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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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机构职能

2024-06-14 17: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承担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日常事务,承担政策研究、文字材料、信息调研、督查、文秘机要、保密、史志、档案、行政后勤、机关事务管理、值班值守、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国家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大数据管理、口岸管理、打击走私、放管服一次办好改革监督指导和人大、政协联络等工作,加挂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大数据局牌子。

(一)依法在辖区内履行相应的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政府服务和管理等职责;(二)主要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的决定、命令,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组织开展公共服务,组织落实为民服务有关政策;(三)负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培育第三产业集群,推动各类专业化服务组织发展,带动壮大村(社区)集体经济,促进联动发展;(四)负责做好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基层治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五)负责推进法治村(社区)建设,加强村(社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六)按照职责或责任分工,协助区级职能部门开展有关工作;指导推进村(社区)自治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等;(七)完成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负责分局党建、疫情防控工作。

      (二)负责分局城市管理执法、环卫保洁、路灯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分管科室的各项工作,平衡各种关系,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四)抓好日常执法业务、安保维稳,安全生产等工作。

石桥镇人民政府是太白湖新区下属机构,在太白湖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领导下,行使基层组织的部分权利,管理辖区的行政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二)依法在辖区内履行相应的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政府服务和管理等职责。

(三)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及镇党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策,发布决定和决策。          

 (四)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组织开展公共服务,组织落实为民服务有关政策。

 (五)负责做好乡村振兴工作,培育产业集群,推动各类专业化服务组织发展,带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镇村的联动发展。

 (六)负责做好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基层治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七)负责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职责或责任分工,协助区级职能部门开展有关工作;指导推进村自治和村民委员会建设等。

     (八)承办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党工委、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关于机构职能调整设置的意见》(济北字〔2015〕24号),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党工委、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关于调整部分机构职能的通知》(济北字〔2019〕24号),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党工委、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关于调整部分机构职能的通知》(济北字〔2021〕43号)文件精神,我单位负责全区政法、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司法行政、信访工作;加挂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司法局、信访局牌子。对接市委政法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台港澳工作办公室),对接市司法局、信访局。

(一)负责济宁太白湖新区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开发利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等工作;

(二)负责配合市级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村庄规划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林地管理、造林绿化、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工作;

(四)承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区建筑市场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市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三)承担区房地产管理、村镇建设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建筑市场劳务管理、人民防空等职责。

(四)督促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和运行工作。

(五)承担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等职责。

(六)承办区党委、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承担区党的组织建设、党员发展与教育、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与监督等职责,组织实施党的组织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

(二)承担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及工资福利、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登记、人才、老干部管理等职责。

(三)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岗位设置、聘任、综合管理类人员公开招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区属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审批、科级以下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绿色产业体系建设。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和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区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全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全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办全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或者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提出全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相关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区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全区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区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配合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配合做好对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的督察工作。

(九)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区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保产业调查统计制度。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区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政策,制定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全区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承担的执法职责,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承担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承担全区文化、旅游、文物和文旅产业的相关考核任务,组织指导各类旅游景区点、度假区、A级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审的申报与相关管理。

(二)全区各级旅游星级饭店、餐馆等的申报与管理;旅行社的申报,导游的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的执行实施情况,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四)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业的安全生产、旅游突发事件处理的协调工作。

(五)组织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六)开展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全区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组织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协助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化遗产。

(七)监管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

(一)承担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规划及经济体制改革指导职责。

(二)负责全区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战略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区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建设职责。

(五)负责企业宏观管理、指导并监测经济运行。

(六)承担能源、商业、煤炭、电力、节能减排以及服务业管理等职责。

(七)承担计划、粮食、供销、科技等职责。

(八)承担金融协调职责。

(九)承担无线电管理、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外国专家管理等职责。

(十)负责军民融合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集、轮换和日常管理,相关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管理和政策制定,电力建设与供用电、弱电通讯行业管理。

(十一)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煤炭资源的统筹管理和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负责精神文明、组织、人事、财务、后勤、工会等工作,对接市、区相关工作。

(二)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对接市、区相关工作。

(三)负责危化品、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行政许可、安责险、政策法规、新闻宣传、科技和信息化、素质固安、教育培训等工作,对接市、区相关工作。

