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化州这家公司因环保被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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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化州这家公司因环保被罚10万元!

2023-05-25 16: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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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化州)罚字〔2023〕5号

广东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2630B

法定代表人:张家华

地址:化州市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金堝岭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7日、18日、22日对你公司位于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项目土地上已改建为化州市鉴江司法职业学校教学区。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茂环(化州)听告字〔2023〕5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随后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准予你公司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在《茂名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本案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 户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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