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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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15: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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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阐明编制本规范的宗旨。

1.0.2 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指出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专业规划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单独编制的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    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专业规划的深化,因此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其他给水工程规范的要求。    由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管理体制不同于一般镇,城镇建设目标与标准与一般镇有所区别;此外,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的其他镇,规划与建设也应按城市标准执行。因此,这两类镇与城市一并作为本规范的适用对象。

1.0.3 规定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任务和规划内容。在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中还需要进行供水管网布置及平差,并提出近期建设规划。

1.0.4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本条明确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相一致。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的给水工程关系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的文明、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是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基石。因此,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有长期的时效以符合城市的要求。    近期建设规划往往是马上要实施的,因此,近期建设规划应受到足够的重视,且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由于给水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为此应处理好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关系及二者的衔接,否则将会影响给水工程系统技术上的优化决策,并会造成城市给水工程不断建设,重复建设的被动局面。    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宜对城市远景的给水规模及城市远景采用的给水水源进行分析。一则可对城市远景的给水水源尽早地进行控制和保护,二则对工业的产业结构起到导向作用。所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给水工程的要求。

1.0.5 明确规划给水工程用地的原则。由于城市不断发展,城市用水量亦会增加,随之各类给水工程设施的用地面积也必然增加。但基于我国人口多,可耕地面积少等国情,节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规划中节约用地是十分必要的。强调应做到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

1.0.6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外,尚应与其他各项规划相协调。由于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之间联系紧密,因此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协调尤为重要。协调的内容包括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排水量、水源地和城市排水受纳体、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厂址、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的管位等方面。

1.0.7 提出给水工程规划,除执行《城乡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供水条例》及本规范外,还需同时执行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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