(四)负责综合协调、巡查考核、迎考表彰、督办协办等工作,统筹协调一氧化碳中毒及防溺水工作,对接市、区相关工作。

(五)负责安全生产基础、全员责任制清单、双重预防体系、三类人员资格考核等工作,对接市、区相关工作。

(六)负责执法监察、事故调查、评估及统计等工作,对接市、区相关工作。

(七)负责应急值守、救援协调、预案管理、风险监测、综合减灾、地震地质灾害、防汛抗旱、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火灾防治管理等相关工作,对接市、区相关工作。

(八)负责拟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牵头承担区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对接市、区相关工作。

(一)承担对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区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服务等职责;

(二)参与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建议方案;

(三)受委托或授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综合交易等)范围内的交易工作;

(四)收集,发布和储存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五)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监察审计提供支持等;

(六)配合纪检监察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贯彻执行教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辖区内教育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辖区内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特殊教育等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

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公安工作的方案和措施;领导、监督、检查分局公安工作。

二、为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并提出对策;组织开展防范、控制和处理反动社团、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承担组织开展公安队伍正规化、装备现代化建设及民警教育和公安宣传工作的责任,组织公安督察工作,实施对民警的监督和权益保护。

四、调查研究、预测分析公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并落实工作对策,不断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

五、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参与处置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聚众闹事、骚乱事件和重大治安事件;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国家安全保卫工作和反恐防暴工作。

六、制定完善内部执法制度,实施内部执法监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七、负责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特种行业等工作及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八、负责城区主要街道、广场和重要场所的治安巡逻工作,依法查处现行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参与城市管理联合执法工作。

九、指导、监督本辖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要害部位、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及群体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配合应急管理部,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十一、组织实施对来本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及重大活动、重要场所、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技术等公安科技建设;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及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

十三、负责公安机关经费、装备、被装的规划、管理和实施,负责警务后勤保障工作。

十四、承办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承担推进市金融集聚区建设,为金融机构入驻、高层次人才引进提供服务等职责。

(二)依照权限审核审批新型金融组织和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对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业务活动、交易品种、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

(三)依照权限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四)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业务情况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年审和分类评级,建立监管信息系统。

(五)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处置风险,有效防范风险蔓延。

(六)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

(七)协调组织地方金融统计监测、专项调查等,督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

(八)承担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工作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展的战略、政策和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组织编制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三)组织协调全区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综合运输,承担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按照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工作。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

(四)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公路通行费收费、内河船闸、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设置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五)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按照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六)承担区属重点交通运输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并参与考核。

(七)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的布局规划,组织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八)承担区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区管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工作,组织区管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以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防治污染工作。指导港口设施保安、引航管理工作。

(九)承担我区邮政监管职能。

(十)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贯彻实施国家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交通战备工作,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承办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四)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党风廉政、意识形态、保密等工作。

(十五)完成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定期掌握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动态,制定对策。

(二)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三)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纠正交通违章,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和处理;加强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

(六)做好机动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注册登记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七)制止、协助破获在道路上的犯罪活动,堵截在逃犯罪分子。

  (一)负责太白湖新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定太白湖新区的有关战略、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太白湖新区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做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积极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三)负责太白湖新区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负责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违法案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的执法职责。推进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等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大执法的市场监管模式。

(五)负责太白湖新区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与应用。按照权限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按照权限承担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太白湖新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太白湖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权限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 八 )负责太白湖新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按照上级部署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太白湖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太白湖新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落实国家、省市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承担风险预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太白湖新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上级部署组织实施全区药品安全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政策。掌握分析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议。

(十一)负责太白湖新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以及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二)负责太白湖新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权限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和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检查制度,按照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按照权限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太白湖新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经营、使用环节的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推动太白湖新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五)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承担执业药师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

(十六)负责太白湖新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七)负责太白湖新区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法管理、指导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

(十八)负责太白湖新区认证认可工作。按照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检验检测工作,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十九)负责太白湖新区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承担知识产权战略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二十)负责太白湖新区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承担推动太白湖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法律宣传、新闻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三)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四)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太白湖新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对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太白湖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后勤保障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负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加强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党员活动;协助上级党组织履行好其他职责等。

三、负责社会救助、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区划地名、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社会事务、社会组织管理、慈善、红十字会等工作。

四、负责残疾人维权工作、康复、就业、技能培训、教育援助,发展残疾人文化和体育事业、残疾人证办理、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残疾预防工作,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

