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全部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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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全部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的通知

2024-04-08 23: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的通知

京社领办发[2020]7号

各区委、区政府,各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25日

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

为了规范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提高社区精细化管理和精准化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京发〔2019〕4号)“优化调整街道社区规模”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社区民主自治。注重体现群众性组织的政治属性,便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以及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二)社区服务精准。注重配置优质公共服务资源,便于及时了解社区居民需求,组织义工队伍、志愿服务和社区专业社会组织,就近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便利服务,促进服务居民精细化、社区服务精准化。

(三)社区治理优化。注重发挥社区治理多方主体功能,便于及时掌握社区人、地、事、物、组织、设施,构建社区党建引领的多方协商治理体系,有利化解潜在社会矛盾,增强社区居民幸福感、促进社区精简高效。

(四)社区文化认同。注重建设社区美好家园,便利统筹社区居民个性化要求,组织开展邻里相助等社区活动,传承发展社区地域文化,促进形成社区治理共同体。

二、设立标准

(一)四界清晰。一般以道路为边界,图形简单完整,管辖区域相对规整,原则上不得由不接壤的跨区域组成,确有需要的,可以暂为代管。

(二)规模适宜。原则上居住区相对独立或相对集中,综合考虑地域面积适中、社区成员单位分布等要素。以社区内住宅套数作为基本标准,一般在2000户6000人左右,不超过3000户9000人。

(三)配套齐全。办公驻地地址明确。落实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在本社区内相对集中的配备一处不少于350平方米的地上、采光和通风良好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同时合理配置养老、助残、文化、体育、卫生、就业、警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并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

(四)人员配备。社区工作者按照每110户至150户居民配置1人的标准配备,且一个社区不得少于9人,社区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增加人数。岗位设置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标准实施

(一)设立程序。街道(乡镇)根据拟设社区所在地域地名、人文历史和居民认同等因素综合研提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并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报区民政局审查;区民政局协调区城乡住房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实地踏勘并提出审查意见。街道(乡镇)向区政府报请设立请示和方案,区政府做出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新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街道(乡镇)应依法及时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区民政局及时发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撤销和规模调整。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区域内,居住区全部拆迁,已没有居民居住的,应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建制,其户籍人口纳入相邻或相应社区提供相关服务。

部队、院校、大型企业家属区独立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条件成熟的社区,超过3000户以上居住分散且管理负荷过重,原则上应进行规模调整;少于500户且有条件可并入邻近社区的,原则上应进行合并。社区存在四界不清、区块分割不接壤、区域交叉重叠、有管理空白点等情形的,应进行规模调整或设立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撤销和规模调整的,按照设立程序进行,并及时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注销和变更手续。

(三)保障运行。各区民政局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评审设定制度,由各方面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提出社区名称的评审意见。

社区管理服务用房面积、采光通风、集中设置、设置在地上等没有达到相应标准的,街道(乡镇)可以通过置换、租赁、购买等方式解决,使其具备办公、服务、议事、活动场地等功能。

街道(乡镇)应按规定配齐社区工作者。落实财政预算资金,保障社区运转各项费用。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中涉及服务居民事项,应向居民公开服务流程,为社区居民办事提供便利。

《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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