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职称分类评聘实施总则(2023 年)》(校人〔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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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职称分类评聘实施总则(2023 年)》(校人〔2023〕6号)

2023-12-15 04: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才激励评价机制,加强和规范职称评聘管理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内涵式发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加快推进综合性研究型高水平一流大学建设,提升我校师资队伍整体实力,制订本总则。

第二条 学校职称评聘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评价、评聘结合”的模式,始终树牢“全员人才观”,充分保障各类人才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和权益,充分考虑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特点、专业发展与学科规律、岗位特性和个人职业发展规划,科学界定相应类别职称业绩考评条件,体现教授治学、学术治校,营造“人人都是人才、人人都要成才、人人都能成才”的浓厚氛围。

第三条 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学院聚焦学校综合性研究型高水平一流大学建设及学校综合改革目标的实现,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学科进一步加强建设,凝练特色发展方向,自主制定评审细则,按照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自主组织评审,赋予学院充分的职称评审自主权。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社会服务等综合业绩为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职称晋升“指挥棒”作用。坚持业绩导向,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完善同行评议制,突出社会服务实际贡献,破除“五唯”顽疾,建立并实施有利于人才潜心教学、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激励教师人人尽展其才。

第二章 岗位类别及职数设置

第五条 职称类别

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和现实状况,职称分为主系列和辅系列两类。各类人才根据岗位及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分别评聘相应的职称。

(一)主系列各层级职称设置

1、教师系列: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职称级别。

2、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四个职称级别。

3、高等教育研究专业: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四个职称级别。

我校具有主系列各层级评审权,其职称由学校教师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及高等教育研究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聘任。

主系列职称的申报实行岗位分类管理,结合实际情况,教师的申报岗位类型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社会服务与应用技术推广型、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员系列和高等教育研究专业共七种。

教学为主型:申报该类型的教师是指长期在教学第一线承担全校性本科生公共基础必修课、研究生公共学位课程教学的教师(教学A型)和为求实(宗复)学院大一学生承担核心基础课教学的教师(教学B型)。教学为主型教师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和求实(宗复)学院核准认定。

