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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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2024-07-11 21: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一、适用条件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但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除外。

二、审判组织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三、审理期限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答辩与举证期限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可直接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一般不超过7日;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7日。

   五、管辖异议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六、开庭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当事人或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许可,可运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审理或询问。庭审时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七、审理、裁判方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书面提出。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八、申请再审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等裁判文书申请再审,应当在其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九、诉讼费收取标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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