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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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2024-07-09 13: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YANTAI ISHIKAWA SEALING TECHNOLOGY CO., LTD.(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二〇二一年七月

特别提示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封科技”、“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7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7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至36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146,400,000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

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34,712,856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新能源汽车发展对未来业绩变动的风险

公司密封垫片产品主要配套传统内燃机,对于纯电动机的移植配套可能性较低。近几年来,国家大力提高对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2014 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2015年出台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5〕34号)以及2020年1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等文件加速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步伐。

目前,受限于技术瓶颈导致新能源汽车存在续航能力差、能源补充困难以及动力不足等方面限制,新能源汽车主要应用于乘用车、客车等领域;发行人产品下游应用领域以装配柴油机的商用车、工程机械为主,对车辆的续航能力、动力性能要求较高,短期内受到的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影响较小。长远来看,如未来搭

载纯电动机的新能源商用车型、工程机械的研制和生产取得突破性进展、国家政策进一步向新能源商用车倾斜,发行人未来成长性可能受到一定不利影响。

(二)主要客户年降政策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汽车零部件行业存在价格年度调整惯例,通常在新产品批量生产后,随着客户采购年限的推移,价格会有一定比例的年度降幅,即“年降政策”。发行人密封垫片和隔热防护罩产品主要面向汽车行业中发动机制造厂商,产品价格普遍会受到汽车行业年降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密封垫片和隔热防护罩产品中的年降产品对当期收入的影响分别为487.58万元、1,986.47万元和940.31万元。

由于年降政策对产品的售价和盈利水平存在持续累加的影响,随着产品迭代更新和供应年限的增加,旧型号产品的售价和盈利水平将明显下降。因此,如未来发行人主要客户继续维持较高的产品年降幅度或者发行人无法持续开发新产品,紧随发动机产品的更新换代需求,以抵消旧产品年降带来的不利影响,将会对发行人的维持较高毛利率水平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

(三)竞争对手加入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国内主要主机厂客户部分发动机型号独家配套密封垫片产品,在主要主机厂客户的密封垫片产品领域为第一大或者主要供应商。未来随着市场不断发展,如原有竞争对手的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和新的竞争对手的陆续加入,抑或发行人客户出于平衡供货的考虑,相应提升其他供应商产品采购比例,发行人市场份额存在下降风险,进而影响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

(四)外协厂商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生产工序中的冲落、挂胶为劳动密集、操作简单的生产工序,发行人为保证产品供应能力、提高生产效率,较大比例交由外协厂商进行代工,发行人与外协厂商的合作稳定。未来,若发行人外协厂商生产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公司短期内无法寻找到合适的替代性外协厂商,抑或是外协代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成本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存在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的风险。

(五)下游行业不景气的风险

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与终端下游汽车行业的景气程度密切相关,尤其是商用车行业的景气程度。商用车行业与宏观经济关联度较高,物流运输行业以及基建投资的周期性波动会对商用车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客户潍柴控股、中国一汽、中国重汽、上汽集团、广西玉柴等国内发动机主机厂的直接下游为国内商用车整车厂商,受到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影响较大。如该等客户经营状况持续受到宏观经济波动不利影响,该不利影响将会向发行人所处的上游行业传导,将可能造成公司的订单减少,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创新风险

发动机密封制品和密封材料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随着下游发动机行业产品的升级以及技术的不断进步,主机厂对发动机密封制品提出了更高的性能要求。公司虽然坚持研发投入,但是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产品更新和升级换代越来越快;同时我国节能减排要求日趋严格,如果公司不能够及时地把握发动机密封技术的发展方向,无法快速研发新产品以有效满足下游客户需求,将会面临市场占有率下降和产品利润率下滑的风险,对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将产生不利影响。

(七)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55.00%、55.24%和56.97%,比重较高。公司产品主要原材料包括不锈钢、冷板、镀锌带和无石棉纤维等,若上述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且公司不能通过有效措施消除原料价格波动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将面临波动风险。

(八)财务风险

1、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122.73万元、7,209.10万元和7,603.26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8.00%、16.78%和14.13%。若公司产

品下游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市场竞争加剧,同时公司不能及时拓宽销售渠道、优化库存管理以控制存货规模,可能导致存货积压,公司将面临一定的存货跌价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1,705.35万元、12,447.22万元和15,800.36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4.41%、28.98%和

29.37%。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主要在一年以内,可收回性较高,报告期内回款良

好。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预计将进一步增加。若因宏观经济波动、产业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下游行业状况恶化,或个别客户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难以回收而发生坏账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5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一、同意密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密封科技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密封科技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660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密封科技”,股票代码为“301020”,本次公开发行36,600,000股股票,其中34,712,856股将于2021年7月6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7月6日

(三)股票简称:密封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02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6,4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6,6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4,712,856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11,687,144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动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动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

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887,144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持股数量(股)占比(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铭祥控股(SS)70,162,200

