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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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4-05-10 03: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根据《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我们组织制定了《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6月17日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促进儿童眼健康,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进一步细化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时间及频次

  根据不同年龄段正常儿童眼及视觉发育特点,结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时间和频次,为0~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其中,新生儿期2次,分别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时;婴儿期4次,分别在3、6、8、12月龄时;1至3岁幼儿期4次,分别在18、24、30、36月龄时;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

  三、服务内容

  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主要目的是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主要由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提供,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收转诊儿童,开展专项检查、视力复筛和复查、眼病诊疗、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示意图和服务项目见附件1和2。

  (一)健康教育。

  面向社会公众和儿童家长普及儿童眼保健科学知识,提高视力不良防控意识,提升科学知识知晓率,引导家庭积极主动接受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

  (二)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

  1.新生儿期(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

  新生儿常规眼保健服务和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服务由助产机构负责。在此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以下服务。

  (1)检查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和上睑下垂,眼部有无脓性分泌物、持续流泪,双眼球大小是否对称,角膜是否透明、双侧对称,瞳孔是否居中、形圆、双侧对称,瞳孔区是否发白,巩膜是否黄染。

  (2)筛查眼病高危因素。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是否存在下列眼病主要高危因素:

  ①出生体重<2000g的低出生体重儿或出生孕周+4.50D,近视1.50D或双眼柱镜度(散光)差值>1.00D。

  36月龄。屈光不正:散光>2.00D,远视>+4.00D,近视1.50D或双眼柱镜度(散光)差值>1.00D。

  2)24、36月龄时屈光筛查结果数值超出仪器检查正常值范围,但低于上述标准,且半年后复查结果仍异常。

  3)可疑远视储备量不足:等效球镜度数2.00D,远视>+4.00D,近视1.50D或双眼柱镜度(散光)差值>1.00D。

  5岁、6岁。屈光不正:散光>1.50D,远视>+3.50D,近视1.50D或双眼柱镜度(散光)差值>1.00D。

  2) 4、5、6岁屈光筛查结果数值超出仪器检查正常值范围,但低于上述标准,且半年后复查结果仍异常。

  3)可疑远视储备量不足:等效球镜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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