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评估与前瞻:中国工会法60年和劳动法15年”国际学术交流研讨会会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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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评估与前瞻:中国工会法60年和劳动法15年”国际学术交流研讨会会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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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欢

“回顾、评估与前瞻:中国工会法60年和劳动法15年”国际学术交流研讨会会议综述

合 欢

中国社会学会劳动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劳工问题研究中心、美国罗格斯大学管理与劳动关系学院、英国格林威治大学海事研究所于2010年8月18日~19日在北京召开“回顾、评估与前瞻:中国工会法60年和劳动法15年”国际学术交流研讨会。来自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台湾、香港、国际劳工组织、国内高等院校、工会组织、法律组织的学者和专家参加了研讨会。以下是研讨会内容的简要综述。

评估有独特的视角——以今年的劳动社会事件作为检视

在对中国工会法和劳动法的评估中,许多学者从各自的专业方法出发都有独到的见解,但他们几乎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辅之以今年中国发生的劳动社会事件来检视自己的分析或结论。

关于工会及其法律

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刘继臣介绍说,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雏形已经建立,工会系统曾经研究了110个国家的相关法律并且进行立法参与,虽然与西方尚有差距,却也接近了。问题是在一个劳资矛盾多发的背景下,我们的社会保障不健全,法律执行存在问题,特别是地方政府只追求GDP而回避相关的社会矛盾。全国总工会多年来加大了参与立法的力度,地方工会也做出了相当的努力,现在关键是基层工会要有活力。最近一段时间到富士康等企业调查,深感问题的严重性。工会法修正案的起草工作,目前正由全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等有关部门合作展开,而且已经接近完成。在新的修正草案中,对于工会的会员资格、职工代表大会的产生程序、基层工会干部的选举、工会经费保障等方面,都将有更加细致的规定,特别是争取在工资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方面有突破,力求将现行以企业为单位的制度扩大到产业工会的层次。

英国伦敦经济学院Jude Howel注意到,富士康、本田事件都没有正式工会的参与,中国工会的基层至关重要。当然工会也在改革,比如基层的民主选举。问题是存在一种二元困境,例如工会如何促进生产又维护工人利益。村民委员会选举推行范围广且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参与,因为相关的政府部门希望做这些事情,而且希望向外界报道,而工会基层的选举则不是这样。具体而言,各地各单位做法的差距很大,结果也很不相同。因此,需要党、政、工会、知识界、社会各界等多方面的联盟,因为如果没有这个联盟,相应的法律制定就滞后。建立联盟是为了促使权利关系发生变化,而中国的经济结构、过剩劳动力、政府与资方合作等三因素制约着权利关系的变化。由此应该考虑到,对工人的训练有时候比直选可能更有效。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Chang Hee Lee观察到,与美国工会比较,中国工会的会员入会太容易,而工会干部的工资往往又与政府和企业有关系。有统计表明,有工会的企业工资比没有工会的要高,工资差距比较小,工人的流动性也比较小。如果工会是好的,组织比较健全,但工资谈判的效果并不好,那么也不比差的工会好。这就涉及工资谈判权问题。今年的群体事件表明,一些地方也有工资谈判,但工资并没有真正改善。由此想到当年韩国工人通过激进的工业行动才真正提高了工资。那么中国的工人呢?基层工会怎么有实际作用?韩国劳动研究院的Bae Kiu Sik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借鉴韩国经验对中国是有意义的,凭借基层工会的选举并不能改变工作场所的状况,而必须有权利关系的转化。政府应该理解,让该发生的发生吧;工人应该明白,要表达自己的诉求。当然,中国也应该避免韩国工会发展起来后的教训,那就是过于激进的工会成为经济发展和非工会成员生活改善的掣肘因素。

