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重大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山水水泥股份最新仲裁案件 香港重大案例

香港重大案例

2024-07-17 21: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告人在香港法院开展了诉讼程序,捍卫自身权益,惟被告人在香港以外的法院提出涵盖相同争议的诉讼,意图捷足先登,抢先取得有利判决,藉此阻挠原告人的香港法诉。原告人面对平行诉讼,有何法律手段阻止被告人的恶意诉讼?

在普通法下,与讼人可透过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机制,请求香港法庭行使酌情权,颁下禁诉令,禁止香港诉讼的与卞讼方就相同的争议在香港以外的法院开展或继续法律程序。倘若该与讼方无视禁诉令,有机会被控藐视法庭的刑事罪行。然而,出于对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礼让及尊重,香港法院一般不会轻易颁下禁诉令。本所诉讼团队处理的案件(Chen Hongqing诉The persons whose names are set out in the second column of the Schedule hereto [2018] HKCFI 1170, unreported, 2018年5月29日)中,香港高等法院以香港为合适诉讼地,以及外地诉讼属虚假及恶意诉讼为由,应原告人的申请,对若干被告人颁下禁诉令。

案件背景

约于2000年10月,随着国退民进政策出台,不少国有企业的员工得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企业股份,山东山水集团的员工便是一例。山水集团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山水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山水投资」),作为中国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港交所:0691) (下称「中国山水」)的最大股东,而中国山水则持有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山水」)等子公司。该等员工拥有的52.37%山水投资股份,当时安排由张才奎以信托形式代持(下称「信托股份」)。于大约2014年,山水投资员工与张才奎就信托股份出现纠纷,于香港法院就其信托关系提起了诉讼 (下称「信托诉讼」)。原告人与时任山东山水管理层的宓敬田等人接触后,安排通过11名员工代表(下称「11名代表」),收购山水投资员工实益拥有的股份,并先后于约2015年8月至9月及2017年3月支付收购股份的代价。当时同意出售股份的员工共2,263人,其中1,014人与11名代表签署了确认函(下称「确认函」),确认原告人为股份买方,并承诺于信托诉讼中取得胜诉后,把取回的股份转让予原告人。在此过程中,宓敬田等人于山东山水的职务被解除,而济南市政府则成立了一所国企 (下称「济南国企」),声称为解决各方的争议,将主动收购员工实益拥有的山水投资股份,宓敬田则从旁协助要求员工配合国企的收购行动,签署相关文件,配合签字的员工将获赠月饼及食油等礼品。

作为已付款的收购方,原告人对济南国企的收购行动当然感到忧虑,然而因受到宓敬田等人的威胁和影响,不承认原告人收购其股份的员工人数日趋增加。有见及此,原告人在2017年11月开展了针对2,263名员工的香港诉讼 (即本案),要求法庭颁下命令,强制员工于信托诉讼取得胜诉后把相关股份转给原告人。在2017年12月初,11名代表的其中10名(同为本案被告人,下称「10名代表」)连同另一名声称为替代代表的人士(下称「声称代表」)在济南开展诉讼,要求济南法院基于他们为信托股份的真正买方(而非原告人),宣告确认函无效,企图抢先取得对其有利的判决。有见及此,原告人于2017年12月20日向香港法院提出禁诉令申请。

在2018年1月31日,员工于信托诉讼取得胜诉,意味着有关的山水投资的股份谁属,将取决于上述香港及济南两地所进行诉讼的结果。

法律原则 - 颁下禁诉令的条件

在考虑是否行使酌情权颁布禁诉令时,法庭需要首先考虑香港是否为审理当前争议的合适诉讼地,而法院一般通过以下列出的准则作出裁断:-

1. 根据本案的情况,香港法院是否并非最适合审理案件的法院,而且亦有另一个明显比香港更适合审理该案件的法院?

