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道的婚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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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道的婚姻理论

2024-07-17 23: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王明道的婚姻理论

叶敬德

香港浸会大学 宗教及哲学系

罗秉祥、赵敦华编,《基督教与近代中西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页118-194。

  王明道(1900-1991)是近代中国基督教教会历史上一位颇具争议性的人物。《今日华人教会》的编者认为王明道经已“在神丰厚的恩典中……活出一个名留华人教会青史的生命。”(《今日华人教会》,p.32)David Adeney更视王明道为现代的“施洗约翰”。他认为王明道“……在指斥罪恶及否定真理的人毫不怯惧。”(戴绍曾,p.33)焦源濂亦认为王明道一生作了不少重要的见证:“他与罪恶和虚伪作斗争是针锋相对,毫不妥协……。”(焦源濂,p.xiv)然而,王明道遭人批评的亦正是他的强硬作风。

 

   

林荣洪曾经指出,虽然王明道的护教神学是深深地影响著二十年代以来中国教会大众神学的路线,但他的护教言论的情感成份却有时太重。“他抨击新神学派的领袖,不遗余力,有时态度亦很苛刻……不错,王氏所说的都是真诚的评语”,但他对这些新派领袖却没有任何友善的态度,这种“嫉恶如仇的护教态度,并非一定是最理想的。”(林荣洪,p.236)而Philip L. Wickeri亦指出,王明道并没有兴趣跟那些参与“三自爱国运动”的基督徒对话。(Wickeri,p.167)王氏相信各人都有信仰自由,任何人都应该尊重别人的信仰,“但对教会中的‘不信派’,就不能相提并论了。这些人并没有信仰。”是伪装的基督徒,“混在教会里,讲一些似是而非的虚构的道理,去迷惑信徒,败坏信徒的信心。这些人是教会中的窃贼,是混入羊群中的披著羊皮的豺狼……对这些人谈不到尊重,更谈不到团结。”(王明道,七,p.296)王氏认为我们不应该和这般‘不信派’有任何联合,亦不应该参加他们的任何组织。(王明道,七,p.320)而Wickeri相信,由於缺乏了对话,遂令王明道和三自领袖在彼此争辩的过程中出现了好些过激的言论。(Wickeri,p.167)

 

  尽管王明道的作风强硬,却一点没有减低他在近代中国教会的影响力。吴利明曾经指出,王明道是一位最受一般中国信徒尊崇的人物。(吴利明,p.133)。

 

  林荣洪认为王明道所表彰的是生命性的神学。(林荣洪,p.240)焦源濂相信王明道是神差来的为他作见证的,叫众人因为“他这个人的品格和行事为人”而相信神。(焦源濂,p.xiv)而赖恩融则曾经以专著介绍杨绍唐、倪柝声和王明道的生平。他视此三人为近代中国教会历史的“三巨人”。他明白要在中国所有教会中选三个人是非常困难的事,但他仍然以此三人为“中国教会三巨人”。因为这三人确实十分突出,“他们对圣经的真理具有独特的阐释能力,并对此一身处革命时代的中国基督教会具有微妙深远的影响……他们……具有矢志如一的忠心。”(赖恩融,p.2)而他更认为“在人格上的高洁和耐力方面,以及影响的范围和建设性上,‘铁人’王明道应被认为‘三勇士之最’。”(赖恩融,p.91)

 

  在文字工作上,王明道於一九二七年创办《灵食季刊》,其发行遍及全国,广被接纳。因此,王明道亦被视为是“近年中国保守派神学的一位重要发言人,深深影响中国教会的大众神学。”(林荣洪,p.228)但是,由於王明道所影响的是大众神学,所以他并不能够在一个比较学术性的水平,跟当时的新神学派进行辩道。(林荣洪,p.236)而由於王明道相信:

 

基督徒在蒙恩以后,必须远离这罪恶的世界,但同时他们仍当走到世界里去……是要招呼其中的人急速悔改,接受神的救恩……不是要图谋改良这罪恶败坏的世界――这世界是不能改良,必要遭遇毁灭的……。(王明道,二,p.186)

 

  他的实践神学亦是“纯粹从个人性的立场出发,缺乏社会性的意识。”(林荣洪,p.232)因此,他的讯息并未能够对那些要积极改变世界的人带来任何意义。(吴利明,p.164)   然而,Adeney却认为虽然有人批评王明道“过份强调从世界分别出来的观念,”但他的教导却极之实际,“能针对生活在非基督徒社会中的青年人所面对的具体问题。”(戴绍曾,p.33)王永信亦指出,道德问题在王明道的讲道和教导中占很大的比重。(王永信,p.36)而他所宣讲的简单讯息和“他对宗教和人生那种相当切实的体认,对一部份的人来说,无疑是有著很大的吸引力的。”虽然跟随他的“并不是教育水准很高的一群”,但人数却相当可观,他/她们可说是“代表了中国基督教在数量上一个相当重要的部份。”(吴利明,p.133)   事实上,王明道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后遍布国内的年轻人及学生具有持久的属灵影响。(戴绍曾,p.33)虽然他的使命在五十年代中期受到了阻遏,人们既听不见,也看不到王明道,但王长新却指出:

 

他[王明道]的见证却一直继续下去,通过文字磅礴於全世界。他的著作数量之多,流传之广,影响之大,确非始料所能及……王明道先生那个属灵的英雄形象却巍然屹立,影响著千千万万的人,直到今天人们还纪念著这一位神忠心的仆人。(王长新,p.xvi)

  

  因此,虽然王明道并不是拥有卓越成就的学者,也不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甚么特殊贡献,(赖恩融,p.2)但是他对近代中国基督徒的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况且他所处的是一个急剧转变和传统价值观面对巨大挑战的社会,而王明道作品的“最大价值乃在於作者指出,在这充满异教和物质主义的中国社会中,我们当如何实际的活出基督徒的生命。”(赖恩融,p.89)所以,研究王明道的思想,尤其是他对基督徒所面对的道德难题的看法,根本便是顺理成章的事,而本文是以王明道的婚姻伦理为研究的课题,期望了解王氏在这方面的教导。   王明道约在一九二六年和一九二七年间开始他在文字工作方面的贡献。至五十年代中期被囚止,前后出版书籍和小册子凡数十种,绝大部份均曾在他所创办的《灵食季刊》内刊载。而在一九七七年,王正中将王明道绝大部份的文字编成《王明道文库》七册,二百余万字。难怪赖恩融认为“在中国,王明道的书为数最多。”(赖恩融,p.89)而他的写作期间亦是中国传统婚姻制度备受冲击的年代。作为一位深具影响力的基督徒领袖,他如何教导基督徒回应这方面的转变,便是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问题。

   基本上,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张树楝及李秀领,p.107-112)婚姻的结缔并不讲求男女的爱情,却要求门当户对。原则上要先由媒妁传言,再由父母决定,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并没有直接表示意见的权利。(张树楝及李秀领,p.75-87)结婚则要经纳采、纳徵和亲迎等程序。(张树楝及李秀领,p.122-131)而离婚是丈夫的权利,丈夫可以以不事公婆、无子、淫乱、嫉妒、有恶疾,多言及盗窃等理由的任何一项为依据出妻,谓之“七出”。法律亦规定“一旦出现殴杀、奸非、妻欲害夫的情况就必须离婚。”丈夫也可以因为妻子色衰或丈夫富贵而出妻。在重视贞节的社会,丈夫休妻可以再娶,妻子被休则不能再嫁,生活也无所归依。(张树楝及李秀领,p.135-149)虽然原则上法律没有禁止寡妇再嫁,但世俗则以寡妇再嫁为耻。(陈顾远,p.227-233)   虽然这种婚姻制度在中国经已存在了很多年,但在20世纪,尤其自“五四”新文化运动始,即受到严厉的批评。

