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化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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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化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07-13 08: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兴化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2014年4月22日印发的《兴化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兴政办发〔2014〕57号)同时废止。

 

 

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兴化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全市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泰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兴化市境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因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行政区域外辐射事故;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救援人员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1.4.2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政府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按照事故性质和类别,开展相关辐射应急工作。

1.4.3 加强联动,大力协同

各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之间,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联动和信息互通,根据各自职责,大力协同,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1.4.4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市政府负责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做好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当辐射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后,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上报信息,科学决策,快速应对,合理处置,并做好信息公开和善后处理工作。

2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市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金属冶炼企业回收冶炼废旧金属,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兴化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等组成。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舆情信息组、现场协调组(含专家咨询组)、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

3.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为“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

3.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分管主任、兴化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办、兴化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分管负责人

3.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指挥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2)落实或传达市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的指示、指令;

(3)负责向市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市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汇报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4)辐射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

(5)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

(6)负责或指导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

3.1.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辐射事故应急及善后工作;负责联络各成员单位,并传达市政府关于辐射事故的相关指示。

(2)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负责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辐射事故作出定性和定级;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定、适时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协助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应急物资、应急演练财政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专款专用;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事故信息发布;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控、管理以及辐射事故舆情监控,正确引导舆论。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财政预算,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体系运行所需资金的专款专用。

(6)市卫健委: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负责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协助市委宣传部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2 办事机构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指挥部办公室”),为辐射事故应急的常设办事机构。

3.2.1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兴化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兴化生态环境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兴化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日常事务的处理由兴化生态环境局职能科室负责。

3.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传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

(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3)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辐射事故的,及时向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4)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习;

(5)负责与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6)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

(7)负责编制应急响应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及总结报告。

3.3 舆情信息组

3.3.1 人员组成

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和事故所在地镇、园区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3.3.2 舆情信息组职责 

(1)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出舆情应对建议;

(2)负责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

(3)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3.4 现场监测组 

3.4.1 人员组成 

现场监测组由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辐射环境监测单位人员和事故所在地镇、园区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3.4.2 现场监测组职责

(1)组织开展全市辐射事故环境应急监测;

(2)组织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3)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

(4)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如提请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环境监测人员协助处置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参与。

3.5 现场处置组

3.5.1 人员组成

现场处置组由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单位人员,以及事故所在地镇、园区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3.5.2 现场处置组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置;

(2)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

(3)负责协调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建议;

(4)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3.6 安全保卫组

3.6.1 人员组成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以及事故所在地镇、园区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3.6.2 安全保卫组职责

(1)负责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转移和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2)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支援力量。

3.7 医疗卫生组 

3.7.1 人员组成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健委牵头,事故所在地镇、园区等单位人员组成。

3.7.2 医疗卫生组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

(3)负责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

(4)组织协调医疗队伍给予支援。

3.8 专家组

3.8.1 人员组成

专家组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召集,相关应急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组成。

3.8.2 专家组职责 

(1)负责对事故进行研判,制定事故处置方案;

(2)指导现场处置组及现场监测组开展工作;

(3)提供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及剂量评估的意见;

(4)向各成员单位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意见。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对我市辖区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收集、报告和处理各类放射源信息,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辖区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4.3 预警工作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负责发布和解除。黄色预警及以上预警由泰州及以上相关部门发布和解除。市政府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送与处理

5.1.1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生态环境(电话:12369)、公安(电话:110)、卫生健康部门(电话:120)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属于较大以上级别(含较大)辐射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报至上级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

5.1.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2),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3)等。

5.2 响应措施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置行动。

5.2.1 较大以上辐射事故(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

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建立与省、市辐射事故应急办的通信联络,随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在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5.2.2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应急响应

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响应:

(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协调相关领导、应急救援队伍在2小时内赶赴事发地现场,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有权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

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当干预水平达到相应限值时,实施让公众进入室内或留在室内、隐蔽、撤离的措施;受影响的地区的交通管制、治安保卫。

5.3 外部支援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以向上级救援体系寻求外部支援。

外部支援力量作为各专业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5.4 应急监测

兴化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辐射事故事发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5.5 安全防护

5.5.l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地程序。

5.5.2 公众的安全防护

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5.6 通信联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确保通信渠道的畅通。主要包括:本级辐射应急办内部的联络;与本级辐射指挥部的联络;与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等。

5.7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7.1 事故通报

(1)市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2)非事发地辐射事故主管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通报后,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5.7.2 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8 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一般辐射事故由市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级别以上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终止,按江苏省和泰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应急行动终止后,应配合省、市政府要求进行应急总结和开展事故后续工作。

6 后期处理

6.1 后续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察的公安机关做阶段报告,并提交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给予支持;

(2)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由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由生态环境局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6.2 善后处置

(1)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2)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3)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6.3 总结评估

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的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根据实践经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7.2 物资装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

7.3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织的联络畅通。

7.4 技术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 宣传

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5.2 培训

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

7.5.3 演练

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应急演习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综合演练是为了全面检验、巩固和提高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内各应急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同时检查应急预案有效性而举行的演练。专项演练是为了检验、巩固和提高应急组织或应急响应人员执行某一特定应急响应技能而进行的演练。

定期举行综合演练,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8.2 预案管理

兴化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兴化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兴政发〔2014〕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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