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家人及相关单位等非法吸储案:一审宣判 于欢母亲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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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家人及相关单位等非法吸储案:一审宣判 于欢母亲获刑3年

2024-07-17 06: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于欢家人及相关单位等非法吸储案:一审宣判 于欢母亲获刑3年 中国新闻来源:央视网 2018年11月14日 18:58 A-A+ 二维码扫一扫 手机阅读 我要分享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QQ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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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今天对于欢父母及相关单位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于欢父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  非法吸储2508.85万元 已全部退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欢父母于西明、苏银霞、姐姐于家乐,以及赛雅公司主管人员张振永等在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508.85万元。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涉及了全部2508.85万元的款项,赛雅公司、张振永等涉及了其中的2 050.85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于欢父母经营的源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此案涉及的所有非法集资款项,案发前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案发后未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款项目前已全部退缴到案。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通过散发宣传彩页、到赛雅等公司参观考察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于西明、苏银霞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于家乐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振永、程笑作为赛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赛雅公司于案发后主动退交其参与非法吸收、需要继续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款项,酌情从轻处罚。  于欢父亲获刑4年 母亲获刑3年

  法院最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家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苏银霞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其他被告人获缓刑或被免予刑事处罚。  【新闻背景】“辱母”逼债 于欢反抗致一死三伤

  于欢案发生在2016年4月,当时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采用侮辱其母亲的方式逼债,于欢反抗,发生一死三伤。于欢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7年6月23日,于欢案二审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于欢案背后黑社会团伙主犯获刑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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