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JGJ/T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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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JGJ/T496

2024-06-27 16: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96-2022,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行业标准《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246-2012)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2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编制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3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编码规则;4. 基本属性。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奥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普路1029-1031号2楼,邮政编码∶51063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遥感应用中心)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数据管理中心

(深圳市空间地理信息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建设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华易智美城镇规划研究院(有限合伙)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中国城市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顺清 于 静 张惠锋 杨柳忠

王曦晨 陈美云 史铁花 高艳娟

任淑芬 赵鑫明 耿 丹 路 程

张科伟 吴永兴 包世泰 季 珏

张菲斐 张 伟 李丹彤 龙 凤

贺 冉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汤 海 杨 威 于 洁 车黎刚

王月栋 陈向东 郭道盛 黄永进

韦 戈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和统一房屋建筑编码及其基本属性,提供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的信息共享和数据基础,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编码、基本属性采集、数据处理和信息共享应用,不适用于构筑物。

1.0.3 房屋建筑编码、基本属性采集、数据处理和信息共享应用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 术 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房屋建筑 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以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1.2 幢 single building

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2.1.3 房屋建筑编码单元 coding unit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对房屋建筑进行编码时确定的基本单元,是根据房屋建筑实体结构独立性划分的最小单元。

2.1.4 房屋建筑代码 identification code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每一个房屋建筑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永久的身份识别码。

2.1.5 房屋建筑编码 encode building construction

赋予房屋建筑代码的过程或活动。

2.2 符 号

2.2 符 号

2.2.1 本标准中采用约束条件代号及说明如下;

M代表必选,对应英文为 Mandatory,含义是必须具有的内容;

C代表条件具备时必选,对应英文为Conditional,含义是实际情况具备时应具有的内容;

O代表可选,对应英文为Optional,含义是可自行判断是否需要的内容。

3编码规则3.1 一般规定

3 编码规则

3.1 一般规定

3.1.1 房屋建筑代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作为房屋建筑的统一身份标识,用于房屋建筑的信息归集、关联和共享;

2 应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唯一性,并应贯穿于房屋建筑的设计、采购、施工、交易、运行维护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

3.1.2 房屋建筑代码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编码;当前在建项目未编码的,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时编码。既有房屋的房屋建筑代码可在房屋建筑调查或其他需要时进行编码。

3.1.3 编码对象应为有固定结构的房屋建筑,小型房屋建筑不宜编码。

3.1.4 房屋建筑在改建、扩建时,当建筑结构类型发生改变时,或当建筑高度、基底面积、总建筑面积中任何一项改变超过原值±50%,该房屋建筑应重新编码。新的房屋建筑代码应与旧码建立关联关系,以便信息的传递。

3.1.5 当行政区划代码发生变更时,已完成编码的房屋建筑不再重新编码,未进行编码的房屋建筑应使用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进行编码。

3.2 编码单元划分

3.2 编码单元划分

3.2.1 房屋建筑应按照幢划分编码单元。

3.2.2 地下建筑与地上建筑结构为一体的应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图3.2.2)。独立式地下建筑应划分一个编码单元。

图3.2.2 地下建筑与地上建筑结构

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示意

1—建筑;2—地下室

注∶①代表编码单元。

3.2.3 通过裙房或地下室相互连通的多幢建筑,应划分为多个编码单元,裙房或地下室应单独划分编码单元(图3.2.3-1、图3.2.3-2)。

图3.2.3-1 通过裙房相互连通的三幢建筑

划分为四个编码单元示意

1—建筑;2—裙房

图3.2.3-2 通过地下室相互连通的三幢建筑

划分为四个编码单元示意

1—建筑;2—地下室

3.2.4 由空中连廊、地面连廊等相连接的多幢建筑,应将每幢房屋建筑分别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空中连廊与地面连廊不宜划分编码单元(图3.2.4)。

图3.2.4 由空中连廊、地面连廊等连通的三个编码单元示意

1—建筑;2—空中连廊(不编码);3—地面连腐(不编码)

3.2.5 平房的编码单元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连续的平房应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图3.2.5-1)。

2 结构不同或不连续的成排平房应划分为多个编码单元(图3.2.5-2)。

3.2.6 农村院落中独立房屋应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城镇院落中结构独立的建筑物应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

《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JGJ/T496-20223.3 编码要求

3.3 编码要求

3.3.1 房屋建筑代码应由18位数字组成(图3.3.1),第1~6位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年月分类码、第8~13位为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第14~18位为序列码。

图3.3.1 房屋建筑代码组成

3.3.2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房屋建筑所在行政区划代码,码长6位。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的规定。

3.3.3 年月分类码,是指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的取值类型,码长1位。代码取值为1、2、3、4、5,并应符合表3.3.3的规

定。当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年月时,年月分类码为1;当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年月时,年月分类码为2;当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为竣工验收年月时,年月分类码为3;当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为竣工年时,年月分类码为4;当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为竣工年代时,年月分类码为5。

表3.3.3 年月分类码

3.3.4 新建房屋建筑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赋码,代码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年月,码长6位,格式为“yyymm”,其中“yyy”指年,"mm"指月。

3.3.5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没有赋码的新建房屋建筑,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在施工许可阶段赋值,代码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年月,码长6位,格式为"yyyymm"。

3.3.6 对既有房屋建筑,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年月,码长6位,格式为"yyyymm";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年月不明确时,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年月,码长6位,格式为"yyyymm";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年月不明确时,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为竣工验收年月,码长6位,格式为"ymm";当竣工验收月不明确时,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为竣工年,码长6位,格式为"yyyy00"。当竣工年不明确时,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为竣工年代,码长6位,格式为"yyy000"。

3.3.7 序列码码长5位,范围为00001~99999,由计算机程序自动产生,应确保房屋建筑代码不重复,宜每年从 00001开始编码。

3.3.8 房屋建筑代码可根据需要扩展到户、房间,在房屋建筑代码后增加。

4基本属性

4 基本属性

4.0.1 房屋建筑基本属性应包括建筑代码、标准地址、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类型等信息,并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4.0.2 项目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编码规范》GB/T 40058的相关规定。

4.0.3 标准地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址模型》GB/T 35639的相关规定。

4.0.4 详细地址应为该房屋建筑实际常用的地址。

4.0.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应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ZWFWC0217的相关规定。

4.0.6 宗地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的相关规定。

4.0.7 不动产单元代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的相关规定取前 24 位代码。

4.0.8 结构类型应按照房屋竖向承重构件的材料分为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组合结构、其他结构等。

4.0.9 临时房屋建筑应为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或者建筑结构为非永久性结构的建筑。字段为1位数字,当房屋建筑为临时房屋建筑时,取值为1;当房屋建筑不是临时房屋建筑时,取值为0,不明确时可不填。

4.0.10 基底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的相关规定。

4.0.11 主要用途应根据城镇房屋建筑或农村房屋建筑的用途分类按表4.0.11-1、表4.0.11-2确定。

4.0.12 保护性建筑应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字段为1位数字。当房屋建筑为不可移动文物时,取值为1;当房屋建筑为历史建筑时,取值为2;当房屋建筑不是保护性建筑时,取值为0。

4.0.13 房屋建筑其他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扩充。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3 《地址模型》GB/T 35639

4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

5 《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编码规范》GB/T40058

6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ZWFW C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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