47.93%

2024年7月6日厚瑞投资 19,807,920

13.53%

2022年7月6日日本石川 16,513,920

11.28%

2022年7月6日冰轮环境 3,315,960

2.27%

2024年7月6日

小计

109,800,000

75.00%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

股份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1,887,144

1.29%

2022年1月6日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16,961,856

11.59%

2021年7月6日网上发行股份17,751,000

12.13%

2021年7月6日

36,600,000

小计

25.00%

-

合计

146,400,000

100.00%

-注: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

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12月9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058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14,640.0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为10,980.0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3,660万股。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1882号),发行人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813.13万元和10,095.89万元,最近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736.29万元和9,325.18万元,以二者孰低者计量累计净利润17,061.47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Yantai Ishikawa Sealing Technology Co.,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0,980万元法定代表人 曲志怀住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经营范围

垫片及附属垫片、发动

机隔热罩;密封技术研发、技术咨询;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并销售上述自产产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密封垫片、隔热防护罩、密封纤维板以及金属涂胶板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引》(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金属密封件制造(C3481)。公司所处细分行业为发动机密封制品及密封材料行业。

电话号码0535-6856557

传真号码0535-6858566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董事会秘书 于秉群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直接持股间接持股

曲志怀

合计

董事长

2018.11~2021.11-180.31180.311.64%

娄江波

董事、总经理

2018.11~2021.11-456.77456.774.16%

曲兆文

董事

2018.11~2021.11----

纪虹

董事

2018.11~2021.11----

齐贵山

董事

2018.11~2021.11----

邵永利

独立董事

2018.11~2021.11----

金炜

独立董事

2018.11~2021.11----

王志明

独立董事

2018.11~2021.11----

王永顺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2018.11~2021.11 - 93.77 93.77 0.85% 无张春华

监事

2018.11~2021.11----

松崎寿夫

监事

2018.11~2021.11----

于文柱

董事、副总经理

2018.11~2021.11-79.4379.430.72%

王平

副总经理

2018.11~2021.11-61.2161.210.56%

于秉群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2018.11~2021.11 - 79.43 79.43 0.72% 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持有厚瑞投资和/或合弘投资股权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烟台铭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祥控股”)持有公司7,016.22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47.93%,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铭祥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烟台铭祥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001650089673

成立日期

1981

30

法定代表人

李增群

注册资本

2,5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2,500.00

万元

住所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路3号经营范围

以自有资金对密封产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

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自有房屋租赁,自有

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与本公司主营业务不属于同一行业;除对

本公司的投资以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股东构成

烟台国丰持有

股权,合弘投资持有

48%

股权

铭祥控股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末 /2020年度2019年末 /2019年度2018年末 /2018年度

资产总额

8,794.478,087.957,846.52

净资产

7,673.005,569.176,145.22

长期股权投资

5,895.915,895.915,895.91

投资收益

2,104.873,157.32761.82

净利润

2,103.833,023.95822.29

注:上述财务数据均已经审计。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铭祥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丰投资

1,300.0052.00%

合弘投资

1,200.0048.00%

合计

2,500.00100.00%

(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烟台市国资委。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烟台市国资委通过烟台国丰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铭祥控股52%的股权。烟台市国资委是代表烟台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行使对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地方国资管理机构。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0,98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3,66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一、限售流通股铭祥控股

70,162,200 63.90% 70,162,200 47.9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厚瑞投资 19,807,920 18.04% 19,807,920 13.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日本石川 16,513,920 15.04% 16,513,920 11.2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冰轮环境 3,315,960 3.02% 3,315,960 2.2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网下发行股份

限售

- -1,887,144 1.29%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6

个月

小计

109,800,000 100.00%111,687,144 76.29%-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二、无限售流通股

- -16,961,856 11.59%无 -网上发行流通股

- -17,751,000 12.13%无-

小计

- -34,712,856 23.71%- -

109,800,000 100.00% 146,400,000 100.00% - -注1: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注2: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注3: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4: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5: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41,920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合计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铭祥控股(SS)70,162,200

限售期限

47.9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 厚瑞投资 19,807,920

13.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 日本石川 16,513,920

11.2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冰轮环境3,315,960

2.2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680

0.02%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680

0.02%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

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上海市肆号职业年金计划-浦发银行

33,680

0.02%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广东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

33,680

0.02%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

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农业银行

29,470

0.02%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470

0.02%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

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合计

109,993,660

75.13%

-注: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情况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

3,66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价格 人民币10.64元/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发行市盈率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2.11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

方式。

认购情况

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

183.00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2616.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043.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根据《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304.72251 倍,高于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732.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884.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775.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

签率为

0.0165143155%,申购倍数为 6,055.35240 倍。

根据《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7,729,748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1,252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18,849,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1,252股,包销金额为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06%。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748.84万元。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验证,并于2021年6月30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467号《验资报告》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

4,193.56

万元,明细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2,760.35万元(不含增值税);

(2)会计师费用509.25万元(不含增值税);

(3)律师费用470.00万元(不含增值税);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14.15万元(不含增值税);

(5)发行手续费用39.82万元(不含增值税)。

每股发行费用:1.15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注: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募集资金净额 34,748.84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5.05