 

新文化运动发起者……在婚姻家庭问题上主要反对旧礼教对妇女的压迫,著重批判“三从四德”,批判旧的贞操观念,攻击旧式婚姻,呼吁争取妇女的独立人格……。(张树楝及李秀领,p.235)

  

  甚至有些人过份痛恨旧制度,对之采取完全否定的态度。(张树楝及李秀领,p.234-235,邓伟志,p.81)而作为教会的牧者和年轻的基督徒的领袖,王明道如何回应中国文化在这方面的转变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课题。

 

   本文是以王明道的婚姻伦理为研究的课题。而由於王明道是一位牧者,他所回应的是当时信徒所面对的问题,所以纵使他的讨论范围相当广泛,却仍然不是对婚姻伦理的系统阐述。本文的第一段至第六段将会描述王氏对婚姻所涉及的好些问题的看法,其  中包括婚姻制度的建立、独身的恩赐、择偶的条件、爱情、贞洁、夫妻关系、离婚、寡妇再嫁与纳妾等。最后一段则总结王明道的婚姻伦理,并提出评论,检视这位基督徒领袖如何以他的信仰回应文化的变迁。   虽然婚姻与家庭在基督教社会思想方面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却没有在当代的基督教伦理研究方面受到相应的重视。因为伦理学家认为同性恋、堕胎、婚前及婚外性行为比婚姻与家庭的问题重要。而基督教社会伦理课程大都集中讨论政教关系、战争和财富等问题,或许导师认为在公平的社会里,婚姻与家庭会自然地昌盛起来,故亦毋需多作讨论。(Post,p.265)所以,近代的神学家和教会领袖的婚姻神学是较少人注意的研究项目,本文亦是这类研究的一项新尝试。

 

一、神的话语、圣经与神的旨意

  王永信曾经指出,“王明道先生是目前为止锲而不舍地寻求《圣经》真理与生活一致的主要华人教会领袖之一。”(王永信著,蔡定邦译,p.36)事实上,王明道十四岁开始便立志每日查考圣经。他说:

 

从那一年起,每日无论如何忙碌,必要抽出一个时间来,专一祈祷读经。(王明道,七,p.163) 我从十四岁信主以后,每日都读圣经,我也笃信圣经。(王明道,五,p.61)

 

王氏笃信圣经,他承认自己“未曾入神学,也未曾读甚么神学的书籍,”但却要求自己的信仰和所传的信息都要以圣经为根据。他宣 称:

 

凡是圣经所讲的,我都接受,凡是圣经中所没有的,我一点也不要它们。我的信仰和我所传的信息都是要完全回到圣经里去。不论多少人从圣经中减去一些真理,也不论多少人在圣经以外加添一些遗传,我总要信圣经里所有的,不能少也不能多。(王明道,五,p.120)

 

故此,他所建立北京基督徒会堂是按照每年犹太人逾越节的正日子,以纪念主耶稣的受难和复活。而该会也不庆祝“圣诞节”,“因为这不但不是圣经上的真理,而且是罗马教会把古代欧洲人拜假神的日期和习俗改头换面所制造出来的。”(王明道,五,p.129)   王明道相信,凡是真实爱主的信徒都要在他/她的“心思、意念、言语、行为、动作、生活、与主的命令”相符合。(王明道,三,p.111)问题是我们如何能够明白神的命令或旨意呢?      根据王氏的看法,“神的道”或“神的话”就是真理,“只有神的话是真理。”(王明道,二,p.149)我们可以从神所赐的圣经听见神的言语。(王明道,七,p.263)“而藉著圣经中所记载的神自己的言语,并那住在我们里面的圣灵,我们实在很容易明白神的旨意。(王明道,五,p.343)”因此,圣经的教训能够

 

使我们的心思意志,专注重在神的言语和他的意旨上;存心、说话、行事、待人,完全遵照神的命令和训诲……惟要一心趋向神的法度,往他命令的道上直奔。这便是尽心、尽性、尽力、爱神……。(王明道,二,p.208-209)

 

信徒在聆听了神的道后,便要持守在心中,藉著神所赐的恩惠和能力,竭力遵守。(王明道,六,p.123)      王明道认为遵行主的话是一件极重大的事。因为这件事既关  乎我们一生的成败,亦关乎神的荣耀。而在主再来时,我们受赏或受罚“也与我们今日是否遵行他的话有著极大的关系。(王明道,三,p.196)”而听主的话就去行的人,他/她们不仅在将来获得奖赏,亦要在今日蒙神的赐福和保守,心中满有平安,并且在任何环境中都能站立得稳。(王明道,三,p.302-304)王氏说:

 

人若顺从神的命令,有他所喜悦的敬虔,神必使他所蒙的恩,日渐增加,使他所走路,日渐明亮,至终如正午的日头,光辉普照。(王明道,二,p.219)

 

  至於婚姻方面,王明道认为虽然神未曾在圣经中把我们人生中的每一件大小事应当怎样作,或不应当怎样作,都一样一样的写出来,但却把一切作人的原则指示了我们。因此,神经已将夫妻应当怎样同处的原则告诉我们。

 

我们把这些原则都牢牢存记在心中,无论遇见甚么事,他的灵便会藉著这些真理教训我们,引导我们,使我们不偏左,不偏右,完全行在神的旨意中。(王明道,三,p.40)

 

因此,信徒应该在婚姻的问题上寻求神的旨意,尝试从圣经中寻找神在这方面给我们留下的原则。

 

二、婚姻的创始与独身的恩赐

  王明道相信婚姻是神所“创始”的,他藉著创世记二章十五节及十八至二十四节指出,神造了一个男人,要求他治理神所造的世界,但不久便发现“那人独自生活不仅寂寞孤单,而且有起甚么事  来没有别人帮他的忙。”於是便给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王明道,一,p.161)” 他说:

 

神造人的时候就是造了男人以后又造女人。神使男女结为夫妇,同工互助,组织家庭,生养子女,这是神奇妙的安排。因此,我们承认爱情与婚姻都是神圣的、崇高的、尊严的。(王明道,一,p.2)

 

  除此以外,王明道亦相信神创立婚姻是“叫人类在地上蕃衍”。因为“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是神的命令,而子女众多更是神所赐的褔。(王明道,一,p.162-163)   因此,王明道认为信徒应该尊重婚姻。(王明道,一,p.162)而根据“全部圣经中所讲的真理……除去少数有特别恩赐使命或有异常的情形的人以外,每一个男人应当有一个妻子,每一个女子应当有一个丈夫。(王明道,一,p.166)”所以,王明道主张婚姻应该是一夫一妻,而除了有独身恩赐或情况异常的人外,人人都当结婚。   但是,王氏亦指出,由於“不敬虔的人在两性关系上屡屡纵欲犯罪,渐渐使众人……以为两性中间的关系都是不洁净的……是不光明不圣洁的,”结果令“许多渴慕圣洁的人不愿意结婚。”而如果他/她们并没有独身的恩赐,便会“陷於极端的苦闷,使身心两受亏损,”或“是放荡堕落,演出种种的丑剧。”(王明道,一,p.165)   王氏相信独身是一种恩赐,只有那些有独身恩赐的人才“可以自己随便立志不结婚”。(王明道,一,p.169)他认为:

