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丨青少年如何预防和应对网络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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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丨青少年如何预防和应对网络暴力?

2024-07-01 05: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又是开学季

普法要先行

当前微信、微博、抖音等软件已成为青少年的主要社交方式和信息渠道。然而,不少人却利用网络的隐蔽性,虚构事实、编造谣言诋毁他人。处于思想活跃期的青少年容易被网上的不良言论,甚至是网络暴力所影响,产生的危害极大。

下面

让我们走进“普法课堂”

通过案例了解

网络暴力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让法律守护少年的你

小红与小明之间存在感情纠纷,为达到发泄情绪的目的,小明使用其微博账号发布一系列微博,攻击小红及小红的未成年人子女小花、小萱,其中一则微博公开了小花的肖像照;此外,小明还发了数十条短信对小红一家进行辱骂。小明发布的攻击和辱骂内容包括了针对她们外貌的侮辱性评价和“小花系非婚生子女”“小萱没有资格就读某学校”等言论。

小红认为小明在微博上的恶意侮辱诽谤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给其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巨大困扰,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精神伤害,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此,小红作为小花和小萱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小明向小花和小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明在微博上直接点名小花和小萱,具有特定指向性。小明公开了小花的肖像照片并使用了带有侮辱性质的词语,既造成了对小花肖像权的侵害,也贬损了小花的人格尊严,已构成对小花名誉权的侵害。同时,微博内容中还存在着围绕小萱就学情况的负面言论,该言论系脱离事实进行的造谣诽谤。由于该言论足以导致对小萱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了对于小萱名誉权的侵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明应向小花和小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网络暴力的危害有哪些?

该案是典型的网络暴力案件,“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而是借助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伤害与诬蔑,现实生活中网络暴力对青少年的身心危害不容小觑。

危害一:混淆真假

在网络虚拟世界中,真假原本就难以辨识,自媒体时代在网络暴力事件的不断冲击下,原本难以辨识的真善美和假丑恶变得更加难以区分。

危害二:引发社会冷漠

网络暴力异化了舆论监督的作用,网络暴力事件频发,网络暴民频现,它在无休止地恶意攻击当事人,许多不明真相的网民加入其中,他们变得麻木从而变成“欣赏”闹剧的看客,渐渐失去同情心和爱心,逐渐养成无聊的看客心理和冷漠的情绪。

危害三:污染互联网环境

网络暴力的介入,使得网络空间的环境面临严峻的挑战,出格的言论和不理智的行为会对普通网民产生不良影响,而情绪化状态的人往往是不冷静和不理智的,容易做出危害他人甚至是社会的举动。

如何应对?

面对纷繁复杂的互联网时代,青少年应当如何预防和应对网络暴力呢?法官来支招:

一、虚拟空间谨言慎行

自觉抵制网络暴力

网络空间虽然只存在于小小的电子设备里,但却是一个很大的公共场合。我们在网上发表的任何言论,都有可能被数以千计,甚至更多的人浏览。而且,这些言论一旦发表,也不能简单地通过“删除”键来彻底删除。因此,青少年在浏览网络信息时应理性判断,对一些不健康内容坚决加以抵制,不能当“键盘侠”随意发表言论附和、转发,更不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帮凶。

二、守好护好个人信息

不让网络暴力近身

在网上分享的任何个人信息,比如姓名、年龄、地址、学校及个人照片等,也都有可能被传播。同时,个人信息也有可能会被看到的人存储、转发。因此,青少年在分享个人信息时,应当仔细看看是否每项信息都必须提供,认真阅知网站的隐私政策,了解提供的个人信息会被如何使用,并对个人账户进行隐私设置,限定哪些人才能浏览自己的全部个人信息,以免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

三、理性应对网络暴力

不以暴力回应暴力

如果不幸遭遇了网络暴力,若以同样方式还击,矛盾可能会愈演愈烈,而且冲动之下发表的言论也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传播或转而用来欺凌我们自身。因此,青少年在面对和他人的矛盾和冲突时,应当保持冷静与自信,理性应对,勇敢地站出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保存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并及时寻求家长、老师们的帮助,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到法院起诉。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网络上活动时,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构成犯罪的,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已于今年6月份向社会征求意见,不久将正式发布施行。届时,该意见将在惩治网络暴力的法律运用方面起到更有力的指导作用,使广大网民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言行、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在学习成长过程中应当认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面对网络暴力时坚决说不,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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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原标题:《普法课堂丨青少年如何预防和应对网络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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