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徐小洪认为,中国工会法律体现了中国工会的双重性定位:既作为劳动关系主体劳动者的集体代表者、维护者,又成为劳动关系的协调者、中介者、调解者。基本的情况是,工会是组建的,经费是划拨的,工会是内部的,工会主席是雇员。现实中出现的“工人运动”,尤其是今年出现的劳动社会事件,对工会的这一双重定位提出了质疑。中国的相关法律如何进行回应,已经提上了日程,需要给予工会在集体劳动关系协调中更恰当的定位。

中国政法大学刘道强通过中西法律比较,认为我国企业工会选举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工会会员的资格界定泛化,没有对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做出明确的划分。工会民主选举程序形式化,组建指标量化,忽略了会员向工会授权的过程,难以体现会员的主体性。工会主席选举中的行政干预,造成人选的实质性决定者并非是会员。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郑桥提出,推进产业级谈判是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途径。以本田的谈判为例,不是说企业赚了多少钱,而是说汽车行业赚了多少钱。产业工会,知道产业的工价。应该在产业级别开展集体谈判,在企业级别进行集体协商。“恶事”由产业工会做,“好事”由企业工会做,这种多样式、多层次的互动有利于达至劳资之间的合作和共赢。

北京师范大学赵炜对汽车行业的调查表明,制造业,特别是汽车制造业是劳资冲突最易发生的行业和产业。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汽车工业被完全置于全球化市场中,以精益生产为代表的管理模式很快推广到汽车制造产业链上的所有类型企业。而中国多数汽车企业对精益管理模式的引进是简单而片面的,放大了控制方面的内容,而忽视了工会和工人的作用。尽管工人享有相对较高的工资,但过长的劳动时间、繁重的工作压力和被重重控制下的劳动过程,都加剧了工人的不满。本田的罢工使问题更为凸显了。

全国总工会王舟波介绍说,本田、富士康事件后,一些地方工会也在进行反思和总结,认识到工人问题的结构性变化已经不能回避,应致力于帮助基层工会担负起自己的职责,在维权与维稳关系上要更辩证地考虑。

关于劳动关系及其法律

悉尼科技大学Anita Chan和澳洲国立大学肖裕均的调查和研究表明,中国就薪酬及工时的讨论,都是基于地方政府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认为是法律规定的也一定就是公平的。事实上,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大多低估了工人的真实劳动付出。而且很不幸,目前差不多所有发展中国家,均以月薪而非小时工资计算法定最低工资。而在发达国家里以小时工资计算是非常普遍的。全球非发达国家需要订立一个工资下限的底线,以阻止这场“逐底”的竞赛继续下跌。今年中国发生的劳动社会事件也表明,工人们对过低的工资是不满意的并提出了诉求。我们相信,结合工资与工时的定量衡量工具将有助于实现国际劳工组织的体面劳动标准。

日本明治大学石井知章从宏观发展视角观察中国的变化,认为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企业、社会集团之间的各种利害关系的对立日趋激化,提出了“社会和谐”的必要性,倡导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政策,而且提升到国家根本战略位置上。这就要求改变劳动立法中的缺陷和不完整,希望通过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促进劳资关系的稳定发展。

美国德保罗大学Yiu Por Chen对中国4座城市服装行业工人进行了调查,研究劳动合同法和金融危机对工人工资的影响。他认为,工资是否增长,可能因为劳动合同法,也可能因为劳动市场的供求关系。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法对于工人工资的提高没有影响,而对于工资最低的人则有所保护。系统地研究这些问题,对合理处理工人事件是有意义的。

台湾世新大学黄德北比较了台湾与大陆的相关立法,认为大陆劳动合同法不是外力压力而是主动由上层推动的,这就提供了依法维权的基础。可是,如果地方政府对劳动法律不肯认真执行,资方很快就会发现并发展出一套策略来应付劳工提出的要求,就像大陆的富士康对加班的处理、沃尔玛对组建工会的处理等。其中,不同地方政府的不同做法带来相当不同的后果。