 

得著这种恩赐的,一无挂虑,专心事奉主固然是好;但没有这种恩赐的,勉强要这样作,纵使不陷在罪里,每日也要经过多少战争,受到多少痛苦。在这种苦况中也不见得事奉主能事奉得更好。这样的人还是  结了婚更好一些。(王明道,一,p.170)

 

王氏自己亦曾在二十一岁到二十四岁间羡慕独身的生活,后来听了神的一位老仆人的意见,认为“一位青年的男传道人若是独身,作起工来,处处是困难,事事不方便。”於是为了更好地事奉主,便放弃了守独身的主张。(王明道,五,p.174)而他亦劝导一般青年未婚的信徒,不要轻易立志守独身,亦“不可轻易对人说决定要守独身,以致后来弄得不是食言,便是受苦。”(王明道,一,p.170-171)

 

  所以,王明道认为全部圣经所显明的真理是:“结婚是正当的轨道,独身是特殊的情形。”没有人有权柄反对人结婚,也没有人有权柄教训人不可结婚或轻看结婚的人。(王明道,一,p.172)举凡没有独身恩赐的信徒,均要“按著正道进行婚事,订婚,结婚,夫妻同居,生育子女,都是没有人可加以批评非难的。”(王明道,一,p.166)

 

三、结合婚姻的正轨

  王明道承认爱情与婚姻都是神圣的、崇高的、尊严的。但他亦指出魔鬼在青年男女间所施的试探是最有效最普遍的。

 

……如果我们不知道预防魔鬼的试探,他便会在这时候藉著我们情欲发动的机会,引诱我们犯罪,使我们跌倒,使我们陷在祸患中,而且毁坏了我们的人生,使我们再不能被神使用,再不能去作成神交托给我们的那重大的工作。(王明道,一,p.2)

 

所以,信徒必须在婚姻的事上清楚看出神的引导和预备,而他亦相  信神必然十分关心信徒的婚姻。(王明道,一,p.3)   神关心信徒的婚姻,信徒亦应该恭恭敬敬地将自己的终身大事交给神,安静等候神的指导,预备和求神开合宜的路。(王明道,一,p.6)王氏认为最好不要在求学时期谈婚姻,以免分心,阻碍信徒充实自己,令信徒不能够预备自己成为一个在神和人面前有用的人。况且信徒在求学时期仍然要倚赖父母,因此纵使有人代为介绍婚姻亦要“婉言谢绝”。(王明道,一,p.4)但神必在他看为美的时候向信徒显明他的旨意。

 

或是使我们亲自遇见最适宜的对象,或是藉著属他的人为我们介绍合适的人。遇见这种机会的时候,还应当恳切呼求神的指示引导,使我们不致以自己的意思当作了神的旨意,也不可拿人的意见当作了神的安排。(王明道,一,p.6)

 

  王明道相信婚姻是神制定的,神亦为婚姻的结合定下了“最适宜的轨道”。(王明道,一,p.173)而神经已藉著创世记二十四章一至十四节将这轨道清楚教训了我们。第一,这章圣经告诉我们“圣徒选择配偶必须在教会中间选择……基督徒选择配偶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对方必须是信主的人,其他的条件还可以让步,惟独这个条件是不能让步的。(王明道,一,p.173-174)”   王氏相信神不容许信徒跟不信主的人结婚,因为不论对方是拜假神的或不信有神的均是与神为敌,如果跟这些人跟这些人结婚便是与神的仇敌站在一边。(王明道,一,p.190)而且,人与人相处最亲近的莫过於夫妻,如果信徒跟不信的人结婚,便会令他/她们更易被不信的人同化。(王明道,一,p.189)所以,“信的人若与不信的人结婚,便是故意违背神的命令。”(王明道,一,p.190)而信徒是不应该以“引导对方信主”为理由跟不信者结婚,因为能达到目的的是 “十里不得一二”,此仅是悖逆神的藉口。(王明道,一,p.191)信徒更不可以以为只要靠神便不怕试诱,於是便跟不信的人结婚,因为这是试探神和悖逆的行为,遭遇失败是毫不希奇的事。(王明道,一,p.191)信徒应该信靠神的预备,不应自己设法而结果吃“自己所结的苦果”。(王明道,一,p.191-194)因此,“圣徒为自己选择配偶或为其他圣徒介绍婚事的时候,一点不应当往不信的人身上设想。”(王明道,一,p.195)而王氏更提醒信徒,“就是选择婚姻的时候,对方必须是在毫无婚姻的企图以前已经真实悔改信主了。”以避免“造出假信徒”的危险。(王明道,一,p.195-196)   

  根据王明道的自述,当他想到刘景文或许是神所为他预备的伴侣时,他亦求神的美意成就,免他“陷於失望及陷阱中。”(王明道,五,p.177)遂一直等候神显明他的旨意。   王明道认为中国“古人对婚姻这件事主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很有真理的。”(王明道,一,p.179)所以他相信创世界二十四章一至十四节告诉我们的第二件和第三件事是:“婚姻当由虔诚事奉神的尊长作主,由老成人负责选择”(王明道,一,p.174)和“婚姻的结合应当有一个敬畏神而且有见识的人作媒介。(王明道,一,p.178)”   王氏主张如果家中有敬虔事奉神、有信心和有见识的父母,青年人最好能够将婚姻的事交给父母代为选择,然后自己同意,或是看见了甚么对象,便告诉父母,让父母详细查考,决定取舍。青年人应该听从父母的领导,“因为他们明白许多事情是你不明白的,他们经验过许多事是你未曾经验过的。”而如果父母经已去世,则应听从家中“有信心德行和见识的”其他尊长的指导,免得“大错一经铸成,再想挽救也来不及了。”(王明道,一,p.175)况且,在婚姻的事上请人指导亦可以帮助青年人逃脱爱情的蒙蔽。

 

 因为他们不是当事人,他们不受爱情的蒙蔽,他们用旁观者的眼光来加以查考和分辨,他们能看得出对方的短处和缺点。再加上他们处世阅人的经验宏富……他们代为选择虽然不敢说万无一失,但比较青年人自己选择的危险性实在小得太多了。(王明道,一,p.177)

 

  由於王明道主张青年人在婚姻的事上要听从父母的指导,他亦相应要求父母要留意儿女的婚姻问题。

 

平日在这件事上给他们一种适宜的领导,不要容他们自己去瞎撞。到了适宜的年龄,一方面为他们留心物色适宜的对象,一方面同他们开诚布公的讨论,好明白他们的心愿与目的。作父母的不可用高压包办的手段去解决儿女的婚姻,也不可采取完全放任的办法。如果儿女(尤其是女儿)不好意思谈到自己的婚姻,作父母的更应当负责帮助他们进行,免得延误过了结婚的年龄,使儿女陷入苦境。(王明道,一,p.313)

 

