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寻衅滋事罪四种类型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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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寻衅滋事罪四种类型的认定

2024-07-11 03: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浅析寻衅滋事罪四种类型的认定

  葛军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首次修改,寻衅滋事罪属于情节犯。《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做了定性标准。本文结合《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类型的认定及处理方法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解释》 寻衅滋事 情节犯

  作者简介:葛军,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8-297-02

寻衅滋事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在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首次修改,寻衅滋事罪属于情节犯,但是关于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定性标准一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3年7月22日方才由两高颁布实施,2013年9月10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又做了进一步补充,丰富了寻衅滋事罪的外延。   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罪各罪状中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如“随意”、“强拿硬要”等予以界定,并给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模糊概念的量化标准,虽然司法解释也未必能穷尽列举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并给所有模糊概念以准确的界定,但在很大程度上给办案实践提供了定性标准,起到了举轻以明重的指导作用,使得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现结合《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类型的认定及处理方法进行分析,以期对具体办案实践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一)“随意”的认定

  殴打他人的行为只有具有“随意”性才可能被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随意”也就成为界定殴打他人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的重要因素。由于“随意”是一个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对其含义予以界定才能准确适用。在此界定随意,要以其字面意思“随着自己的意愿”为基础,在刑法条文的语境下进行分析。随意既可以是“无事生非”的,也可以是“小题大做”的,该理解可以从《解释》的第1条看出,第1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该款规定的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第2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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