香港城市大学陈敬慈的调查和研究表明,中国大陆的法律不是像一些学者所说的是限制工人的,法律为工人的行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本田事件是全国性的,波及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这是一个突破。市场的力量在加强,工作场所的谈判力量也有改进,但是组合的力量依然不足,即工人本身的力量不足。

清华大学杨燕绥分析认为,劳动法不应高高在上地在那儿放着。其实,劳动法应该是枣核型的,劳动标准应该是最基本的一端,中间大量的事项应该是通过劳资协议解决的,另一端是争取到的更高的标准。美国的劳动法律不订基准而是订关系协调。到了全球化时代,企业已经不能强调对立了。但社会权利和社会合作如何成为现实,中国缺乏相应的文化,只有寻找机会才可能有变化。中国当前需要分权,没有分权就没有民主、集体谈判。工会专业化、职业化,可能是可行的。

中国人民大学程延园对全国近600家企业的调查表明,《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动合同签订比例,延长了劳动合同期限,增加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数量;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用人成本,限制了用工灵活性。这些影响很复杂,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且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今年劳动社会事件后普遍提出开展劳资协商,不过依据该法留下的协商空间很小。在体面劳动还是充分就业之间是需要平衡的。不能让中小企业都关了,低端劳动者需要中小企业。

中国人民大学郑爱青认为,劳动法的进步主要是立法指导思想的逐步转变,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逐步发展。同时,劳动法也面临着突出的困境,主要是集体劳动关系的缺失和法律调整的滞后。现有劳动关系的调整,集中在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来直接调整个人劳动关系,而能够使劳动关系可以平衡发展的首要因素——集体劳动关系长期得不到发展。今年劳动社会事件的频发提示我们,必须认真审视这一调整手段的缺陷。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王侃的调查和研究发现,中国工人群体意识及行动意识的形成,受到了传统乡土文化与现代化生产的双重影响。在此背景下,中国工人组织形态出现了官方工会与非正式工人团体并存运行的局面。二元化的劳工运动是工人集体劳权实现途径选择的结果,是一个客观现象。对于二元化应该通过制度化的引导,将工人集体行动中非正式工人团体的破坏性因素减弱,同时也应该通过制度化渠道鼓励工人集体劳权的表达,从而制衡资本在个别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劳动关系系统平衡,有利于中国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

英国卡迪夫大学赵志葳研究了中国远洋船员对市场经济的看法和他们对于国有企业的依赖性,观察到船员有时候即使工资被扣减而为了福利、岗位等也得留在公司,由此造成中国有充沛的船员资源却并未成为最大的船员输出国。从制度因素观察,中国只有国有的外派船员中介公司,国际市场上船员短缺,但是中国的劳动力不能够或不愿意进入市场。市场化没有彻底,行政权力依然强大。

北京师范大学的范璐璐研究了工厂的时间政治,认为企业对利润的追逐导致对“时间”控制的精细化,此过程从转变经营体制时开始,并在所有制转变过程中逐渐深化。强力控制下的工时定额制度、极少的休假、灵活的用工制度,表明了劳资权力关系的失衡。工人会想一些办法让时间不那么难熬,还有人联合可以联合的力量去为自己干的活儿多要点工时,但结果却非常不确定。在这种不利于工人的时间制度中,女职工更成了弱势中的弱势。

中国社会科学院石秀印提出,研究工人问题不仅要考察劳资关系,还要考察相关的与政府的关系。比如,工人工资收入就存在双层级差现象。外来农民工工资低于户籍城镇工,户籍城镇工低于当地政府干部。资本借助于生产资料、劳动力等的经营而获得经济收入,地方政府借助于对公共资源的拥有、对制度政策的制定而获得财政收入。如果这些收入的分配缺乏公正性,就会造成工人并非劳有所得,农民工更是酬难抵劳。

