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律师吴丹红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辩护,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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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律师吴丹红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辩护,有现实意义!

2023-05-13 22: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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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荣枝案在官宣了二审结果之后,网上支持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吴丹红的声音越来越大了,相信在最高法的死刑复核结果下达之前,这个现象一时半会是改变不了的。

现在,有人说吴丹红的拥趸们,以司法“疑罪从无”的原则为幌子,为劳荣枝开脱罪责。

还言之凿凿,吴丹红、熊达、徐华律师是罪魁祸首,应该绳之以法,最低是不应该让他们“炒作”。

事实上,2023年4月,江西高院已经致函北京律协:“吴丹红律师在担任劳荣枝辩护律师期间,通过微博、公众号发表多篇文章及评论,涉嫌违规炒作案件。”,“还在法庭上发布诋毁办案机关的不当言论”。

要求对吴丹红进行立案调查了。

而吴丹红坚称自己没有没有炒作,于4月25日发文来了个针锋相对——

在案件审理阶段,公安发布警情通报发通稿说她是女魔头;公诉人接受央视采访说她是假装白莲花;法院把该案列为年度十大案件当政绩宣传。自媒体各种演绎各种造谣各种泼污水,没有任何后果。我依法辩护,一个采访也没有接受,也拒绝让媒体报道律师,怎么最终却是某省高院投诉我炒作了?

接着就有人反怼:认为吴律师没有体验到20多年前7条鲜活的生命被活活杀死时,他们家属的痛不欲生和悲痛欲绝,要求吴丹红不要打着正义的旗号,引领众多粉丝 干出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事。

还有人认为,如果劳荣枝能苟延残喘,那么整个司法体系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将会毁于一旦,吴律师将是千古罪人。

甚至有人说,吴丹红反其道而行之,就是要凭此案扬名天下,进而让银子哗哗流向他的腰包……

小编没有声讨吴丹红,基于他的提出了“司法公正、证据确凿、疑罪从无”的观点,这些观点已经得到了部分网友的认同——

为什么?只有如此, 才可以杜绝诸如“佘祥林11年冤狱案”、“赵作海冤案”、“罗开友冤案”、“聂树斌冤案”、“二级警督李久明冤案”、“警察杜培武杀妻冤案”……的重复发生。

还有,有的网友直接发问:设身处地,换位思考,有朝一日,你被冤了,到了呼天不应叫地不灵、屈打成招、生不如死的地步 ,你该怎么办?

有人直接说,吴丹红坚持自己的观点,撰写了“282页,将近20万字的辩护意见书”,主旨是要维护“司法公正”的,深入其中,你会发现,让劳荣枝活下去不是重点, “证据确凿、疑罪从无”才是他的诉求——在这样的情况司法判其死刑他是支持的。

其中的“不要让舆论左右审判结果”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网络时代意义重大。

2。劳荣枝和法子英共同犯罪的事实发生在20多年前的1996年到1999年这四年间。

那个时候,由于破案设施、设备有限,刑侦技术含量低,甚至于在二、三线城市一般的社会监控系统 都没有安装,而受害人绝大多数已经死亡,侥幸活下来的个体又不愿出庭作证,因而 ,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绝非轻而易举。

因而,杀人恶魔法子英临刑前的供述记录,劳荣枝落网后的近三年期间、警方前前后后整理出的48份有罪供述记录, “合肥案”中劳荣枝在殷某的字条上留下 的笔迹, “常州案”的幸存者刘某夫妻的回忆语录 ,还有其他“49个人的证词”等就成为法蜀黍们量刑的主要证据

毋庸置疑——法官在进行判决时,是要根据已经有证据进行推理的。

但是,经过推理得出结论真实、可靠吗?

比喻,杀人屠夫法子英已经于1999年12月28日被正法,死无对证了,劳荣枝一个人的供述就属于“孤证”,而孤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又根据“合肥案”的审理结果来判断,落网后的法子英为劳枝揽下了很多犯罪事实;法子英在合肥案中有翻供现象,翻供的内容对劳荣枝的定罪量刑是极其有利的。

死到临头的法子英肯定想到过,杀死一人与杀死七人对自己不说,意义是一样的,结果都是被枪决,何不揽下她的罪名,让她活着时念想自己呢?

——毕竟法子英落网后,为劳荣枝潜逃争取时间而迷惑过警方——官方已经通报了这样的事实,于是小编有了这样的判断。

还有,被他们绑架、勒索的对象大都已经死亡了,而“江苏常州案”中的刘某夫妇幸存了——这是非常重要的两个重要证人,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二人都没有出庭作证;纵使今后有可能出来现身说法,他俩又没有死,而人的记忆力是回改变的,你懂得……。

这一切,给劳荣枝杀人案的取证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所以, 控方(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审方(合议庭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已知的犯罪事实进行推理,而辩方(劳荣枝及其律师)当然也可以推理,吴律师把推理后得出的结论公布于众,怎么能叫炒作呢?

