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实施方案(2021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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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实施方案(2021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实施方案(2021年版)》的通知|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医疗卫生单位、本委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推动实现消除母婴传播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江苏省卫生健康委《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实施方案(2021年版)》和《苏州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实施方案(2021年版)》(苏卫健妇幼〔2021〕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苏州市吴江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实施方案(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吴江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实施方案(2021年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推动实现消除母婴传播目标,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根据国家《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以下简称《国家工作规范》)、《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实施方案(2021年版)》、《江苏省遏制艾滋病传播实施方案(2019-2022年)》和《苏州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实施方案(2021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吴江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实施方案(2021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建立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机制,全面规范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实现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具体目标

至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检测相关指标

(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8%以上。

(2)孕产妇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

(3)孕产妇孕早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80%以上。

2、干预过程指标

(4)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

(5)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5%以上。

(6)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95%以上,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达95%以上。

3、实施效果指标

(7)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2%以下。

(8)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以下。

(9)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内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阳性率下降至1%以下。

上述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见《国家工作规范》。

二、工作内容

预防母婴传播以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综合防治体系为支撑,以常规妇女保健、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为基础,为育龄人群、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相关服务,重点规范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服务流程,确保为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提供及时、安全、有效的预防母婴传播服务。

(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

各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等时机,开展预防母婴传播相关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青少年、育龄妇女特别是孕产妇及其家人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水平,增强其“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健康行为。

(二)孕产妇检测咨询服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所有孕产妇(特别是流动人口、贫困妇女、青少年等特殊群体)尽早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服务。在孕早期或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及相关检测的信息,及时提供适宜、规范的检测,依据检测结果提供后续咨询或转诊。对于疫情相对较重地区或感染风险较高的孕产妇,在孕晚期再次进行检测。

1.艾滋病检测:应当首先进行HIV抗体筛查试验。筛查试验按照流程分为初筛试验与复检试验。初筛试验有反应者进入复检试验,复检试验有反应者尽快进行补充试验。

2.梅毒检测:应当首先采用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进行初筛。初筛结果呈阳性反应者,需用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进行复检,同时进行定量检测。

3.乙肝检测: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为孕产妇进行乙肝病毒感染血清学标志物(乙肝两对半)检测。

4.对临产时才寻求孕产保健服务的孕产妇,尽快提供HIV抗体检测(两种不同厂家或不同原理的试剂)、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乙肝病毒感染血清学标志物检测,并尽快出检测结果和提供相应咨询(其中艾滋病30分钟内出检测结果)。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见《国家工作规范》。

(三)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和综合关怀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符合转诊条件的及时按要求规范转诊;对未转诊的感染孕产妇将其纳入高危管理,遵循保密原则,提供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各接收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江苏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感染孕产妇纳入“紫色”妊娠风险分级,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加强孕期全程随访,动员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进行相关检测。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避免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标准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的疾病传播。加强避孕指导和咨询,帮助孕产妇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

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监测感染症状和体征,按时进行相关检测。强化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计划免疫等常规保健服务。

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为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综合关怀服务。尊重感染者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努力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转诊及干预服务

1、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转诊服务

区卫健委根据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资源和服务能力,分病分类设置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定点机构(见附件1)。原则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妊娠梅毒和先天梅毒儿童、HBeAg阳性或HBV-DNA>2×105IU/ml及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的孕妇及所生儿童的管理均需由定点机构给予规范干预服务。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常规产检时发现孕产妇确诊为艾滋病、梅毒和HBeAg阳性或HBV-DNA>2×105IU/ml及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后,应立即转诊定点机构,并与接诊机构做好信息对接和保密工作。各助产机构对临产时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初筛阳性孕产妇,必须即刻就地予以预防母婴传播相关干预措施,并报告区妇幼保健机构,指导协调孕产妇和所生儿童的综合干预措施;对分娩前未能明确感染状况的孕产妇,原则上按照感染者处理,及时实施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为其提供安全助产服务,以保障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及时、规范、安全、有效的健康管理和预防母婴传播服务。

