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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11: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我国著作权法历经清朝、北洋政府、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几个朝代的变迁,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清政府于1910年颁布《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著作权的法律(但整整落后英国《安妮法》200年),其中第五条规定,“著作权归著作者终身有之;又著作者身故,得由其承继人继续至三十年”。第十条规定,“照片之著作权,得专有至十年”。

北洋政府于1915年颁布《北洋政府著作权法》,其中第四条规定,“著作权归著作人终身有之。著作人死亡后,并得由其继承人继续享有三十年”。第九条规定,“照片之著作权,得专有十年”。

中华民国于1928年颁布《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其中第四条规定,“著作权归著作人终身有之,并得于著作人亡故后,由承继人继续享有三十年,但别有规定者,不在此限”。第九条规定,“照片得由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十年”。

1944年修正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内容不变,第九条增加发音片一项内容,即“照片、发音片得由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十年”。发音片也就是今天的视听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文化部于1984年颁布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五条首次对著作权进行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细分,其中(一)至(四)项为著作人身权,(一)项为署名权,(二)项为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为修改权,(四)项为收回权;(五)至(六)项为著作财产权,(五)项为各种形式的使用权,(六)项为获得报酬权。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者的精神权利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进行保护;规定作者的著作财产权为作者终身及死亡后30年;照片的权利为首次发表后30年等等。

1990年,我国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第十条延续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细分,著作人身权去掉收回权,增加发表权;著作财产权将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合并为一项。第二十条规定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2010年、2020年又先后进行了3次修正,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将著作财产权细化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将“电影、电视、录像”修改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延续了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的上述内容。

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其保护期的截止日由“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修改为“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调整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需要注意的是,之前的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是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调整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保护方法,后者的保护期限大大延长了。按照第一种方法,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以及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发表但超过五十年的,均不能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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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以看出,解放前的著作权法只是规定了笼统的著作权(作品需要注册登记),不区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二者的保护期只能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三十年。解放后从1984年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开始就已经划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四项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三十年。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后续三个修正版本,人身权利增加发表权,去掉收回权,其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而摄影作品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作品(借助于器械),历经坎坷,其保护期限由10年、首次发表后30年、首次发表后50年、最终提高到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保护期限大大延长,顺应了广大摄影作者的呼声和要求,体现了对摄影作者的尊重,也使得摄影作品与其他作品能够享受同等的保护待遇,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的保护期由“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修改为“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样,大部分的视听作品的保护期将因此而缩短。

由于世界上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纷纷将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调整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70年(版权体系国家与德国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再加上与世界上主流国家接轨的要求,我国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延及作者死后70年是大势所趋。

作者简介

单体禹,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从业近20年,代理了大量著作权、商标权、竞争法案件。尝试运用比较法学和历史法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重视成文法的同时注重案例价值。

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同时提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公司合规、劳动争议等民商事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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