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印章,到底该由谁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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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印章,到底该由谁负责保管?

2024-06-25 06: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但是,10点整时,股东陈某杰、刘某林、杨某峰仍未出席会议,故高某超主持了会议,股东陈某杰、刘某林、杨某峰并未参与该次股东会的表决。高某超对该次股东会决议事项投赞成票,因其持股比例占60%,是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故2017年7月10日文化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如下:1、免去陈某杰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高某超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印鉴移交给高某超保管;如果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不知所踪,则委派高某超 到相关部门以”公章遗失”为由进行补办。

上述股东会决议作出后,高某超 于2017年7月12日向股东陈某杰、刘某林、杨某峰发送了《文化公司股东会决议》。2018年7月20日,原告高某超前往政务审批服务局办理相关公司变更登记时,被行政机关告知被告陈某杰提交了声明,称”沈阳东方文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材料在其手中”。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文化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对文化公司的印章印鉴、营业执照等材料享有保管和控制权,无论之前被告是通过何种手段获得文化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的,现在其均无权继续占有。现被告拒不返还,故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杰将沈阳东方文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全部印章印鉴返还原告高某超。

被告陈某杰辩称:公司证照属于公司财产,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亦是公司认可的公司印章印鉴的持有人,原告无权以个人名义要求答辩人向其返还公司证照。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文化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杰,该公司共有4名自然人股东,即高某超 、陈某杰、刘某林、杨某峰。其中,原告高某超 持股比例占60%,被告陈某杰持股比例占10%;刘某林持股比例占20%,杨某峰持股比例占10%。文化公司2012年6月15日的公司章程规定,原告高某超为文化公司的执行董事,被告陈某杰为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1、对外进行公司的意思表达;2、决定和处理公司经营中需经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业务;3、向执行董事汇报日常工作并接受领导;4、经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批准签署有关文件。被告陈某杰对政务审批服务局作出声明,表示文化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未遗失,且保存完好,现由法定代表人陈某杰统一保管。现原告向被告主张交付文化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全部印章印鉴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陈某杰亦表示文化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现都由其控制、保管。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原、被告作为文化公司的股东,均应遵守文化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

文化公司章程中规定,原告高某超为文化公司的执行董事,被告陈某杰为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执行董事汇报日常工作并接受领导,故原告有权根据文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被告行使领导权,要求被告向其交付文化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印鉴;被告应根据文化公司章程的规定,接受原告的领导,向原告交付上述证照及印章印鉴,且被告当庭表示文化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现都由其控制、保管,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交付文化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高某超交付文化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副本、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律师点评

该案中,文化公司章程中规定,原告高某超为文化公司的执行董事,被告陈某杰为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执行董事汇报日常工作并接受领导。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原、被告作为文化公司的股东,均应遵守文化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既然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招待董事汇报日常工作,并接受领导,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原告作为招待董事,有权利要求被告交回印章、证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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