但是,王明道亦意识到“有许多没有信仰没有知识思想卑鄙品德污浊的父母,”他/她们不配为子女选择结婚的对象,而如果青年人“看出父母的主张和安排不合真理,”便要以极大的信心和勇气坚决反对,“为这件事忍受甚么痛苦和逼迫也是不能屈服的。(王明道,一,p.177)”   王氏主张婚姻的结合应当有一个敬畏神而且有见识的人作媒。当然,他亦知道社会中有一些为利益而作媒的人,他认为这些人是“社会中的蠹虫,人类的蟊贼,”是应当铲除的。而“有资格作媒妁的人必须是可信靠的人,老成的人,有德行的和见识的人,更要紧的是敬畏神的人。”(王明道,一,p.179)良好的媒妁是婚姻的一种坚固保障,因为

 

比如说我为两个青年人介绍婚姻,我为他们二人一生的幸福和前  途打算,决不敢轻忽办理。我为神的荣耀也决不敢贸然进行。我为我自己的信用和名誉也不敢草率从事。我必须十分知道男女两方面都是可靠的圣徒,也必须清楚明白他们两个人没有甚么欺骗和恶意。如果我对他们两个人中间的一个稍有怀疑的地方,我就拒绝不为他们介绍。这么一来,我的介绍便成了他们两个人婚姻的一种保障。(王明道,一,p.180)

 

如果婚姻有贤明的父母作主,再有敬畏神的人作媒,“这种婚姻无异有了双重的保障。”(王明道,一,p.179)   当然,王明道从这段经文亦看见“婚姻的事必须呼求神的指导和成全。”因此,不论父母为子女安排婚事,或青年人选择终身伴侣前,或信徒为别人介绍婚姻,均要仰望、呼求和等候神的成全,如此便能够避免顾虑不周设想不到的危险。(王明道,一,p.181-182)   在王明道想到刘景文可能是自己的终身伴侣时,除了祷告等候外,亦曾跟一位“老年圣徒谈到这件事,求她的指导,”对方亦“应许为这件事祈祷,以后再看能不能作甚么。”似乎这位圣徒是作了他的联络人,或许成了这段婚姻的媒妁,因为过了几天,王明道从她知道刘景文的父母要慎重考虑,而刘景文则说:“天父看怎样好,就怎样罢。”最后王氏跟刘景文的父母达成共识,如果王明道的“母亲有一些表示不赞同”,便决定放下这婚事,不再进行。结果他的母亲并没有一句表示不赞同的话,王氏视此为他向神所要的最后一个证据,“现在也清清楚楚的得著,”令他“确知这件事是出於神的美旨了。”(王明道,五,p.178-179)   第五,王明道从创世记二十四章一至十四节所看见的另一个教训是:“选择配偶主要的条件除了信仰以外最重要的便是爱心和德行。”(王明道,一,p.183)他说:

 

 我们都知道一个有智慧的男子或女子要选择一个配偶是何等的谨慎。他[或她]总要用多少的时光,费多少的心力,去考验她[或他]的性情如何,德行怎样,知识的优劣,体格的强弱。及至他[或她]确知对方一切景况都是与自己相配适宜,以后才要进行他们的婚事。(王明道,四,p.13-14) 青年信徒选择配偶之条件,信仰与德行为第一重要,学识、才能次之,体健又次之,其他不足论也。(王明道,五,p.178)

 

因为信仰、德行和爱心均是神所注重的,举凡尊重神的都要以神所注重的为择偶的条件。(王明道,一,p.6)

  

  王明道从该段经文所得的最后一个教训是婚姻必须得当事人同意。(王明道,一,p.186)所以,王氏反对中国“旧有的习俗”,认为父母不应该在子女年纪幼小时便给他/她们订亲,指腹订婚则更是不合真理的事。(王明道,一,p.187)而“最适当的方法就是父母代为选择,徵得子女的同意,或自己子女选择,徵得父母的许可,再徵求有信仰有德行有见识人作媒妁……这三方面都当齐备才算十分妥善。”(王明道,一,p.181)

 

四、爱情与贞洁

  王明道相信爱情和婚姻都是神圣的、崇高的、尊严的。爱情是天赋的,如果按著神的旨意,将爱情用在正轨上,便“可以结合美满的姻缘,”让人“享受神所赐家庭的幸福,”更可“藉著夫妻间的互助,一同行天路,一同事奉神。”但是,如果我们不按著圣经的教训滥用爱情,便会犯许多的罪,受苦惹祸,害人害己,甚至害到不可挽救的地步。(王明道,一,p.63)然而,何以王明道对爱情存著这么大的猜疑呢?

 

   相信王明道对爱情最大的保留是他认为爱情会令人的理智完全失去了功效。如果男女一发生爱情,便会不顾一切。他/她们只会看见对方是最合适自己的配偶。感情令他/她们看不清双方不可结合的种种理由,亦没有任何人可以劝阻他/她们。“及至结合以后,感情最热烈的时期一过去,甚么都明白了。”双方便会看到对方的缺点,亦会看出彼此不可结合的理由,“他们会后悔、会争吵、会彼此不满意、会互相挑毛病,悲剧便从此开始。”(王明道,一,p.5)

 

  由於爱情有那么大的力量,王明道遂提醒青年的男女,如果他/她们看出彼此没有可能结合,便不要有太近的来往,以免在“玩玩的景况中”发生爱情,后悔也来不及。或许对方有意,自己无心,结果令对方为情自杀,或把对方弄成精神病,或其他悲惨的结果。虽然没有犯法,却不能在神面前推掉害人的责任。(王明道,一,p.5-6)所以,王氏劝勉人“不要轻易向异性的人发爱情,因为这与作茧自缚是一样的危险。”(王明道,一,p.262)

 

   由於滥用爱情会造成害人害己的后果,遂令王明道对不顾父母之命,不用媒妁之言的“自由恋爱”持十分保留的态度,恐防爱情被人所滥用,产生幕幕的悲剧。例如:男人已婚却再骗婚,女性遭骗复遭遗弃或被迫当娼……等。而王氏认为,虽然人可能会透过自由结合而获得美满的婚姻,但却是“十件里面难得二三。”(王明道,一,p.179-180)

 

  此外,由於王明道非常重视贞洁,而滥用爱情会令人被骗去贞操,所以他对爱情是相当保留的。他认为一个女子失身於爱情骗子,她所蒙受的是“一生不能弥补的”损失,“而且这种损失常会演出不可挽救惨痛到极点的结局。”(王明道,一,p.32)所以,为了持守贞洁,他劝勉男子要拒绝荡女的引诱,避免失败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他亦劝勉女子不要被轻佻的男子引诱,要保持玉洁冰清,避免 极苦痛的结局。(王明道,一,p.156-157)

 

  所以,王明道亦主张订了婚的男女,虽然有了爱情,亦有了交谊和往来,却仍要分居,到了结婚那日,新郎才可以与新娘“分享他所有的”。(王明道,四,p.4)

 

  基本上,王明道跟刘景文的婚姻,是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规定,经双方同意而结合的。王氏亦指出,虽然他跟妻子在订婚前经已认识了一年多,但除了谈过几次真理的问题外,便没有单独谈过话,所以并没有像现代男女那样交过朋友,彼此通讯亦在订婚后才开始,然后经过一年零八个月便结婚。(王明道,五,p.180-181)而尽管王明道对爱情存著猜疑,却认为“真实的婚姻必是有最恳挚爱情在夫妻两个人的中间。(王明道,四,p.6)”所以,虽然相信他跟刘景文在婚前的交往不会太多,但他/她们是应该有了爱情才会结缔婚盟。

