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大学生交友不慎实施诈骗 检察院相对不诉助其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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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大学生交友不慎实施诈骗 检察院相对不诉助其回归

2024-07-10 11: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小许是宁波某高校2017级在校大学生。去年下半年,他结交了社会人士龚某。二人年龄相仿,聊得投机,经常一起吃喝玩乐。去年11月,小许因手头紧张,就向龚某请教“赚快钱”的方法。在龚某的怂恿下,小许通过微信与被害人章某取得联系,谎称要借6000元钱给女友买礼物,并虚构了自己每个月生活费有万余元的事实,以骗取章某信任。随后,小许还与龚某合谋伪造写有虚假身份信息的借条,最终从章某处骗得6100元,小许从中分得1000元。

没过多久,章某得知自己被骗,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并在今年7月将龚某和小许抓获归案。

为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检察院组织召开了一次诉前会议。在诉前会议上,小许进行了深刻悔过并向被害人真诚道歉。在场的校方代表、侦查机关以及被害人经过沟通,一致同意对小许从轻处理。检察官在会上对小许进行了法律教育和思想教育,让他通过这种公开悔过的方式牢记教训,并以此为戒,强化自身法律意识。

因为担心小许会因此次事件无法正常上学,检察官还前往小许所就读高校的学工办,与该校学工办主任沟通。经过沟通交流,学校承诺不会将小许开除或区别对待,并将主动帮助小许重回校园上课。同时,配合司法机关积极引导小许改掉以往陋习,重新树立正确三观,培养他成为一名合格甚至优秀的新时代大学生。最终,检察院对小许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诈骗罪,即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以上标准。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教大”,也就是说,诈骗他人财物达到6000元以上即构成诈骗罪。

有些人可能会问,小许不是只分得1000元吗,还没达到6000元的标准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小许和龚某共同诈骗章某钱款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犯罪。而在共同犯罪中存在一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也即在共同犯罪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部分行为,即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或危险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因此,虽然小许最终只分得1000元,但其需对从被害人章某处骗得的全部6100元承担刑事责任。故小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

分析

小许本性并不坏,只是由于缺乏自律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这才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

其实近些年来,我国刑事犯罪逐渐呈现低龄化趋势,不少在校大学生成为了犯罪嫌疑人,但其中不少大学生系初犯、偶犯,通常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自律性较差,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一时冲动或一时贪图享乐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借此机会,检察官想做个提醒,走捷径固然轻松,不劳而获也很惬意,但是法律不会因为你的年轻无知而对你手下留情,作为一个成年人,我们要对自己的一举一动负责。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大学生交友不慎实施诈骗 检察院相对不诉助其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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