3。2022年的吴丹红才44岁,就已经是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中心主任,是法律方面的大拿了;他先后主持、承担了多项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获得过“第一届全国中青年刑诉科研成果奖”、“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等学术荣誉,是打官司方面的行家里手。

吴丹红接手这个 案子有自己的使命,就是“想通过个案的程序公正,推动中国法治向前走”

“那些说我蹭热点的可以歇歇了, 这个案件是家属主动委托我,不是我去找的。如果不是限制会见,我一个字都不会公开说。还有说为名利的也太小看我了,我早已料到一些法盲的骂声。 我有更大的野心,就是想通过个案的程序公正,推动中国法治向前走。//@九裕服装:法律分析透彻”。

我觉得,具有这样身份的人肯定知道保护自己,不会触碰法律红线的。

从法理上讲,在庭审过程中控(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辩(劳荣技及其律师)、审(合议庭主要是法院工作人员)三方应该是相互制衡的关系,综观二审全过程,我们已经知道控、审双方意见是趋于一致的。

这样辩方(主要是吴丹红律师)就成为了控、审双方的共同“攻击目标”——虽然不应该形成这样的局面(这样的局面不得司法的公平与透明,是一种病态),但是,现实的法律环境中几乎已经是“约定俗成”的惯例了。

可以设想,如果没有像吴丹红这样的“知其不可而为之”的律师迎难而上,充分发挥出自己孜孜不倦的执着精神,正视法律“盲点”,“勇敢 ”的,称碰硬,那么要将冤假错案降低到最低点就是一纸空谈。

吴丹红之所以要为劳荣枝作无罪辩护,是因为他认为劳荣枝在共同作案过程中被法子英精神控制了,在共同作案过程中她是被胁迫的;“一个涉世未深的女教师,突然跟着一个劣迹斑斑凶神恶煞亡命天涯”,就已经说明了这个 问题。

法律允许律师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他是可以按正规程序表达自己观点的,这不是钻法律的空子,也不是单纯地为了扬名——退一万步来说,如果他真的成功地钻了法律的孔子而又名扬天下了,也无可厚非,不应该受到谴责,原本就是他的职责所在!

小编不说“佘祥林11年冤狱案”、“赵作海冤案”、“罗开友冤案”、“聂树斌冤案”、“二级警督李久明冤案”、“警察杜培武杀妻冤案”……了。

我们共同回顾一下“聂树斌案”吧——主要想证明“疑罪从无”是有其必要性的

4。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聂树斌处以死刑”,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妇女罪;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正法。

而10年后的2005年,一个名为王书金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于河南落网后主动交代:自己曾在石家庄市郊强奸、杀人。

再过11年,即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聂树斌案”,改判“聂树斌无罪!”。

……前前后后,此案持续了21年之久,这期间,聂树斌的父亲聂学生和母亲张焕枝坚持为儿子作无罪上诉从未放弃,终于还给了已去世儿子的清白。

我们回到劳荣枝案的“合肥案”——劳荣枝涉及了了四大案——南昌案、常州案、合肥案、合肥案,为什么小编偏偏提到了合肥案呢,因为这个案子相比其它的三个案子有其特殊性——是法子英唯一翻供过的案子,是劳荣枝在二审时辩护时间最长的案子,还有人认为虽然劳荣枝案因时间久远、死无对证等原因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是根据合肥案现有的证据进行推理,这一个案子就可以认定劳荣枝犯下了绑架、勒索、杀人罪……

1999年合肥法子英案判决书称;1999年7月1日二人租住合肥,准备工具,预谋绑架、勒索、杀人;法子英定制了一只关狗用钢筋笼,而劳荣枝购买了一台旧冰箱。

劳荣枝这个时候化名为“沈凌秋”,到一个歌舞厅去坐台,物色到了绑架对象殷某;7月22日上午,劳荣枝诱骗殷某至出租房;殷某一进门就被法子英手持尖刀逼住,随后捆绑了他的手脚并把他锁进早已准备好的钢筋笼里。

为使殷某尽快交出财物,法子英将“小木匠”陆某(本案叫他小木匠,其实并不小,当年35岁与殷某同龄,且已经有了家室)骗到出租房,并当着殷某的面杀害了他,然后对他进行了肢解(头与身体分离了),并将尸块放入冰柜中。