  

五、夫妻的爱情、责任与相处之道

   王明道是在一九二八年八月八日在杭州跟刘景文结婚。(王明道,五,p.92)他忆述当时的情况说:  

结婚的前几天,承一位外出避暑的老年圣徒把她的房子借给我们住。刘先生住的房子在东边,中间是礼拜堂,和一个圣经女校,再往西就是这座楼房了。因此结婚的那天没有用任何种车辆,出了礼拜堂穿过两层院门,就到我们住的房子了。岳母在我们结婚的那一天送给我们每人一部圣经……我的朋友石天民……送给我们一付对联:“蒙神恩永结良侣;顺主命广传褔音。”(王明道,五,p.180)

 

由於王氏反对婚礼渗入任何迷信陋俗,(王明道,三,p.144)相信这  是一相当简单,却以信仰为中心的婚礼。   王明道相信夫妻间应该有真挚的爱情,因为有了这种爱情,丈夫便会把他一切所有的与妻子分享。所以,婚后丈夫与妻子同住,亦“要把一切的产业资财和他的妻子一同分享。”而且两人既成为一体,如同一人,亦要同蒙羞辱,同得荣耀。(王明道,四,p.6-10)王明道说:

 

夫妻是一种由於爱情的结合,所以丈夫乐意把一切所有的都和他的妻子一同分享。(王明道,四,p.9)

若是享福,他[丈夫]必是要他的妻子与他一同安乐;若是遭难,他也必是甘心和他的妻子一同受苦……。(王明道,四,p.7)

 

而妻子亦因为这种爱情而愿意放弃她原先所拥有的一切,就了她的丈夫去。

 

一个女子,自然是爱她的家庭、她的父母、姊妹、弟兄、她的居所和故乡;但是她若要得著她的丈夫,到底她不能不舍弃这一切,就了他的丈夫去。不过她的爱情,若真是热烈的向著她的丈夫,这样的爱情足够使她甘心舍弃这一切,也不觉得太难。(王明道,四,p.28)

 

  王明道认为神为男人造一个配偶,目的是让他“不但有了伴侣,而且有了同工,来帮助他作神所交托他的那一切工作。”(王明道,五,p.173)所以,妻子的责任便是要帮助她的丈夫。而虽然王氏承认他与妻子“的性情在几点上大不相同”,(王明道,五,p.191)但他亦承认他的妻子了他很大的帮助。他说:

 

到我二十八岁的时候,神又赐给我一个能责备规劝我的妻子。她只要看见或听见我在言行上有甚么过失,便提醒我,劝告我。她在这一  件事上给我的帮助真难估计有多么大。(王明道,三,p.215)

……她[王明道的妻子]不是是个能干的主妇,但她是一个良好的同工;她不是我办公室中的一个干练的书记,但她是我人生和工作上的一个精细的校对员。她不是我从前理想中妻子,但她是我今日最适宜的配偶。现今我才明白我的理想并不是完美的理想,我的选择也不是最好的选择,惟有神的意念和作为才真是尽善尽美。(王明道,五,p.198)

 

而且,一个贤德的妻子亦可以拯救她的丈夫脱离许多祸患,同时也连带拯救了许多别的人脱离祸患。她会“在旁拦阻劝导”自己的丈夫,免得他犯法害人,保全了丈夫,亦保全了其他人。她会“在旁开导劝戒”,阻止丈夫作祸国殃民的事,使丈夫不陷入法网,亦保全了许多无辜的平民。她会“在旁边劝解安慰”,免她的丈夫承怒杀人,救了丈夫,也救了那些与她的丈夫发生冲突的人。(王明道,六,p.223-224)王氏说:

 

一个聪明贤德的妻子不用说帮助丈夫成就甚么事工,只就她拯救丈夫脱离祸患这一件事说,她的功绩就够伟大的了。(王明道,六,p.224)

 

  此外,妻子除了帮助丈夫外,亦要顺服丈夫。因为王明道相信,一个基督徒“无论处在甚么团体中间,就当顺服那个团体中的领袖,和一切有权柄管理他的人……若作妻子,就当顺服丈夫……。”而顺服并“不是因为怕人,乃是因为要顺服神,要讨神的喜悦。”(王明道,三,p.183)由此亦可见王明道是以丈夫为家庭的领袖,妻子的责任便是要顺服丈夫。   王明道认为神的教训是十分公平的。因为神不仅教导妻子要顺服丈夫,亦教导丈夫要疼爱妻子。他说:

 

[神]教训两方面都应当尽自己的本分。自然两方面因为所站的地位不同,所以两方面当尽的责任不同,当作的事也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他们都应当用爱心对待对方,都应当为对方设想,都应当为对方谋利益……妻子有妻子的本分,丈夫也有丈夫的本分。丈夫有丈夫的享受,妻子也有妻子的享受。神的教训最公平不过。他绝不偏袒任何一方面。(王明道,三,p.64)

 

  神是公平的,所以要求丈夫和妻子都要以忠诚对待对方。王明道指出,“夫妻二人都当常常谨慎,除了自己的配偶以外,决不对任何异性的人发生男女中间的爱情,决不背著自己的配偶暗中与任何异性的人有甚么往来和友谊。”(王明道,一,p.129)如果任何人以爱配偶的心去爱任何异性的人,就是犯了淫乱的罪。(王明道,一,p.6)信徒是不应该与那些“待自己的妻子或丈夫不忠诚的人”结交朋友。(王明道,一,p.253)而如果男子在贫贱时得过妻子的帮助,妻子与他同甘共苦,便更不应该在环境好转后移情别恋。“贵易交、富易妻”是一种忘恩负义的行为。“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是金石之言。(王明道,一,p.367)   王明道认为如果丈夫和妻子都是有爱心和德行的人,复以真诚的爱爱对方,则不愁得不著美满的婚姻。王氏更列出了好些具体的行为,以说明夫妻如何

 

……能终日度著一种融融泄泄的快乐生活,他们都不自私、不欺骗、不相咬相吞,不相打相骂、不钩心斗角,不尔诈我虞。他们都彼此体恤,彼此帮助,有褔同享,有苦同尝,这样的家庭纵使家无宿粮,室如悬磬……(王明道,一,p.185)

 

也会是一个和睦快乐的家庭。而在他所列出的具体行为中,甚至包括了房事的问题,他主张夫妻应该在房事上有节制,以免损害身  体,免得为此而牺牲一生的事工。(王明道,一,p.233)

 

  在总结夫妻相处之道时,他认为要维持夫妻的感情和家庭的幸福,最重要的是相爱、相敬和同心敬畏神。而三者最重要的则是同心敬畏神。(王明道,一,p.263)他说:

 

夫妇同处若希望和睦快乐,总不发生痛苦不幸,最要紧的事就是要同心敬畏神,让神在家庭中作主,在家庭中居首位,夫妇在凡事上竭力求神的喜悦;互相劝勉遵行神的旨意;爱神过於自己的配偶。(王明道,一,p.229)

 

