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不服暨阳街道办事处所作《处理意见书》申请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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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不服暨阳街道办事处所作《处理意见书》申请复议案

2023-05-09 16: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0〕53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

行政负责人:慎杰,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3日所作的诸政督电复字〔2020〕75号《处理意见书》,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依法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诸政督电复字〔2020〕75号《处理意见书》载明: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绍兴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反映的事项,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答复如下:申请人主要反映其是诸暨市暨阳街道××村的村民,村民赵某飞在没有拆除违章和注销购买的房屋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已经给予安排放样了,且2019年10月28号,赵某飞户在拥有多处房屋的情况下,部门还对该户进行了宅基地移位审批公示,该户是不具备人均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这一硬性条件的,被申请人不能给其审批宅基地,不能移位,更不能放样。赵某飞违反“一户一宅”以及无房户指标申报的规定。希望相关部门对其批文进行注销。经调查,赵某飞,男,1965年10月出生,暨阳街道××村村民,其户内共有4人,户主为赵某飞。关于反映赵某飞户存在违章的问题。该处建筑位于暨阳街道××村××处,属联体结构,占地面积约37平方米,建筑程度共3层,无合法权源。2014年“无违建”创建期间,因考虑周边房屋的整体结构性安全,被申请人责成赵某飞对其墙体与隔板进行了拆除。截至目前,经现场踏勘,该处违建仍保持原状态,无重返入住及新发违建。关于反映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给赵某飞办理移位审批公示并不具备困难户审定资格的问题。经查核2015年原市国土资源局出台的《诸暨市农村村民移位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文号:诸土资〔2015〕98号),根据该文件精神,只需确认政策处理未到位、规划实施有困难等原因导致未落实的建房农户办理移位建房手续,不需要审查住房困难资格。关于反映违反“一户一宅”问题。经查询,赵某飞户名下无合法登记房屋。该户在2010年9月10日审批农村私人建房120平方米,批准文号为诸土字(2010)第3486号。因存在用地纠纷,至今未建造。依据《诸暨市农村村民移位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被申请人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接到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该户存在非法“一户多宅”。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该户与阮某某在2001年签过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协议里阮某某将××自然村一处一间三层,占地面积为39.4平方米的楼房卖给赵某飞户。2019年5月14日暨阳街道城建联席会议讨论该户移位建房问题时,确定该户在宅基地放样之前必须将买卖来的房屋拆除,目前该处房屋已拆除。赵某飞原批准私人建房时间为2010年12月,批准时间早于2014年市政府出台的住房困难户审查文件。根据当时的私人建房审批背景,主要审查家庭在册人口内是否存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此2010年审批符合政策,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对赵某飞户现居住房屋的违章部分已于2014年“无违建”创建期间进行了处置;依据《诸暨市农村村民移位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对赵某飞移位办理的宅基地审批是基于原用地审批后因政策处理未落实而采取的行为,根据文件精神不需要审查住房困难认定资格;反映赵某飞户违反“一户一宅”规定问题,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作处理。

申请人称,赵某飞以无房户名义申批宅基地,事实上其有四处房屋,分别为由父母处分得一间半平台后自翻建成三层(派出所处登记××号门牌),违章一处(市控违拆违办公室督查回复单可体现),从阮某某处购买所得一处(至今没有完全拆除),三兄弟继承共有老房一间半。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理意见书》违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要求确认涉案《处理意见书》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同时,《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又因申请人与赵某飞要求移位建房地不存在相邻关系,赵某飞申请宅基地移位的行为并未影响申请人的相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申请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二、赵某飞户移位建房申请符合政策规定。2014年5月30日,诸暨市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预征)。但协议签订至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尚未进行土地征收程序,且未支付过相应征地补偿费,故该征地协议根据第三条约定还未生效,即××村的土地仍为集体土地。2018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农转用意见书,进一步证明在该农转用意见书审批前,土地性质仍为农用地,未被征收。赵某飞户在获批宅基地后因各种原因在原审批位置无法建房,故向答复人申请移位建房。根据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诸暨市农村村民移位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申请人只要符合该《通知》的申请条件,即可办理移位。因此,赵某飞户可以依据上述《通知》办理移位建房申请。综上,赵某飞户申请移位建房符合政策规定,申请人对答复人反映的事项作出涉案《处理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诸暨市暨阳街道××村村民。2020年4月21日,申请人向绍兴市信访局反映同村村民赵某飞户建房问题,被申请人遂作出涉案《处理意见书》。同时查明,申请人与赵某飞涉案的经诸土字(2010)第3486号《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获得批准的宅基地、未拆除的违章建筑以及宅基地移位审批事项等均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处理意见书、现场照片、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本机关制作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行政复议的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理赵某飞有关建房事项的行为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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