前瞻寄予新的希望——憧憬劳动方面的良法

美国罗格斯大学Sue Schurman介绍了美国工会的谈判力量,希望提供给中国朋友在劳动立法中予以借鉴。她介绍说,美国私营部门工会的谈判力量取决于两个因素。首先是雇主的市场力量,称作“杠杆力量”。如果雇主在市场上经营成功,工会就有可能为工人谋取更多的报酬。如果雇主在市场上失败了,工人就会失去报酬甚至丢掉工作。其次,就是工会自己的力量。要利用“杠杆力量”,就必须保证有足够多的工人加入工会,还必须说服会员进行有纪律的、战略性的集体行动。例如,在21世纪来临之际,美国汽车制造商失去了市场主导地位,汽车工会也因此失去了可以利用的“杠杆力量”,失去了50万会员,并降低了薪酬和福利。又如,服装行业基本从美国消失,服装业工会也因此不再存在。工会必须把强有力的领导权威和完善的内部民主程序相结合,前者能保证集体行动时的纪律性,后者能保证由会员来选举和决定领导者,从而使领导者对会员负责并对工会的战略施加影响。

美国罗格斯大学Liu Mingwei研究了中国的劳动法律,认为工会法和劳动法的实施在客观上造成了一种“选择性”,即不同的法律条款在实施或遵守力度上有所不同:劳动法律在不同地区的实施或遵守力度上有所不同,而且劳动法律在不同类型企业的实施或遵守力度上也有所不同。这种“选择性”是由三种行动逻辑的相互作用决定的,即竞争的逻辑、雇佣——收入保护的逻辑、产业和平的逻辑。这种“选择性”是政府对刚性的法律所采取的一种调整手段,体现了其在劳动执法上的灵活性。虽然在2008年后劳动法律的实施仍具有“选择性”,但总体而言,新的劳动法制环境促进了企业劳动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各个方面的显著改善,或许会推动中国的企业管理和劳动关系开始走上“高端”发展的模式。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姜俊禄认为,鉴于2010年春富士康跳楼事件、本田罢工事件,我国工会尚需要在多方面进行改革。可以考虑从九个方面对工会法修改提出建议:1.允许未设立工会单位的职工直接向地方或产业工会申请入会。2.确保工会干部的独立性,推广专职化、职业化。3.推广工会筹备金制度。4.在企业内部以不同行业进行划分,建立行业工会。5.开放外国人加入工会。6.强化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上的监督作用。7.加强工会的民主管理权。8.明确工会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9.赋予工会组织领导罢工的权利。

南京大学周长征深入探讨了1994年《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的概念,认为那是一个抽象的定义,适用范围很宽泛,似乎所有的产业劳动者都处于其保护范围。然而,事实上是为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而规定的,其原型乃是城镇国有企业职工。立法者并没有预计到农民工问题的出现,农民工几乎完全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这也反映出我国劳动法学界对“劳动者”概念的研究只是停留在制定法的层面。由于“谁是劳动者”这一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陆续出台的新法可能不仅解决不了现有的劳动问题,甚至还可能制造出更多的劳动问题。今年春夏出现的工人事件,已经做出了说明。但是,可以吸取这方面的教训来改善劳动立法。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冯同庆认为,如果说60年前是法律初建问题,15年前是法律重建问题,而现在已经是建设什么样的法律的问题。问题所在是,国家规制下社会权利和社会合作显现缺失。回望近代以来的中国劳动法制历史,国家规制下社会权利和社会合作的缺失乃是一种长久的痛。环顾世界劳动法制的演进,劳动法律在中国有效实施的基本条件,便是补救社会权利和社会合作的缺失,国家规制则需要与之相互协调。如果能够认真吸收60年前制订工会法的经验,能够切实体认今年劳动社会事件多发提示的教训,能够结合中国的国情借鉴欧美的相关经验和教训,或许我们能够期许中国劳动方面良法的出现。

栏目主持:纪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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