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部门文件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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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部门文件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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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属企业:

《山东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49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投资管理,防范风险,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山东省国资委

2022年11月18日

 

山东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属企业加快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跨国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强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开展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条    省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制定发布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监督检查企业境外投资决策、实施情况,推进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企业是境外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实施细则,科学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严格投资过程管理,强化项目投后管理,落实境外投资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境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企业境外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坚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目的国(地区)法律法规,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尊重当地习俗文化。

(三)能力适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规模、负债水平、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实现境内外产业协同、技术升级、品牌提升、市场开拓,提高投资收益水平,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二章  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省国资委建立完善境外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巡察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境外投资活动过程监管的全覆盖,及时发现境外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八条  省国资委健全完善“山东国资信息化业务平台”中的“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及后评价等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九条  省国资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禁止类、特别监管类项目实行分类监管。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投资;特别监管类项目要从严控制,经省属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省国资委审核。

第十条  企业要结合境外投资实际,健全完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相关制度经省属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策略和回报标准;

(二)境外投资管理流程、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实施细则、风险管控;

(五)境外投资项目的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

(六)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七)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的授权与监管。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要建立境外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对境外投资事项实行统一管理,相关投资项目均由省属企业董事会决策。境外投资主体原则上控制在三级次企业以内,确因防范风险等特殊原因需设立的,应在董事会决策后、项目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备案。因重组、上市、转让或者经营管理需要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应在董事会决策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  企业要提高境外投资数字化管理水平,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境外投资全流程管控。要主动与省国资委“山东国资信息化业务平台”进行对接,努力实现重要信息、数据实时抓取。

尚不具备条件的省属企业,要在每月末通过“山东国资信息化业务平台”中“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月度投资进展情况。月度境外投资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三章  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要根据发展战略,制定清晰的中长期境外投资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境外投资发展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目标。

第十四条  企业要逐年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境外投资总体情况,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向与结构,投资国别等;

(二)计划境外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投资主体企业、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进度安排等。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专家论证等前期工作。各级境外投资决策机构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选择、确定、论证境外投资项目时,应形成相关文件,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均在决策文件上签字,所发表意见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对列入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特别监管类项目,省属企业要在严格履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内部决策程序后、开展实质性投资前,报省国资委审核。企业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书面报告或申请文件;

(二)企业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三)境外投资项目决策相关依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防控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财务总监审核意见书、有关投资协议草案及合作方情况说明等;

(四)项目融资方案;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省国资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方向、决策程序、资本实力、收益水平、退出条件等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必要时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论证,不受20个工作日限制。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境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由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要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省国资委。

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资产的,应当由省属企业从严控制,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等保全国有产权的法律手续,并于法律手续办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资委。

第四章  境外投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要严格规范境外投资项目实施程序,强化对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相关合同、文件等法律文本的审查,维护企业权益。涉及需评估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组织评估分析,按规定落实财务报告、境外投资事项报告及关键岗位人员委派制度,加强过程管控。对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达不到预期收益的,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等机制,落实投资止损、纠错制度。

第二十一条  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要按《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鲁国资规划〔2014〕1号)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形成后评价报告,为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和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境外控股企业,企业要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安排等,保证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决策控制权,维护企业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定期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投资方向、决策程序、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将投资项目可研报告中的业务经营和财务效益指标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指引》(鲁国资规划〔2015〕2号)要求,将风险管理贯穿境外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全过程,强化境外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风控预案制定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健全境外投资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风控机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严控高风险国家投资,严格境外项目佣金管理,切实保障境外资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可以引入中央企业和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第二十八条  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应加强与我驻外使(领)馆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并事先征求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境外投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防范境外投资风险。

第二十九条  企业要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等公共关系建设,注重跨文化融合,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企业要健全投资管理责任制,建立与境外投资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对境外投资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瞒报、谎报、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境外投资事项的企业,省国资委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处理,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省属企业并购境外上市公司,按照《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并购上市公司的指导意见》(鲁国资收益〔2022〕1号)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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