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通知公告 关于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补退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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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通知公告 关于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补退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5-08 13: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参保企业、灵活就业人员:

按照《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59号)等有关规定,我省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1207元、下限为4242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因8月1日前参保单位已按原暂定的上、下限核定并缴纳了2023年1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费,需按照新公布上、下限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及差额补退。

为做好2023年度1月至7月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差额补收、退抵等工作,现将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调整规则

(一)8月1日前,单位已完成2023年度1月至7月社会保险申报月份缴费的,职工原申报的缴费工资低于4378元、高于21207元的,市社保中心将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本年度单位已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工资统一进行封顶保底,超出的差额部分从次月应收核定缴费额中予以冲抵。已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在4378元和21207元之间的,不作调整。差额部分退费业务均由原单位代办退费。

(二)对于中断、退休等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调整缴费基数后需补退的差额统一由原缴费单位代办退费。

(三)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死亡、出国等账户已结清人员,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企业已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

(四)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受伤前(不含受伤当月)的缴费基数不再进行调整。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时间安排

参保单位自2023年9月18日起进行缴费基数调整补退,灵活就业人员自2023年9月18日起进行缴费基数调整补退,均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退工作。 

三、参保企业缴费基数调整流程

1.缴费基数调整退抵:9月18日前我中心已生成缴费基数调整差额补退数据,单位不需单独申请退费,参保单位在进行9月份应收核定时,应退费金额从9月缴费金额中进行冲抵。若9月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应退费金额从10月缴费金额中进行冲抵。

2.特殊情况退费:如企业缴费基数调整后退费金额大于9月份(或10月份)社保应收核定缴费金额的,应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通过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申报-单位退费银行信息维护,在维护单位的银行账号等信息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退费。

 3.查询缴费基数调整明细:缴费基数调整后的补退明细,参保单位可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通过信息查询-社会保险-查询调整基数申报明细,录入2023年度起止年月,点击查询后使用鼠标右键导出查看。

 四、灵活就业人员基数调整

 2023年1-7月份,灵活就业人员已缴费且缴费基数低于保底4242元的,于9月18日后,通过税务部门补缴调整缴费基数差额。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灵活就业社保费缴纳”页面中“特殊缴费”功能,查询、核对补差单据,自主完成缴费。

采用税务批扣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于10-12月份期间,在缴费账户足额存款等待批扣。税务部门先完成当月所属期社保费批扣工作后,再组织缴费基数差额补缴批扣。已通过小程序等渠道自主完成补差的用户不再发起批扣。已与银行签订查缴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补差业务由银行辅导缴费。

五、快递业工伤保险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原2023年度已按6633元基数缴纳的月份,应按照新公布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7069元进行调整补缴。社保部门统一批量生成补收差额。补退差额在9月的应收核定缴费额中补齐差额。9月已经完成应收核定的单位,补退差额在10月的应收核定缴费额中补齐差额。

请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完成缴费基数调整补退工作,以免影响办理相关社保业务和享受相关社保待遇。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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