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核酸检测方案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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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核酸检测方案原文
为适应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全面落实“四早”措施,根据
《山 东省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核酸检测方案》和《潍坊市重点
场所和重 点人群核酸检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诸城实际,制
定本方案。
一、重点人员
(一)疫情处置重点人员
1.
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在 14 天集中隔离第 1 天、
第 4 天、 第 7 天、 第 13 天各进行 1 次核酸检测, 第 7 天、 第 13 天各进行 1 次血清抗体检测。集中隔离结束后,在 7 天居家健
康 监测第 2 天、第 7 天各进行 1 次核酸检测。
2.
一般接触者、封控范围内的健康监测人员。在 14 天居家
健康监测期间进行 3 次以上核酸检测。
3.
省内口岸入境人员。在 14 天集中隔离第 1 天(海关)和
第 3 天、第 7 天、第 12 天、第 13 天进行 5 次核酸检测。
4.
解除集中隔离的入境人员。 在 7 天居家健康监测第 2 天、
第 7 天进行 1 次核酸检测。
5.
中高风险地区入诸返诸人员。在 14 天集中隔离第 1 天、
第 7 天、第 13 天各进行 1 次核酸检测,隔离结束前进行 1 次抗
体检测。
6.
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和有扩散风险的毗邻地区入诸返诸 人员。进行 2 次核酸检测(间隔 7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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