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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21: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条规定包含两个重要内容,一是规定了“投资者”平时可以享有人防工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二是是“投资人”不享有人防工程的处分权,实际上就是排除人防工程归投资者所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五)权属有争议的”,根据这一款规定,由于产权不明,人防工程也是不得转让。

  2.地方性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3.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需要。人防工程首先是用于战备的国防工程,小区开发企业钻法律空子,将人防工程停车位出售,会导致人防工程日后的维护责任、维护资金等难以落实,不利于人防工程战时功能的保护和完整。   4.切实维护业主权益的需要。违规出售的人防工程停车位无法取得车位所有权,购买人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这既影响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管,容易引发一系列矛盾与纠纷。同时,人防工程停车车位一且变为部分人专有,违背了法律本意,影响其他人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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