六、离婚、寡妇再嫁与纳妾

  婚姻是神所创始的,王明道认为神的计划“是叫夫妻结合以后总不要分离……是叫夫妻二人彼此忠实相爱,共同组织家庭。”(王明道,一,p.199)故此,神是禁止信徒随便离婚的。   根据王明道的观察,离婚经已成为当时社会的一个极重要的问题。虽然没有欧美各国那么流行,离婚的风气却己渐渐流入中国许多大都市。部份信徒受了这种潮流的冲击,不免跃跃欲试。(王明道,一,p.198-199)

 

  王明道发现中国古代跟以色列国古代的制度一样,就是“只有休妻的事,并没妻子与丈夫离婚的事。”而摩西的律法所允许的是丈夫可以休弃那犯了奸淫的妻子。王明道认为这种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如果妻子背弃了丈夫,她的丈夫将她休弃也是理所当然的。这项规定亦限制了丈夫不能够随便休妻,保障了妻子的权利。丈夫如果不是因为妻子犯奸淫而将她休弃另娶,他“就是犯了奸淫了”。(王明道,一,p.198-199)

 

  虽然古代只是容许男子休妻,但近代的法律亦允许妻子对丈  夫提出离异,“出妻”这名词便扩大而变为“离婚”。(王明道,一,p.199)而王明道视“除了淫乱的缘故以外其他的离婚都是神所不允许的,”是不合真理的离婚,是要坚决反对的。(王明道,一,p.205)

 

  王明道之坚决反对离婚,是因为离婚令夫妻的关系不稳固,家庭的基础动摇,令儿童与尚在人间的父亲断绝关系。“爱情,伦常,节制,廉耻,一齐都扫地以尽”,是天下最痛心的事。(王明道,一,p.200)而且离婚会令

 

……许多青年人随意放纵私欲,滥用爱情,把婚姻看作儿戏一般……自由结婚与自由离婚的办法,无异给一般狡诈和愚昧的青年男女大开方便之门,使他们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王明道,一,p.200-201)

 

  此外,离婚的受害者大多是女子,如果离婚的门一开,好些负心汉便会以种种借口跟妻子离婚。除了极少数有本领有资产的女子外,大多数离婚的女性都“不免流离失所,遭遇冻馁。”(王明道,一,p.201)

 

  或许有人以婚姻痛苦而提出离婚。王明道承认许多夫妻间会出现“性情极端不合,知识相差太多,作妻子的与丈夫家中的人实在无法同处,或是一方面性情乖张,对另一方面压迫虐待”等困难,但他并不接受离婚是唯一解决的办法。因为极少的困难是不能解决的,只是解决的方法比离婚更难,而如果开了离婚的道路,便会有更多的选择这条容易走的路。(王明道,一,p.201-202)王氏之所以抱著这种看法,是因为他自己有类似的经验。

 

  王明道承认他跟妻子“的性情在几点上大不相同,”(王明道,五,p.191)甚至他/她们“夫妻间的摩擦真可算相当剧烈。(王明  道,五,p.197)”而且他的母亲和姐姐对他的妻子有很深的成见,令“家中充满了猜忌、恶感、吵闹、不安”。(王明道,五,p.182)然而,他/她们并没有因此而离婚。王明道说:

 

神不许属他的人随便离婚,并不是剥夺他们的自由,实在是为要使他们得褔。假使神不禁止属他的人随便离婚,当我们二人摩擦激烈的时候就离了婚,还能有今日么?(王明道,五,p.197)

 

虽然经过了长时间的摩擦,他/她们仍然能够互相信任,彼此说诚实话,(王明道,五,p.197-198)过著幸福的夫妻生活。

 

  除了离婚的问题外,王明道认为当时社会所面对的另一个与婚姻问题相连的是寡妇再嫁的问题。因为虽然法律并未禁止,但中国旧日一般人视寡妇再嫁为一件可耻的事。结果令某些无人照顾畜养的寡妇流为乞丐饿殍,或令某些寡妇因为身心所遭受的打击而患病、死亡、自杀,或令某些寡妇受人引诱而失节、沦为娼妓,杀人或被杀。(王明道,一,p.206-207)

 

  王明道认为寡妇甘心守节是可敬佩的,但寡妇再嫁却并不可耻。“我们决不应禁止寡妇守节,但我们同样不当禁止寡妇再嫁。守节或再嫁,完全是她们本身有权柄自己定规的事。”(王明道,一,p.208)因为圣经清楚告诉我们,寡妇再嫁并没有犯罪,也不可耻,而我们亦只有听从圣经的教训。(王明道,一,p.208-209)

 

  当然,哥林多前书七章四十节告诉我们,若常守节则更有福气,所以寡妇并不是必须再嫁。但九节亦说:“……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三十九节则说明:“……只是要嫁在主里面的人。”而按照提摩太前书五章十六节的教训,寡妇若有亲人,这些人就当尽力供养她们,不可累著教会,好使教会能够供养那些无依无靠的寡妇。(王明道,一,p.209)

 

    王明道认为禁止寡妇再嫁是不合理的陋风恶习,而既然寡妇再嫁是合乎圣经的真理,也合乎爱神爱人的教训,信徒便应竭力提倡,不必顾虑世人的批评反对,要避免违背神的命令,使人遭遇损害。(王明道,一,p.211)

 

  无疑离婚与寡妇再嫁是两个令王明道困扰的的问题,而第三个则是纳妾的问题。王明道认为创世记二章十八至二十四节告诉我们,一夫一妻是神所立的制度,超出这个数目便是“越出了神所设的轨道。凡这样作的人没有一个不是自讨了许多的痛苦和祸患。(王明道,一,p.212-213)而王氏更列出了该隐的五代孙拉麦、亚伯拉罕、雅各、基甸、大卫和所罗门等人物为例,要求我们引为鉴戒,“因为圣经中所记载的那些多妻的人没有一个不是因多妻惹出来许多痛苦和祸害。”(王明道,一,p.216)

 

  王明道指出,纳妾最明显和最普通的痛苦和祸患是“妻妾互相嫉妒和妻妾的子女彼此不合。”而我们是不可以罪责妻子的嫉妒,正如我们不能够罪责丈夫对行淫的妻子动怒。中国旧日主张妻子不可以为了丈夫纳妾而嫉妒,王氏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主张,因为如果我们接受这种教训,丈夫亦不可以过问妻子与别的异性恋爱。(王明道,一,p.216)另一方面,妾亦希望丈夫专一爱她,便会千方百计除掉那个男人的妻子。结果令家庭成了战场。在这种境况中,王明道认为那丈夫受苦是咎由自取,令人不平的是那些无辜的妻妾因为男人的罪恶而成了牺牲品。(王明道,一,p.216-217)而妻妾既然不合,她们的子女互相攻击,彼此残害则更是意料中事。(王明道,一,p.217)

 

  或许有人因为娶妻多年未曾生子,恐怕绝了后嗣而纳妾。然而,王明道认为,不信主的人恐怕死后变鬼,如果没有子孙祭祀便会捱饿,但信徒既不信死后变鬼,又何以因为怕绝后而纳妾呢?(王明道,一,p.218)   或许信徒是为了养儿防老,希望妾侍能够生下一男半女,让自己到了老年能够获得子女的照顾安慰。但是,王明道认为信徒不应该有这种思想,因为我们不应该倚靠那一点都靠不住的儿女,却要倚靠那永不改变的神。因此,王氏认为,“就是自己不生儿子,设法去抱一个孩子来,养作自己的儿子……也是一件没有意思的事。”(王明道,一,p.220)

