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临泉公租房可以申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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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临泉公租房可以申请啦!

#好消息!临泉公租房可以申请啦!|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已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录用手续或与本县城镇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3.本人与配偶在本县中心城区内无住房。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本县中心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以上;

2.由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3.本人与配偶在本县城中心城区内无住房。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05

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士遗属等不受收入条件的限制。

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回临泉创业人员投资农业项目固定资产超过500万元、工业项目固定资产超过1000万元、商业项目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且正常纳税的(年实缴税收10万元以上),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申请公租房且符合条件的,将优先进行分配。回临泉到企业就业的博士、硕士、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参照执行。

06

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已申请公共租赁房屋自行放弃的,不得再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07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材料

(一)城镇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如下:

1.临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户主与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4.公示材料

5.低收入人口(家庭)认定通知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临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户主与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4.收入情况证明;

5.公示材料;

6.民主评议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新就业无房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临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2018年以来毕业的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与配偶户口本复印件;

4.已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录用手续或与本县城镇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5.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

6.公示材料(公示内容包括:本人就业情况、本人与配偶在本县城镇住房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临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与配偶户口本复印件;

3.本县城镇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由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本人从皖事通或支付宝上即可获取);

5.公示材料(公示内容包括:本人就业情况、本人与配偶在本县城镇住房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城镇中、低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社区初审合格后,报所属街道复审,审核、公示合格后,由街道集中材料(含电子版)报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住房保障部门审查材料合格后再次公示。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单位初审合格后,报所属主管单位复审,审核、公示合格后,由主管单位集中资料(含电子版)报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或本人从皖事通上传资料,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合格后再次公示。

08

公共租赁住房租住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

09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登记结果在网上予以公示。

10

县住房保障部门采取公开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申请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及房号,申请人应当在确定房源后30日内到县公租房服务中心签订《临泉县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协议书》,办理入住手续。

11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县发改委(公管局)、财政局、住建局三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收缴,住房保障部门按政策对租金进行分类核减。

12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下列标准分类交纳

(一)低保家庭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0%交纳;

(二)低收入家庭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20%交纳;

(三)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和四级以上残疾人家庭,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40%交纳;

(四)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60%交纳。

13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不接受配租的房源的;

2.不签订或未按期签订租赁合同的;

3.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14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出租人应当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且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5

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租住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物业服务等费用。

16

租赁期内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并结清水、电、气、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和完成交接手续。

17

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申请,并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资产变动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续签租赁合同。

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对拒不退出的,可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租赁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的;

2.申请续租,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

3.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的,或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19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0

社区(单位)、街道(主管单位)和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关于严肃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纪律的通知》(临政办秘〔2016〕164号)精神,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依纪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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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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