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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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价[2004]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依据《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了甲、乙、丙、丁4个物业服务等级及相应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含日常维护费、管理费),在保证电梯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元收取。住宅楼的电梯起始层住户,不承担电梯运行费。 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开放式管理的小区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关于调整我市停车场收费的通知》(烟价[1999]126号)规定执行;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停车费。 以上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原烟台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烟价[1998]88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房产管理局 二OO四年一月五日 烟台市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表 服务等级 评分标准 基准价格 浮动幅度 (满分100分) (元/月*建筑平方米) 甲 90分以上 1.00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乙 80分至89分 0.70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丙 70分至79分 0.40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丁 60分至69分 0.15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2、烟台市住宅小区(封闭式)专用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
类别 车型 小区内住户停车(元/辆.月) 非小区内住户停车(元/辆.次) 白天/夜间 室外 大型汽车 小型汽车 摩托车 80 50 10 2/6 1/3 0.2/1 室内 小型汽车 摩托车 80 15 2/6 0.4/2 备注:1.此标准为全市最高收费标准,各物业管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2.白天为7时至19时,夜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3.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不得收费。 4.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送客车临时停车在半小时 内的车辆不得收费,临时停车超过半小时的,按非住宅小区住户停车收费标准计次收费。 5.租用车位的受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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