 

  如果纳妾是违背了神的命令,有妾的人信主可以被教会接纳么?他是否要离弃他的妾,然后才可以获得教会的接纳呢?王明道在回应这些问题时指出,“圣经未曾告诉我们说有妾的人悔改信主必须离弃他的妾。”因为根据罗马书七章二十三节的教训,丈夫活著时,妻子决不可归於别的男人,而且,就人事来说,如果妾被迫离开丈夫,她“既不是处女,又不是寡妇,”曾经与男人同居,却被离弃了,那又有谁愿意娶那被别人离弃的妾呢?而如果那妾跟她的丈夫感情很好,“现在就这样被强迫的离开,那种苦痛更不用说该有多大了。”(王明道,一,p.220-222)所以,

 

除非男人和他的妾都甘心乐意分离,而且女人也实在能够独居,决不会发生困难和危险,他们自然可以这样作。但如果这个办法办不到,唯一的方法就是维持原状,那就是说照旧留他的妾在家中……对待妻妾的态度应当公平慈爱,不可再像未信主以前那样偏袒一方面,苦待另一方面就是了。(王明道,一,p.222-223)

 

教会亦要接纳这男人。   况且,根据提摩太前书三章二、十二节和提多书一章五、六节记载,“显见那时候的教会中有多妻或有妾的信徒了。使徒未曾禁止教会接纳多妻或有妾的人悔改加入教会,谁还能禁止呢?”(王明道,一,p.223)从申命记二十二章二十八、二十九节推论,那男子既  已玷污了他的妾,就不可再离弃她。(王明道,一,p.224)但是,由於圣经规定作监督、执事或长老的均“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所以多妻或有妾的人“决不可在教会中作领袖。”(王明道,一,p.223)

 

  教会接纳那些有妾但悔改信主的人,便要给他们施浸,并与他们同赴主餐。因为“主所接纳的人我们不敢不接纳。”而且,“受浸是基督徒悔改后的第一步顺服……吃主的晚餐记念主基督徒的本份,也是基督徒的权利,”如果教会不给他们施浸,又不愿意与他们同赴主的晚餐,便会伤害了这些信徒,可能令他们灰心丧胆,跌倒退后,甚至完全失去信心,“这种损害谁能补偿呢?”(王明道,一,p.225-226)

 

  最后,王明道指出,虽然教会接纳那些多妻或有妾的信徒,却不可以容许人信主后纳妾,两者是不能够“混在一处的”。(王明道,一,p.224)而如果作妾的信主,“教会自然也当接纳了。”(王明道,一,p.227)当然,虽然有妾的人经已信主,却仍要接受因为纳妾而带来的痛苦,因为“人在今世总免不了吃自己因犯罪所结的果子。”(王明道,一,p.228)

 

七、总结与反思

   基本上,王明道是一位牧者。虽然他所牧养的并不是教育水准很高的人,却也不是一群目不识丁的愚夫愚妇。况且,除了讲道外,王明道主要是藉著文字进行教导,而能够透过刊物接受教导的亦绝非文盲。所以,这群基督徒亦会期望王氏按著信仰施教,给他/她们解决在婚姻方面所遇上的问题。

 

  林荣洪曾经指出,王明道认为神学思想或教会生活都必须圣经化,“他看重圣经的真理(text),却不计较所处的环境(context)。”(林荣洪,p240)当然,笔者能够明白王明道要将神学思想和教会 生活圣经化的意思,但是何以谓不计较所处的环境呢?是不是指他不会将他所理解的圣经真理跟他所处的环境妥协呢?而当我们看王明道的婚姻伦理时,便会发现他所讨论的问题亦正是当时信徒在他/她所处的环境所要面对的问题。问题是王氏如何以此毫不妥协的态度,将他所理解圣经关於婚姻的教训,在此急剧变迁的社会中应用出来。

 

  王明道所处的正是一个对传统婚姻制度提出强烈批判的时代。而从王氏所写的文字看,我们相信他的言论并不是特别针对某些人的论点而发。所以他只是就著当时信徒所面对的普遍问题而提出他的看法。笔者尝试在此总结王明道的立场,并将他的看法跟当时的法律和流行观点对比,从而对其思想作出一点反省。

  王明道相信婚姻制度是神所创立的,目的是要叫人生养众多遍满全地。而举凡没有独身恩赐的人都应该结婚。信徒亦要按著神的心意择偶、订婚、结婚、夫妻同居及生育子女。

 

  在择偶方面,王氏认为信徒应该以信徒为嫁娶的对象。除了信仰外,择偶最主要的是考虑对方的爱心和德行。而在婚事的安排方面,王氏认为最适当的做法便是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规定,经双方同意而结合。当然,对这对新人而言,爱情也是十分重要的,但王明道亦相信会有人偏离了圣经的教训而滥用爱情,藉著自由恋爱而造成害人害己的结果。

 

  根据国民党在一九三一年五月施行的《民法.亲属编》规定,男女当事人可以订定自己的婚约,否定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做法。(戴伟,p.384)所以,法律基本上承认男女是可以经自由恋爱而结合。

 

  按自由恋爱是五四时期的讨论热点。(邓志伟,p.85)而当时虽然有好些人支持自由恋爱,但亦有人意识到自由恋爱可能会导致某些问题。鲁迅在小说《伤逝》里描写一对追求自由恋爱的男女 的故事,他/她们不顾家族的反对,由热恋到同居,结果感情因为家庭经济的困境而出现危机,两人最终以分手悲剧收场。(邓志伟,p.90)所以王明道对自由恋爱的保留亦不是毫无根据的。

 

  《民法.亲属编》亦规定男子要满十八岁,女子则十六岁,否则不可结婚。婚龄的规定亦禁止了娃娃亲、童养媳等恶习。(戴伟,p.384)而王明道亦反对父母在子女幼小时给他/她们订亲。

 

  虽然王明道对爱情存著保留的态度,但却要求夫妻要有真挚的爱情。因为真挚的爱情能够令丈夫愿意与妻子分享他所拥有的一切,并以牺牲的爱去爱妻子;亦令妻子甘愿搬到夫家,并愿意帮助丈夫,顺服丈夫。而按《民法・亲属编》的规定,妻子是要以丈夫的家为家,亦要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丈夫管理。(戴伟,p.385)王明道并没有视此为对妇女的歧视,却视之为神给与不同地位的人的责任,并强调神的教训是公平的道理,王氏在这方面的看法是值得作进一步的讨论。

 

  王明道十分重视贞洁。他主张夫妻在婚前要持守贞洁,男女均不应该有婚前的性行为,而婚后夫妻亦要彼此贞忠,忠诚地对待对方。因此,王氏所肯定的并不是单方面的守贞,但他认为如果女性失去了童贞,她所失去的是不能够弥补的。当然,我们明白信仰对贞操的重视,但失去了童贞是不是便不能够弥补呢?王氏可否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反思呢?