2、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HIV初筛阳性孕产妇,应立即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确认后将HIV阳性孕产妇转介至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管理。各助产机构对临产时检测发现的HIV初筛阳性孕产妇,必须即刻就地予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开展暴露儿童感染状况监测,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协助做好区域内HIV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HIV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及时为确诊儿童提供转介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辖区内HIV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纳入高危儿管理,在儿童满1、3、6、9(8)、12和18月龄时,分别进行随访和体格检查,给予科学、适宜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

3、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时转诊至区域内梅毒母婴阻断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机构按《国家工作规范》中“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要求,对梅毒感染孕产妇尽早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结束后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必要时再次治疗。

各助产机构对所有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即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同时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明确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对未能明确诊断的儿童,开展定期随访和检测,直至排除或诊断先天梅毒。

不具备诊断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为其提供转介服务,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信息对接。

4、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干预服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对于HBeAg阳性或HBV-DNA>2×105IU/ml及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孕产妇,转介至区域内乙肝母婴阻断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孕产妇进行抗病毒治疗。

各助产机构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12小时内(最好是6小时内,越早越好)尽早接种首剂乙肝疫苗,同时注射100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按照国家免疫程序完成后续乙肝疫苗接种。

开展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服务,在其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个月,及时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以明确母婴传播干预效果。儿童满12月龄前,由检测机构或儿童健康体检机构将其检测结果录入江苏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国家工作规范》。

(五)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母婴传播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组织应当根据自身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联合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健康咨询、心理支持、避孕指导、生殖道感染防治、综合关怀及转介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营造无歧视医疗环境和社会氛围,减少对感染者的歧视,尊重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各项权利,保护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个人隐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卫健委加强协调统筹,建立健全妇幼牵头,医政医管、基层卫生与老龄健康、疾控、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职责,促进社区参与,建立区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指导组及项目管理办公室(见附件2),保障预防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协作机制。各定点机构、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区域间、机构间、机构内转诊和协作,重点加强流动感染孕产妇跨区域、跨机构之间的筛查、诊断、干预、随访等服务之间的有效衔接,确保每一个感染孕产妇和所生儿童不断档、不失访,及时获得规范的预防母婴传播服务。

(三)强化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健全专家队伍和师资力量,保证所有承担预防母婴传播服务人员(包括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皮肤科、传染病科或感染科、检验科等),都能定期得到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建立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暴露儿童个案评审制度,查找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推进预防母婴传播措施。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院感染管理,确保在医疗操作中遵循普遍性防护原则,执行有关消毒制度。

(四)完善检测网络。各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具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服务能力,按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及流程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助产机构要提高临产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能力,及时报告和反馈检测结果(其中艾滋病检测要求30分钟内出检测结果),确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及时获得干预治疗服务。各机构要加强实验室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提升检测服务水平,确保及时获取检测结果。

(五)规范信息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首诊负责制,及时掌握每位受检者的具体检查结果,确保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结果及时录入江苏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指定专人定期收集、整理、填报预防母婴传播相关数据,强化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建立预防母婴传播信息互联互通及数据多方印证工作机制,妇幼保健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预防母婴传播数据信息的管理与质量控制,通过开展数据现场核查、实时在线审核,以及不定期抽查等措施,确保数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保障资金和物资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母婴传播相关物资和资金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对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及时进行招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质量、品目和数量满足工作要求,避免浪费或断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国家预防母婴传播项目经费用于疾病检测、综合干预、随访和管理等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协同工作,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衔接,提高服务效率,增强群众获得感。

(七)加强监督评估。依据省级预防母婴传播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制定本区绩效评估方案和指标。各医疗机构定期组织开展自查,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区妇计中心,区妇计中心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提高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四、职责分工

(一)区卫健委

区卫健委妇幼健康与家庭发展科牵头负责全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医政医管科、妇幼健康与家庭发展科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财务科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基层卫生与老龄健康科负责组织开展艾滋病、梅毒、乙肝疫情监测和艾滋病、梅毒检测工作管理等工作。