殷某吓傻了,立即按法子英的意思给自己的妻子写了一张字条,要求妻子交钱赎自己;晚上9时许,法子英逼迫殷某打电话给他的妻子要求她筹备钱,然后在合肥市的“长江饭店”见面;法子英拿着字条前去收钱,但是因其它缘故未成;当晚11点,法子英又打电话与殷妻约定“第二天上午9时见面”。

7月23日上午,法子英又逼殷某给其妻写字条,10点左右法子英将殷某勒死;然后法子英来到殷某的家,向殷妻索要1万元;殷妻以外出筹钱为由让法在家中等自己,随后报警;接着法子英被警方击伤并抓捕。

后经法医鉴定,殷X“系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小木匠陆某属“急性大失血死亡”,“头颅与躯干分离”。

针对这个案件,法子英起初多次声称自己二次出门去找殷妻要钱时,都交代过劳荣枝,(自己走后)如果遭遇了殷某反抗或者自己没能准时回来,就“勒死他”“把他杀掉”“帮我报仇”;法子英辩护人的笔录也证明,案发后法子英并不知道殷某死亡的消息——也就是说法子英第二次出门时,殷某还活着。

可是,后来法子英翻供说“之前说的是假话”!殷某人是自己“用老虎钳拧铁丝,用铁丝勒死的”“7月23日上午,法子英又逼殷某给其妻写字条,10点左右法子英将殷某勒死”。

而劳荣枝说在这次作案中,"自己主要是配合法子英,不会去反抗,也不想反抗。",她与法子英作案时分工不同,实施杀人的“主要是法子英”。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一审劳荣枝案时认为:劳荣枝与法子英在绑架殷某后,又另起杀人意,劳荣枝在明知法子英要杀人的情况下去购买冰柜“还协助法子英移动装有小木匠尸体的冰柜,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而且,劳荣枝在殷某的第二张字条上还添加了“这件事千万不要让别人知道”“现在放下电话,晚15分钟我就没命了”“他们一定会让我死得比刚才那个人还惨”等内容。

——劳荣枝案二审时,合议庭请来两名笔迹鉴定人出庭作证,证实劳荣枝自行添加了以上内容。

这些事例充分说明,殷某的死亡是劳荣枝预料之中的事。

特别是当法子英翻供时说“自己勒死了殷某”时,南昌一审立即援引了合肥市公安局当年的鉴定报告“殷某的死亡时间是在7月24日左右”。

——而法子英与警方的枪战发生在7月23日,并于23日被警方枪击右腿后落网。

那么,殷某究竟死于谁手,人们都应该心知肚明了。

显然,为了情人劳荣枝,法子英主动揽下了杀害殷某的罪名;到此,我们应该认为劳荣枝的“平生连一只鸡都不敢杀”说的是假话!

按推理,应该是这样的,但是,由于没有人证物证,这样认为劳荣技杀人了,就是“疑罪”——没有事实作为支撑啊!而疑罪从无是现代司法原则之一。

2021年9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劳荣枝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才有了此案的二审。

我们对照聂树斌案,在王书金多次供述自己是杀人凶手、王书金主动供述的杀人地点、被害人年龄特征、作案经过(注意没有说时间和致死受害人的工具即受害人个人的身体信息如身高、胖瘦等)都与“聂树斌案”相同元素高度吻合、甚至某些细节也如出一辙;但是,检察官意见:“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王书金关于该起作案系其所为的供述与该案强奸杀人案在时间、被害人身高和死因、颈部缠绕物等一些关键情节存在重大差异。”

所以,法官最终认定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

合肥案只有法子英的供述和劳荣枝的辩驳言辞,没有其他的人证、物证,当年的作案经过很难还原出来 ;依现有的证据推理可以肯定是劳荣枝杀了殷某,但是,作案细节和过程谁来举证呢?你是法官该怎么办?

5。我国司法实践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推理得出的结论,如果没有相关证据(人证、物证)来佐证显得苍白无力,这个结论就不能成为刑罚的依据,不能被采信。

现代司法倡导“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一个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疑罪从无在法院审判阶段的具体要求是:对“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

呼格案后,《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说:“呼格案案情错综复杂,当‘不白之冤’一朝尽洗,我们除了为不可挽回的生命惋惜,还应该从法理上重新思考司法与正义的一些基本原则,我们要做的,就是从这些不幸的案例中汲取借鉴,最终推动司法的进步。”。

因而 ,吴丹红有他发声的理由!

如果基于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劳荣枝能逃过一劫,我们就当作是推进法㓡进步必须付出的代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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