 

  在新文化运动时期,贞操问题也是一个重要讨论范围。一九一七年十月公布的《修正褒扬条例》对寡妇守节,烈妇殉夫,贞女守节和烈女殉夫等行为均於以褒奖。而社会舆论亦鼓励和崇尚妇女守贞操。(邓伟志,p.95)但是,一九一八年五月,周作人翻译了日本学者谢野晶子的《贞操论》,尖锐地指出,“贞操不是道德,而是一种趣味,一种信仰,一种洁癖。”而当时鲁迅和胡适等亦对此提出了批判。(邓伟志,p.97-99)从王明道的文字看,他并不禁止寡妇再 嫁,相信亦不会支持烈妇殉夫,贞女守节和烈女殉夫。但他会否接受妇女因遭遇强暴而羞忿自尽,则是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根据张树楝和李秀领的分析,当时的法律容许夫妻“双方自愿,可自行离婚,但对离婚后的财产、生活却只字不提,限制了大多数没有经济收入的妇女的离婚自由。”(张树楝、李秀领,p.257)就此,王明道鼓励夫妻以真挚的爱情彼此相待,只容许因为淫乱而导致的离婚。当然,他是因为圣经的教训而反对离婚,但他亦看见离婚妇女流离失所,遭遇冻馁的情况。问题是他能否一方面坚持他所理解的圣经的教导,另一方面则为离婚的妇女发言,为她们争取应有的对待。

 

  此外,当时的法律以“娶妾并非婚姻”为由而容许男性纳妾。(张树楝、李秀领,p.257)而王明道则以多妻会为家庭带来痛苦和祸患为由反对纳妾,他亦反对信徒为了子嗣或养儿防老而纳妾,却认为信徒不需要在信主后休弃自己的妾。

 

  王明道以他对圣经的理解回应当时信徒所面对关於婚姻方面的问题。从圣经字面和直接的教导,王明道坚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要求夫妻以爱相待,彼此贞忠。亦能够抗衡文化,支持寡妇再嫁。也能够提出与法制相异的见解,反对纳妾。但是,我们可以从他教训看见中国传统对他的影响。由於他对自由恋爱的疑虑,遂倾向於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婚姻结缔的正轨,并试图以创世记二十四章一至十四节证明此乃圣经的教训,但此是否仅是他以圣经支持中国传统的某些做法则是值得商榷的问题。而如果我们检视王明道使用圣经的风格,便会发现他是一位讲道者,因为他往往以一段圣经为其论的基础,以阐述他的看法。但问题却是一段圣经是否足以说明整本圣经对某问题的看法呢?

 

  虽然王明道能够就著圣经字面和直接的教导而提出毫不妥协的立场,但对圣经未有处理的问题则未有讨论。例如圣经乃源自 男尊女卑的社会,内容仅记载了女性失去了童贞的痛苦经验,却没有触女性失去童贞能否仍然被视为一个同样有价值的人,而王氏对此亦相应没有任何讨论。此外,由於圣经没有肯定自由恋爱,他亦只有以圣经负面的例子对照他所看见自由恋爱负面的观察而肯定他对自由恋爱的保留态度。此亦可谓圣经对他的思想的限制。

 

  此外,王明道对圣经的阅读是以个人问题为中心的,他所提出的亦只是针对个人面对的婚姻问题的抉择。对於这些问题背后所涉及的社会问题则没有触及,亦不会尝试从圣经寻求解决的方向。此亦可谓王氏对圣经理解的局限。

 

  最后,在王明道所讨论的问题中,其中部份是信徒所独有的问题,但大部份都是任何人均要面对的问题。当然,王明道是以信徒作为写作的对象,但是,他似乎并没有期望信徒以外的人接受他的道德指导。而如果神是创造的主,基督教伦理应否仅以信徒为受众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王明道所处的是一个急剧变迁的社会。但当他回应婚姻伦理所面对的挑战时,他并没有急不及待地放弃传统的文化,亦没有毫无保留地接受新的事物,却尝试从信仰的角度去寻索回应的路向,尽管他不能够完全摆脱传统文化对他的影响,在使用圣经方面亦不可以完全令人满意,但是,从他身上可以看到,当我们回应文化的变迁时,我们不可以仅仅认为基督教是反乎文化、属於文化、超乎文化、与文化相反相成或是文化的改造者,[尼布尔]因为基督教与文化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所以,基督教应该与文化保持互动的关系,一方面保持对话,寻求共识;另一方面则要保持距离,彼此批判。最重要的是双方均要不断地自我检讨,期望引导人群积极地迈向未来。

 

徵引书目

王永信

1990 蔡定邦译〈王明道先生――我的牧者与老师〉,《今日华人教会》,1990年7月。

 

王明道

1998 《王明道文库》,第一册至第七册(浸宣)。

 

王长新

1997 《又四十年》(加拿大福音)。

 

尼布尔、利查[Richard Niebuhr]

1986 赖英泽及龚书森译《基督与文化》(东南亚神学院协会)。

 

吴明利

1990 《基督教与中国社会变迁》(香港:基督教文艺)。

 

林荣洪

1982 《王明道与中国教会》(香港:中国神学研究院)。

 

张树楝、李秀领

1996 《中国婚姻家庭的嬗变》(台北:南天)。

 

焦源濂

1997 〈焦序〉。收於王长新,《又四十年》(加拿大福音)。

 

邓伟志

1994 《近代中国家庭的变革》(上海人民)。

 

赖恩融

1998 《中国教会三巨人》(橄榄)。

 

编者

1990 〈王明道先生九秩高寿特辑――小引〉,《今日华人教会》(香港:世界华人福音事工联络中心)。

 

戴伟

1992 《中国婚姻性爱史稿》(北京:东方)。

 

戴绍曾

1990 〈卫道勇士――王明道先生〉,《今日华人教会》(香港:世界华人福音事工联络中心)。

 

Post, Stephen G.,

1996 “Marriage and Family.” Lisa Sowle Cahill, and James F. Childress, eds., Christian Ethics: Problems and Prospects (Pilgrim).

 

Wickeri, Philip L.,

1988 Seeking the Common Ground: Protestant Christianity, The Three-Self Movement, and the China’s United Front (Orbis)。

 

进深书目

王明道

1998 《王明道文库》,第一册至第七册(浸宣)。

 

王长新

1997 《又四十年》(加拿大福音)。

 

尼布尔、利查[Richard Niebuhr]

1986 赖英泽及龚书森译《基督与文化》(东南亚神学院协会)。

 

吴明利

1990 《基督教与中国社会变迁》(香港:基督教文艺)。

 

林荣洪

1982 《王明道与中国教会》(香港:中国神学研究院)。

 

张树楝、李秀领

1996 《中国婚姻家庭的嬗变》(台北:南天)。

 

陈鹏

1990 《中国婚姻史稿》(中华)。

 

邓伟志

1994 《近代中国家庭的变革》(上海人民)。

 

赖恩融

1998 《中国教会三巨人》(橄榄)。

 

戴伟

1992 《中国婚姻性爱史稿》(北京:东方)。

 

苏冰、魏林

1995 《中国婚姻史》(文津)。

 

Barton, Stephen C., (Ed.)

1996 The Family in Theological Perspective (T&T Clark)。

 

Gelles, Richard J.,

1995 Contempary Families: A Sociological View (Sage)。

 

Stuart Elizabeth & Thatcher Adrian

1997 People of Passion: What the Churches Teach About Sex (Mowbray)。

 

Wickeri, Philip L.,

1988 Seeking the Common Ground: Protestant Christianity, The Three-Self Movement, and the China’s United Front (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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