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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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2023-09-13 22: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 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

    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

   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2、医院的病房;

   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5、公寓、宿舍;

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如图1);

 

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五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教育卫生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4、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且屋顶构架累计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向面宽10%时可忽略不计。

第六条 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1、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主要居室朝向。

   2、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应保证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第七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技术参数

计算标准日

冬至日

计算起止时间(真太阳时)

9:00-15:00

计算点经纬度

东莞,北纬23度03分,东经113度45分

计算间隔时间

5分钟

日照时间统计方式

累计

网格间距

1米

计算受影面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第八条 日照分析方法要求

1、对于未能确定窗户位置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可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2、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第九条 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范围

   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三条日照标准时,可再对其按以下要求进行窗户分析。

   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如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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