五、贯彻执行退役军人保障政策,负责全区军队退离退休干部、军官安置工作,组织全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帮扶等工作,落实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医疗、疗养等待遇保障,组织实施拥军优属烈士褒奖工作,做好退役军人来信来访、权益咨询、政策解答、法律服务、帮扶救助工作。

(一)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负责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信息统计与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及居民社保卡的办理工作,负责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业务;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承担本辖区内城乡就业再就业统筹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统筹全区城乡就业工作和创业促进就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困难群体就业援助,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工作;负责辖区企业失业人员登记、调查、统计,企业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开展失业动态监测、档案代管工作;负责全区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负责全区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经济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税费减免认定工作;负责统筹管理全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区企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拟定全区企业单位人员培训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我区城乡劳动者、企业单位职业培训政策、规划;组织落实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省、市等地方标准;拟定全区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开展城乡劳动者技能及创业培训。

(四)负责做好辖区内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依法对我区企事业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主体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实行检查、督促、纠偏、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负责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的综合协调工作;参与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我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制定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拟订全区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市、区有关“放管服”改革的决定和政策措施,创新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研究提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建议。

(二)负责履行经区管委会批准分批次划转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投资建设、商事登记、社会事务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职责,并对相应的审批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负责健全完善行政审批部门与承担监管职能部门的衔接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将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情况和结果及时推送给相关监管职能部门;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反馈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对相关事项做出调整。

(四)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现场勘查、技术论证、社会听证等工作;负责对进驻区为民服务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服务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与承担中介机构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搞好协调、衔接。

(五)负责推进全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负责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务服务网络平台的建设管理、技术改造、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水平。负责区为民服务中心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进驻区为民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公共服务事项的规范管理。指导、协调、规范镇(街道)、村(社区)为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对镇(街道)、村(社区)为民服务中心的督查和考核。

(六)负责牵头协调未划转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或退出区为民服务中心办理工作;负责对进驻区为民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开展流程优化、规范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

(七)负责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进驻区为民服务中心窗ロ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负责对进驻区为民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提出调换意见、审核调换人员。

(八)负责受理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为民服务中心)的投诉,承担所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九)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承办区党工委、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承担区城市绿化与绿地、园林绿化比例布局、重点园林绿化项目规划、咨询、服务与技术指导职责。

(二)负责辖区移伐树木、临时占用绿地事项、保护古树名木工作。

(三)审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   

(四)指导辖区单位园林绿化和园林创建等工作。

(一)贯彻执行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拟订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区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以及改革方案。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区与镇、街以及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负责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支。负责财政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五)负责全区税收政策管理和法治财政建设。

(六)按照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区级财政专户以及资金。管理财政票据。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七)负责组织制定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八)负责制定全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收取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财政支农、财政扶贫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十三)负责拟定全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承担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拟订全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五)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计制度。

(十六)负责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七)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八)区财政局及区党政办公室按职责分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十九)完成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投资促进、 招商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拟订全区投资促进、招商引资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拟订全区投资促进、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全区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趋势,提出招商对策建议。

(二)负责全区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的收集、筛选,包装和推介重点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三) 负责境内外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协调全区产业招商,负责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推进工作,指导全区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

(四) 组织开展全区重大招商引资活动。

(五)负责指导全区招商主体和相关部门的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工作。

(六)负责推进流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流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完善流通供给体系,提高流通供给质量,提升流通供给效率;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优化贸易方式,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推动外贸平衡协调发展;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开放合作,推动形成全方位、宽领域、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新格局。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七)贯彻执行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商务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八)负责推进全区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商贸服务业管理工作,提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九)拟订全区规范流通领域秩序的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牵头拟订全区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服务贸易促进工作,推动服务贸易促进平台建设,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承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十二)指导、管理全区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全区吸引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和政策,按权限核准和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以及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组织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十三)拟订全区对外投资合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四)会同有关区直部门单位,拟订全区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健全完善市对我区“双招双引”考核责任体系并抓好推动落实工作。

(十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承担担区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兽医资源开发与服务、技术支持与推广。

  (二)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与生产方式转变,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等职责。

  (三)承担新农村建设公益服务职责。

(一)负责审计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属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

(二)负责审计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三)负责审计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四)负责审计区党政领导干部及其他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等审计工作;

(五)完成济宁市审计局和太白湖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和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拟定辖区内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辖区内卫生健康资源配置;负责落实辖区内疾病预防规划、免疫规划等;

三、负责辖区内卫生应急工作;

四、负责辖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卫生健康领域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承担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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