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邱亚夫、杨成、张义英、徐长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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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4号 邱亚夫、杨成、张义英、徐长瑞: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如意集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一是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7月至2023年4月,上市公司监事杨成担任山西兰田中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兰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山西兰田属于上市公司关联人。2021年,如意集团与山西兰田存在原材料采购业务,上市公司未对此进行信息披露,也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二是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未进行业绩预告,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邱亚夫、杨成、徐长瑞作为上市公司的时任董事长、监事、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邱亚夫、张义英、徐长瑞作为上市公司的时任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5月29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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