2. 若以上答案为「是」,法院便需考虑在另一个法院审理本案,是否会剥夺原告任何「合理的个人或司法的优势」 (legitimate personal or juridical advantages)。

3. 若以上答案亦为「是」,香港法院则须在上述第1项的好处和第2项的坏处作出平衡取舍。

倘若法庭认为香港是审理当前争议的合适诉讼地,申请人进而需要向法庭证明境外诉讼程序是无理缠扰、具有压迫性或不公正的,或者为了公正的目的,法庭需要颁下禁诉令。同时,法庭亦会考虑自身对禁诉令针对的对象是否具有管辖权。

由于禁诉令将干预境外法域的司法管辖权,申请人亦必须说服法庭颁布禁诉令的迫切性足以凌驾司法礼让原则。由此可见,法庭在考虑是否颁下禁诉令时,必会格外小心谨慎。

法院的裁定 

适宜诉讼地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人已经获得法院之前所颁下境外送达令状的命令,因此法庭认为原告至少表面上满足了香港为合适诉讼地的条件。另外,法庭亦考虑了以下因素,最终认定香港是处理及解决当前争议的明显且特别的合适诉讼地:-

1. 争议的股份属于一家香港注册的公司,且实际上涉及到另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持股;

2. 在香港存在多起围绕山水投资股份争议的诉讼,且该等股份亦正由香港法院任命的接管人托管;及

3. 由于原告人主张自己对山水投资股份的所有权,适用法律应当为管辖该等股份的法律,即香港法律。

济南诉讼是否是无理缠扰、具有压迫性或不公正

在考虑与讼双方提交的证据后,法院基于以下理由,认为存在几乎无法反驳的证据,证明10位代表及声称代表在济南诉讼中捏造案情,且他们的济南诉讼注定会失败 (bound to fail):-

1. 首先,声称代表并非11名代表之一 – 尽管他声称自己在2016年12月替代成为员工代表之一,惟并未提供任何有力的证据,证明该替换是合法进行的。无论如何,所谓替换实际上进一步支持了原告人的案情,变相佐证了11名代表都仅仅是原告人的代名人。

2. 其次,11名代表的其中一员事实上已经把自己的股份权益出售予原告人,他在济南发起诉讼的行为和他自己售卖股份的行为是完全不一致的。

3. 另外,由于代名人的事宜已经交由北京贸仲处理,原告人也已经在香港发起诉讼,济南的诉讼程序根本没有必要。

4. 最后,从时间上来看,本案的令状刚向被告人送达,10名代表及声称代表便发起了济南诉讼。显然,济南的诉讼程序有着不可告人的不当动机,目的是为了损害原告人在当前香港诉讼的权益。

胁迫和引诱

最后,法院认为本案中员工受到了胁迫和引诱,且济南诉讼存在被操纵的风险,可能损害原告人的权益,或剥夺原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满足了颁下禁诉令的条件,因此颁下了禁诉令。

本案深远影响

禁诉令在案例中並不常见,香港法院在考虑禁诉令的申请时一般会格外小心与谨慎,一方面要顾及司法礼让原则,另一方面亦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从本案可见,当香港法院认为境外程序存在被操控的情况,而导致原告人利益被不当损害时,法院在平衡各方情況下,会颁下禁诉令,以维持公义。就香港是否合适诉讼地、境外程序是否是无理缠绕或具有压迫性、境外程序是否存在任何胁迫的成份等问题,法院皆在本案的判决中作出了详细的分析与衡量。相信在日后再出现存在各种相似复杂因素的案件,本案将可成为法院重点参考的案例,并对日后禁诉令的申请起了指引示范的作用。

本案由诉讼及爭议排解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卢家俊律师、张俊燊律师及黄晊晄实习律师组成的团队,作出紧急禁诉令申请。

如阁下对本案有任何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诉讼及爭议排解部主管徐凯怡律师([email protected])。

免责声明:于此提供的资料只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上述资料亦受制于适用案例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需以当地法律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为准。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