(二)区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全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人员培训、健康教育、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信息管理、个案评审、监督评估等;协调临产时或产后发现的艾滋病抗体初筛阳性孕产妇抗病毒药物;协调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早期诊断检测;协调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随访工作;适时与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互换数据信息。

负责为婚前及孕前保健夫妻双方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相关咨询及检测服务,按要求填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并上报。

(三)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工作,会同临床检验中心承担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配合与妇幼保健机构互换比对数据信息。按照职责开展与儿童乙肝疫苗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协助开展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诊疗与转介服务。同时负责预防母婴传播用乙肝免疫球蛋白的申领、分配、库存管理等工作;及时将HBsAg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时接种的乙肝免疫球蛋白电子监管码推送至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确保溯源。

(四)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负责为感染孕产妇和所生儿童提供规范治疗、临床随访、监测管理等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明确负责部门和负责人,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理顺解决感染孕产妇和所生儿童在机构内妇产科、皮肤科、感染科、儿科等之间的流转对接,参与区级预防母婴传播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按要求收集、报告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

(五)助产机构

各助产机构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检测与咨询服务,提高孕早期检测率,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服务。对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及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服务。根据筛查与确诊结果对有需要的感染孕产妇进行转诊。对未转诊感染孕产妇提供孕期保健与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并纳入高危专案管理。对急诊临产才寻求助产服务的感染产妇就地立即实施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对本机构分娩的梅毒感染孕产妇所娩非先天梅毒儿童实施检测、预防性治疗和定期随访工作。严格规范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存储和使用。按要求收集、报告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

(六)区儿童医院

安排专人负责,对本辖区内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个月,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负责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定期随访检测。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要为所有初次产前检查的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检测与咨询服务,根据筛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孕产妇进行转诊;做好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健康管理;对本辖区内所有乙肝感染孕产妇进行健康指导,告知按规定进行儿童乙肝疫苗接种并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并确保检查结果在儿童12月龄前及时录入江苏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中。

附件:1.苏州市吴江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定点机构名单

2.苏州市吴江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领导小组、技术指导组及项目管理办公室名单

附件1

苏州市吴江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定点机构名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优化服务流程,确保早诊早治,逐步实现消除母婴传播的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有关要求,现确定吴江区预防母婴传播项目定点机构如下:

一、艾滋病母婴阻断定点机构: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二、梅毒母婴阻断定点机构: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江苏盛泽医院、吴江区儿童医院。承担辖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规范治疗、临床随访、监测管理等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

三、乙肝母婴阻断定点机构: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江苏盛泽医院、吴江区儿童医院。承担辖区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规范治疗、临床随访、监测管理等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

附件2

苏州市吴江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领导小组、技术指导组及项目管理办公室名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实施,提升项目管理能力,提高项目干预效果,特成立吴江区预防母婴传播项目领导小组、专家技术指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项目组织管理、实施方案制定与落实、项目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监督评估等。组织架构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长:区卫生健康委                     管罕英

成员:区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与家庭发展科 董新建

区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与老龄健康科  杨春红

区卫生健康委财务审计科            阮 聪

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            王健生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张永刚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朱金华

区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与家庭发展科 肖 洁

二、技术指导组

组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丁伟华

成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传科         陆 恒

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产科           张 旭

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新生儿科       张 洁

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皮肤科         沈春花

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感染科         高胜利

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检验科         沈国荣

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预防保健科    周陈思嘉

江苏盛泽医院产科                 陆新妹

江苏盛泽医院儿科                 周 艳

江苏盛泽医院皮肤科               左爱俊

江苏盛泽医院感染科               刘 宁

江苏盛泽医院检验科               潘巨龙

江苏盛泽医院预防保健科           陈 芳

区儿童医院儿童保健科             王煜娇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陈丽丽

三、项目管理办公室

组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朱惠娥

成员: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丁伟华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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