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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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2024-07-02 20: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导语】:如果是2011年7月1日之前参加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没有缴满15年,可以先延长缴费5年,如果还不够15年,就可以一次性补缴至15年。

  政策来源:《山东省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个人补缴

  如果是2011年7月1日之前参加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没有缴满15年,可以先延长缴费5年,如果还不够15年,就可以一次性补缴至15年。

  如果是2011年7月1日以后参加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需要一直缴满15年,不能补缴。

  国家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应缴未缴

  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政策,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等规定执行。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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