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洪灾害危险区动态管理清单编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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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洪灾害危险区动态管理清单编制指南

2024-07-13 12: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进一步提升精准分区分级防御山洪灾害能力和水平,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水防〔2020〕29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工作要求的通知》(办防〔2020〕283号),提出山洪灾害危险区动态管理清单(以下简称“危险区清单”)编制指南。

  第一条 全国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县均应编制山洪灾害危险区清单。

  第二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区清单编制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乡镇、村编制危险区清单,并负责汇总复核。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备案。

  第三条 实行危险区清单常态更新、应急更新和联动更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应根据环境变化、村镇搬迁、责任人调整等情况组织更新危险区清单,并按程序审核备案。遇有山洪灾害事件,应及时组织灾害调查评估,根据调查评估情况更新危险区清单,并及时审核备案。各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和防御预案相关内容应同步更新。

  第四条 危险区清单包括危险区防御对象清单和危险区监测预警体系清单。危险区清单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危险区为单元。危险区单元应与社会管理单元相对应,可为自然村、社区、学校、医院、养老院、农家乐、景区、矿场、林场、施工工地等。

  第五条 危险区防御对象清单应包含但不限于: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名称;危险区名称、风险等级、现状防洪能力;危险区居民户数、人口数、老弱妇幼及行动不便人口数;各户户主、责任人信息及联系电话。参见附表1。

  第六条 危险区监测预警体系清单应包含但不限于:危险区名称、水雨情监测设施配置、预警阈值设定、临时避灾场所容纳能力等。参见附表2。

  第七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区等级设置和划分标准。危险区等级一般可划分为2级,即高风险(Ⅰ级)、低风险(Ⅱ级)。

  第八条 危险区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应综合考虑当地暴雨洪水特征、房屋结构类型和人口分布、山洪灾害现状防御防洪能力、历史灾害等因素。如存在河道淤积、雍水等不利影响而加重山洪灾害情况,应提高危险区风险等级。

  第九条 危险区清单应作为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群测群防的依据。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危险区分级管理,对不同风险等级危险区采取差异化防御措施和管理行为。

附表1 危险区防御对象清单表.doc

附表2 危险区监测预警体系清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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