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 保护中小投资者政策文件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网上立案流程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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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 保护中小投资者政策文件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网上立案流程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4-07-10 03: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中院各部门: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立案流程暂行规定(试行)》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 2020 年第 10 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10 月 19 日

 

 

 

 

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立案以及立案与审判执行流程的衔接,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立案及排期

 第一条  当事人在网上申请立案的, 立案部门一般应于二 十四小时内完成起诉信息和材料审核,最长一般不超过三日。  立案审核时应重点审查起诉信息是否完整、上传材料是否规范、 图片是否工整、清晰可辨等。经审核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日内线上向当事人推送补正通知, 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 和期限。当事人逾期未补正的, 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

当事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立案的, 诉讼服 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指导或协助当事人填写起诉信息,以电子 文件形式上传相关材料, 办理网上立案手续。

第二条  对属于网上立案范围的各类案件,立案庭立案后直接分配到承办法官, 不再流转任何纸质材料。

第三条  一审案件网上立案审核通过后, 除特殊类型案件外, 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的案件,立案部门可编立“诉前调”字 号, 将相关材料推送至诉前调解平台,由调解员进行调解,并 指定拟承办该案的法官进行指导。诉前调解一般应当在十五日 内完成, 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当事人可向 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网上申请司法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并 即时履行完毕的, 调解员应在系统中记录并反馈调解结果。

第四条  诉前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者当 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 立案部门应在诉前调解期限届满 或者当事人明确提出不同意调解意见后次日进行登记立案,并 在立案后五日内向原告发出案件缴费通知书。

当事人按期交纳诉讼费用的, 系统自动生成预交诉讼费凭 证, 并向当事人发送提示短信。当事人自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 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 以及提出缓、减、免申请未获法院批 准, 在催缴之后仍未交纳的, 由承办法官所在的合议庭合议后按撤诉处理。

第五条  立案部门立案时应对案件进行繁简识别, 并通过 系统进行分案。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分 配至速裁快审团队办理。对于事实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 分配至普通或精审团队进行办理。诉前调解后需要司法确认的 案件,告知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或调解员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司 法确认。对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暂 行规定》所规定的“四类案件”, 一般应分配给院庭长进行办理。

第六条  承办法官应在收到案件后三日内,对需要开庭的案件进行庭审排期。

第七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应于十日内向被执行人送 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文书。相关文书由系统自动生成, 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完成送达。

第八条  执行实施案件承办部门收到异议案件申请材料 后, 应当在五日内完成送达和卷宗材料整理工作, 并与电子卷宗一起通过“分调裁”平台报送执行立案。

第九条  异议审查法院收到复议案件申请材料后, 应当在五日内完成送达和卷宗材料整理工作,并与案件电子卷宗一起 通过系统报送复议法院立案审查。

送达及保全

 第十条  案件各类诉讼文书的送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且均应 通过山东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发起, 可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箱、邮寄及直接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

第十一条  立案庭应在一审案件立案后五日内向各方当事 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费交费通知等相关材料。

首次开庭的一审案件, 通过其他方式不能送达开庭传票的, 承办法官可向立案庭发起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仍不能的, 承办法官可发起公告送达。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所有案件的诉讼文书, 均应由承办法官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本规定负责送达。

第十三条  立案庭在诉前调解及立案阶段、承办法官在审理阶段应主动对案件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信息进行采集,引导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确认电子送达地址和受送达文书 类型。

第十四条  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的, 诉状、答辩状、 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出庭通知 书、诉讼费交费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应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当 事人进行送达。

第十五条  在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 判决书、裁定书、 调解书也可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当事人要求提供纸 质文书的, 应一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通过电子送达系统发起的送达任务,应即时生 成电子送达回执, 并自动挂接电子卷宗。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诉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立案部门 应对诉前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以及是否提供担保进行审查;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业务部门应对保全 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以及是否提供担保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 件的,应在二日内在线制作保全裁定,执行保全立案后通过系统移交负责保全工作的团队进行实施,保全团队接到保全裁定后应在三日内发起实施。情况紧急的,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管辖权异议审查

第十八条  立案庭负责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查, 业务庭承办法官负责一审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审查。

第十九条  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案件承办 法官一般应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 案件承办法 官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五日内向其他当事人送达上诉状, 并通过系统将上诉材料和一审电子卷宗提交给二审法院。

第二十一条  立案庭一般应当在收到一审法院上传的上诉 材料和一审电子卷宗后的当日完成立案, 并在十五日内作出二 审裁定。二审裁定作出后,由系统自动将二审裁定书挂接到一 审电子卷宗, 并向一审承办法官发送提示消息。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流程为民事案件, 办理流程,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业务指南】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立案流程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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