[57]根据服虔所处的年代,笔者推测,“算百二十七”的税率可能为东汉后期的财产税率。

[58]《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33页。

[59]汉书》卷24《食货志第》,第1184页。

[60]马大英:《汉代财政史》,第75页。

[61] [汉]许慎:《说文解字(附检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99页。

[62]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第694页)持此种观点:“汉代有资产税。其税率是每万钱出1算,1算为127钱”;贾丽英《秦简反映的秦代赀产税》(《光明日报》2014年9月3日,第14版)则指出,秦“訾税”是“按比例征税纳钱的财产税征收办法”。笔者以为,贾丽英的观点恐误,因为东汉服虔所注“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并非随意揣测,而是确有其事。根据前文可知,“𡟰”“匿訾”额为68 300钱,若按东汉服虔的注文,“訾万钱”而1算,则计有6.83算,那么,1算若为127钱,“𡟰”所“匿訾税”额应该为:6.83算127钱=867.41钱。

[63]湖北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97、100页。

[64]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65]有关秦汉“算赋”的专题研究成果颇多,代表性论著有:永田英正「漢代人頭税の崩壊過程——特に算賦を中心として」『東洋史研究』第18卷第4号,1960年1月;永田英正「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の簡牘——とくに算銭を中心として」『鷹陵史學』第34号,1977年,129—157页;高敏:《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中华书局编辑部编:《文史》第20 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5—39页;马大英:《汉代财政史》,第59—66页;钱伯泉:《汉初算赋口钱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4期;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7—65页;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第169—245页;楠山修作「算と賦との研究」  『アジア文化學科年報』第15号,2000年11月,1—13页。

[66]陈直:《算收家赀与官吏考绩之得算负算》,第27-30页;永田英正『居延漢簡の研究』,同朋舎,1989年;于振波:《汉简“得算”、“负算”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研究》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24—331页;王彦辉:《论汉代的“訾算”与“以訾征赋”》,《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1期。

[67]参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 甲渠候官与第四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版。

[68]陈直:《算收家赀与官吏考绩之得算负算》,第30页。

[69]田泽滨:《汉代的“更赋”、“赀算”与“户赋”》,《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6期。

[70]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4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70—171页。

[71]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4集,第166页。

[72]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4集,第167页。

[73]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4集,第172页。

[74]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4集,第173页。

[75]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4集,第178页。

[76]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4集,第179页。

[77]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4集,第174页。

[78]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4集,第169页。

[79]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4集,第175页。

[80]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4集,第162页。

[81]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4集,第176页。

[82]高敏:《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3页。研究这12份有关“赀钱”文书的学者还有李学勤(《中国古代文明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4—306页)、朱红林(《里耶秦简债务文书研究》,《古代文明》2012年第3期)、张俊民(《秦代的讨债方式——读〈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编委会编:《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10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8—292页〉、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83]王彦辉:《论汉代的“訾算”与“以訾征赋”》,《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1期。

[84]张春龙、龙京沙:《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

[85]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4集,第163页。

[86]马怡:《秦简所见赀钱与赎钱——以里耶秦简“阳陵卒”文书为中心》,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8辑,第200页。

[87]随着睡虎地秦简的刊布,学术界就秦“赀罚”问题的研究成果颇多,此不赘述。参见石子政《秦律赀罚甲盾与统一战争》,《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2期;若江賢三「睡虎地秦墓竹簡に見られる誣告反坐を通して見た貲財に関する一考察」 『アジア諸民族における社会と文化 : 岡本敬二先生退官記念論集』  國書刋行會,1984年,17—39页;高敏《秦汉徭役制度辨析(下)》,《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4期;张金光《论出土秦律中的“居赀赎债”制度——兼说赵背户秦墓的性质》,张舜徽主编:《中国历史文献研究(二)》,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9—156页;曹旅宁《秦律中所见之赀甲盾问题》,《求索》2001年第6期;水間大輔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による秦漢刑罰制度研究の動向」『中國史學』第14卷,2004年,125—145页;臧知非《赀刑变迁与秦汉政治转折》,《文史哲》2006年第4期;宋艳萍《里耶秦简“阳陵卒”简蠡测》,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4》,第121—134页。

[88]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43页。

[89]关于此类问题,参见于振波《秦律中的甲盾比价及相关问题》,《史学集刊》2010年第5期。

[90]冨谷至 「秦漢的刑罰:其性質和特徵」『日本東方學』第1輯,2007年,1—22页。

[91]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78页。

[92]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78页。

[93]马怡:《秦简所见赀钱与赎钱——以里耶秦简“阳陵卒”文书为中心》,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8辑,第199页。此段引文中之简文编号与本文不同,特此说明。

[94]马怡:《秦简所见赀钱与赎钱——以里耶秦简“阳陵卒”文书为中心》,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8辑,第199页。

[95]岳麓书院藏秦简整理小组认为,奏谳“文书正文分为四个成分,即‘揭发’、‘侦查’、‘廷审’、‘主文’”(参见《岳麓书院藏秦简概述》,《文物》2013年第5期)。朱德贵也对岳麓秦简中商业纠纷案的审理过程做过相关研究(参见《岳麓秦简奏谳文书商业问题新证》,《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

[96]岳麓书院藏秦简整理小组:《岳麓书院藏秦简概述》,《文物》2013年第5期。

[97]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53—154页。为了全面理解秦“匿訾”纠纷案的审理过程,文中不免存在重复引用之处,特此说明。

[98]第3097页。再如《后汉书》卷2《显宗孝明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98页)载:“其未发觉,诏书到先自告者,半入赎。”

[99]第1099页。

[10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0页。

[101]那么,当时68 300钱是一笔多大的财富?里耶秦简《祠律》载:“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杂出祠先农余彻羊头一、足四,卖于城旦赫所,取钱四□……(简[14]300和764)”;“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杂出祠先农余彻酒一斗半斗卖于城旦取所取钱一率之斗半斗一钱。令史尚视平,狗手。(简[14]·698、[15]·595、[14]·743)”以及“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祠[先]农余彻酒一斗半斗卖于城旦冣所取钱一率之一斗半斗一钱。令史尚视平,狗手(简[14]·650和652)”等(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发掘报告》,长沙: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195页)。据此,朱红林指出:“从中可以得知当时的官方市场价,一个羊头价值二钱,四只羊足价值二钱,一斗半猪肉价值四钱,一斗半酒价值一钱”(参见《里耶秦简债务文书研究》,《古代文明》2012年第3期)。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到,“𡟰”所放弃的是一笔巨大的财富。

[102]胡平生:《〈简牍名迹选2〉所刊“走马楼前汉简”释文校订》,张德芳主编:《甘肃省第二届简牍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415—420 页。

[10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7页。

[104]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55—156页。

[105]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56—158页。

[106]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58页。

[107]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59—160页。

[108]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86页。

[10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8页。

[11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20页。

[111]笔者以为,该份文书所记之案件发生在秦王政十八年,由于此时秦与赵激战正酣,秦为了筹措军饷,“訾税”税率可能比东汉服虔所说的127钱要高。

[112]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35—36页。

[113]但后面之简文显示,此审理结果仅为定案和量刑主管官吏提供了一个参考意见,并非终审之判决。

[114]李学勤:《中国古代文明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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