教学科研型:申报该类型的教师是指承担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学工作,同时承担一定科研工作的教师。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申报该类型的教师是指以科学研究为主的教 师或科研人员(向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倾斜开放)。 社会服务与应用技术推广型:申报该类型的教师是指主要从事社 会服务、技术咨询与推广、艺术设计创作与推广、科技成果应用与推 广等工作,并承担一定教学工作的教师。 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申报该类型的教师是指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工作,同时承担一定思政类科研工作的教师。 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员系列:申报该类型的教师是指学校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 (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团委(团总支)书记、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专职辅导员等进入思想政治辅导员库的人员以及学校军事理论教研室专职教师,并讲授学生思政类课程、党团课,以及学生军事训练、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安全教育、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等思政专项课程。 高等教育研究专业:申报该类型的教师是指从事教学、科研、师资、国资、学生、后勤等某一方面党务、行政教育管理研究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 (二)辅系列各类各层级职称设置 1、教辅系列:分实验、工程、图书资料、档案、出版等系列各层级职称。 2、其他辅系列:分会计、经济、审计、卫生、中小学、幼儿园等系列各层级职称。 实验系列:分为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四个职称级别。 工程系列:分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四个职称级别。 其他系列各类别高、中、初级职称名称参照国家规范任职资格等级命名。 我校具有实验系列各层级和工程系列中初级评审权,其职称由学校实验系列高级和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聘任。辅系列其他类别(含工程系列高级)经学校推荐,委托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系列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取得相应资格后由学校根据岗位职数择优聘任。 第六条 岗位职数设置 学校各类高级职称的评聘名额,由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岗位空缺职数、现有专技人员结构比例以及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核定。核定坚持“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动态调整”的原则,优先保障“双一流”师资队伍建设,向教师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岗位倾斜。 各类中、初级职称,由各单位、学科根据申报者所在工作岗位、学历、资历、教学科研成果以及任职资格等条件择优推荐,按程序报学校核准后聘任,学校不下达评聘名额。 全职引进的符合学校高层次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人才,按照《太原理工大学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校党〔2020〕56号)文件实施,结果报每年度教师及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聘任委员会审议通过,聘任到特设岗位,不占所在单位岗位职数。 第三章 申报对象 第七条 申报对象 申报人应为我校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才。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2、受行政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的;或受党内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的; 3、师德考核评价不合格且在师德失范处分期间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评审标准 各类职称的申报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和任职申报条件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教学实践和科学研究,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实履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并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2、师德师风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学风端正,教书育人。对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3、应聘教师系列职称,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2018年7月1日以后入职或转入教师岗、以及教学出现严重问题的教师,须同时取得教师课堂教学准入资格(由教师发展中心核定)。 4、学历学位要求 具备申报各级职称所规定的学历及资历条件,均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历文凭、学位证书。 5、任职年限要求 初级职称晋升中级职称,须任职满4年;中级职称晋升副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晋升正高级职称,须任职满5年;研究生学历取得博士学位后申报副高级职称,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博士后经历等同);研究生学历取得硕士学位后申报中级职称,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本科、硕士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来校,见习期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后直接聘任相应岗位初级职称(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等);博士毕业来校,直接聘任相应岗位中级职称 (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工程师等)。 任职年限的计算,自下达聘任文件当年算起,实算至申报当年年底。 6、年度考核要求 任现职期间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和师德师风考核等结果均须达到合格及以上。 7、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锻炼要求197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者申报教师及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半年及以上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研修经历; (2)拥有半年及以上博士后研究经历;或经学校批准连续半年及以上参加国培计划或在国内“双一流”大学(学科)访学培训; (3)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以合约规定在企业从事技术项目合 作或科技推广转化,根据合约时间工作满一年及以上,且申报教授职称,学校单项进账经费不少于50万元;申报副教授职称,学校单项进账经费不少于30万元。(此条件项目限使用一次,不重复使用) 申报教学为主型和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员系列的教师无此项要求。 8、学生工作经历 晋升教师系列高级职称,须有一年及以上担任本校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并由所在学院党委、校学工部或研工部书面认定。时间以完整的学年为周期进行计算。 2023年过渡期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工作经历需至少半年及以上。  (二)教学科研任职申报条件 教学科研业绩是指任现职以来,在相应岗位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包括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具体职称申报条件详见附件3至附件14。各学科可在不低于学校评审总则申报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自行制定更加具体的评审细则,经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执行。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类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及聘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职称评聘实施总则;部署职称评聘工作;核定各类职称的评聘名额;研究决定各类职称评审(推荐)、聘任人选;监督、协调职称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见校党〔2021〕9号文件。 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负责各类职称评审、推荐和聘任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单位民主评议组 (一)人员构成 各二级单位成立单位民主评议组。民主评议组设组长1名,由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原则上由单位行政负责人、教授代表等共同组成。民主评议组成员人数要求为5-7人且为单数;本单位教授人数不足的,可聘请具有副教授职称的学院副院长或系(部、中心)主任参加。民主评议组另设秘书1名,由党政办或办公室主任担任。 各单位民主评议组成员名单需经组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职责 各单位民主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日常工作完成表现等进行无记名投票。最终由各二级单位基层党组织出具“民主评议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 学科考核推荐组 (一)人员构成 各学院成立所属学科职称评审考核推荐组(以下简称“学科考核推荐组”)。学科考核推荐组设组长1名,由学科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本学科所有教授组成。学科考核推荐组成员人数要求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本学科教授人数不足5名或为偶数时,应聘请外单位专家参加。学科考核推荐组另设秘书1名,由学术分委员会秘书(或学术分委员会成员)担任。 各学科考核推荐组形式审查工作由学院教科办承担,责任人为学科负责人。 各学科考核推荐组成员名单和形式审查工作人员名单需经组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职责 各学科考核推荐组全面负责本学科职称评审工作,依据学校总则制定评审细则,并组织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考核推荐 工作,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及材料提交学术答辩组,并组织实施学术答辩等工作。学术答辩工作完成后,将学术答辩组成员名单和答辩结果整理汇总,经组长签字、学院盖章后报送学部评议组及校职 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术答辩组 各学院组建所属学科学术答辩组。学术答辩组成员将在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从学科职称评审专家库(具体通知另行下发)中随机抽取产生,人数要求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出席人数的1/2。 学术答辩组设组长1名,由参加评审的专家推举产生;另设秘书1名,由学术分委员会秘书(或学术分委员会成员)担任。 若评委本人的直系亲属、或有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导师)者申报,评委本人需回避。学术答辩参照《山西省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晋人职字〔2006﹞30号)文件精神组织,并将所有申报人员的答辩结果排序,实行末尾淘汰,优秀(答辩成绩85分及以上)比例不得突破30%,淘汰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三条 学部评议组 (一)人员构成 根据我校学部制改革整体规划,以学部为单位成立各学部评议组,具体由各学部组织安排。 各学部评议组成员名单需经组长签字后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职责 各学部评议组负责对经学术答辩通过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 进行评议,出具明确推荐意见。评议工作完成后,将学部评议组成员 名单和评议结果经组长签字后报送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校职称评审聘任委员会 学校成立高级职称评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聘委”)、高级职称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聘任委”)。校评聘委对已通过学科学术答辩及学部评议申报人员的师德师风和业绩水平进行全面评议。校聘任委对各二级单位推荐的已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的师德师风和业绩水平进行全面评议。校评聘委或校聘任委由学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学校人事、教学、科研、国资(实验系列)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授代表(二级及以上)及其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教师及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辅导员系列除外)人数不少于25人且为单数,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辅导员系列、辅系列、高等教育研究专业人数不少于11人且为单数。各委员在校纪委的监督下,从校评聘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抽取工作同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 校评聘委专家库实行备案制,一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具体情况组成新一届评审聘任委员会;一届任期内,如需要可对评委库成员进行调整或追加。 第六章 评审聘任程序   第十五条 教师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等教育研究专业、实验系列及工程系列(中初级)、辅系列其他类别职称评审聘任程序详见附件。 第七章 评审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申报各系列高中级职称,所有业绩均须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且署名太原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同时须满足学校、学院规定的教学业绩要求,须符合晋升申报条件规定的科研项目、代表性成果等业绩要求,科研项目均须有财务进账。 各系列基本要求和任职申报条件要求材料认定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8月31日。申报人在材料受理截止之日以后产生的科研成果,在下一级职称晋升过程中予以认定(限2023年及以后申报职称且评审通过的人员)。 第十七条 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如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等),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延迟1至2年申报。其中,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自事故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报;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自事故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 实行隔年申报制度。连续两年申报高级职称未获校职称评审聘任委员会表决通过者,间隔一年后方可再次申报,再次申报时须提交新的科研成果,如果没有新成果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 同级转系列评聘。申报高一级职称人员现职称系列应和所申请晋升的职称系列一致,不得跨系列晋升。因岗位变化或工作 需要,确需转系列的,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应申请同级转评(聘)。同级转评须符合拟聘系列职称的任职条件,并提供至少1项 在新工作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成果。同级转评(聘)工作和每年的职称 评聘工作同时开展。同级转评(聘)相应职称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晋升高一级职称。其担任原职称的任职年限可与担任现职称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担任同级原职称和现任职称期间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应聘高一级职称的依据,但主要考察其在现工作岗位上取得的成果。 第二十条 对于从省内外其他单位调入我校,具备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须达到学校现行同系列职称科研项目和代表性成果申报要求,同岗同系列经当年校评聘委会议表决聘任;若岗位与系列不符,应先转评。 对于从省内外其他单位调入我校,具备中初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如在原单位已聘任,同岗同系列直接聘任;如在原单位未聘任,在学校岗位充足的情况下经校评聘委会议表决聘任;若岗位与系列不符,应先转评。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脱产访学、进修、离岗创业或开展合作交流的教师(含公费、自费),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可参加学校职称任职资格的评审。评审通过人员在批准期限内(包括批准延长时间)回校报到上岗后,学校发文聘任。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已聘任相应职称的,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人事处通过现场参与、查阅资料、质询等形式对各单位、学科职称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监督。发现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校纪委调查处理,并暂停本单位或学科职称评审工作1年。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和各级评审聘任机构成员、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严禁向有关人员透露评审内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及本人、直系亲属、师生或存在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正的人员参加职称评聘,评审专家和各级评审聘任机构成员、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九章 申诉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聘过程中,申报人对各级评聘组织评审程序的规范性如有异议,或评审中存在违规行为,可提出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总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评审办法废止。如有未尽事宜,由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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