/

股(按

12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

/

股(按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公司已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1]00188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已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21年1-3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1]006917号”审阅报告,同时公司管理层对2021年1-6月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预计,公司2021年1-3月具体经营情况及财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期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中详细披露,2021年1-6月财务信息预测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信息及经营状况”之“(二)2021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变动情况”中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1条,如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监管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378010100100728242

中信银行烟台福山支行 8110601013001286578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科技支行853552010122600057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科技支行853552010122600075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科技支行 853552010122600066

公司的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仅供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三、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2021年6月16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意向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

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荐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曾军、贾磊

联系人:曾军

联系电话:010-58067888

传真:010-58067832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曾军、贾磊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曾军先生:海通证券北京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具有境内律师资格,为保荐代表人。主要参与天永智能IPO项目、美瑞新材IPO项目、四方光电IPO项目、中化岩土IPO项目、兰宝传感IPO项目、中原特钢IPO项目、合肥百货再融资项目、庞大集团再融资项目、中化岩土再融资项目、中化岩土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烟台

冰轮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曾担任天永智能IPO项目保荐代表人、美瑞新材IPO项目保荐代表人、四方光电IPO项目保荐代表人、中原特钢再融资项目协办人、中化岩土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主办人、烟台冰轮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主办人、中化岩土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

贾磊先生:保荐代表人,主要参与中国农业银行2014年度优先股、中国银行2014年度优先股、太阳纸业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浦发银行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中化岩土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民生银行2019年度优先股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0,98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3,66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铭祥控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企业在首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二)实际控制人烟台市国资委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在首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若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单位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单位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直接或间接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单位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在首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

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持股5%以上股东厚瑞投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五)持股5%以上股东日本石川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六)法人股东冰轮环境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企业在首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3、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

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1)本企业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企业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2)项时,本企业应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

5、减持限制:(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的公司股份:①

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

复上市前,不减持所持有的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二)持股5%以上股东厚瑞投资和日本石川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3、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1)本企业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企业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2)项时,本企业应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

5、减持限制:(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的公司股份:①

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

复上市前,不减持所持有的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三)法人股东冰轮环境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3、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1)本企业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企业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2)项时,本企业应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

5、减持限制:(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的公司股份:①

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

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

复上市前,不减持所持有的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上一会计年度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按照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具体方案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可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在一年内两次以上采取启动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则该年度内用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方式的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10个交易日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的总额的20.0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相关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可暂扣控股股

东当年现金分红,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

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暂扣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的现金分红(如有),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 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发行人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公司回购股份的价

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在一年内两次以上采取启动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则该年度内用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发行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发行人新聘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行人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发行人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五)控股股东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本企业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企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企业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企业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企业可不再实

施增持公司股份。本企业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企业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企业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可暂扣本企业

当年现金分红,直至按《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方式的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10个交易日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用于购买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高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的总额的20.0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同时暂扣本人当年的现金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函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如需要)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就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已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本

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发行人新聘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行人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发行人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重大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构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未能履行该等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就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铭祥控股承诺

1、若本企业违反关于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关于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函为止。

2、若本企业违反关于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函,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关于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函为止。

3、若本企业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

发行人所有;如控股股东未将相关收益上缴发行人,则控股股东当年度及以后年

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履行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为止。

4、若本企业违背或未履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而给发行人、

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将进行赔偿;如本企业未向发行人履行赔偿责任,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履行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为止。

5、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未采取股价稳定的具体措

施,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股

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企业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可暂扣本企业

当年现金分红,直至按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6、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本单位违反关于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若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单位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直接或间接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单位完全履行关于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函为止。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单位承诺对违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或未履行该承诺函

而给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本单位未向发行人履行赔偿责任,则本单位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直接或间接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单位履行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为止。

(四)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若本企业违反关于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关于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函为止。

2、若本企业违反关于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函,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关于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函为止。

3、若本企业违背或未履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而给发行人、

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将进行赔偿;如本企业未向发行人履行赔偿责任,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履行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为止。

(五)其他法人股东承诺

1、若本企业违反关于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关于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函为止。

2、若本企业违反关于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函,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关于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函为止。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股价

稳定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股价

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同时暂扣本人当年的现金分红(如有),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发行上市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本公司承诺将合理利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通过以下措施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力争从中长期提升股东价值,以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1、加快公司现有业务拓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公司已成为国内领先的发动机用密封制品及密封材料专业制造商,在柴油机市场具备较强竞争力。下一步,公司仍将聚焦目前的主营业务,提高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厚公司的每股收益,更好地回报投资者。通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提升公司资金实力,为业务发展提供支持,增强未来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稳定回报期,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确保募投项目及早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提高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蓦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公司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建立良好的成本管控体系,完善ERP系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此外,公司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4、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增加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优秀的同步设计开发能力是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之一。伴随本次募投项目之一技术中心的建设,公司将进一步购置性能先进的研发设备,以高层次的研发平台和可靠的硬件保障吸引高水平的研发、设计人才,为未来公司产品性能、产品质量和可靠性提供坚实的基础。

5、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等事宜,规定正常情况下本公司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最低比例,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本公司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本人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进行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

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关于欺诈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

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

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企业/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八、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委托,担任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产权证书的鉴证意见书》以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文件盖章签字的鉴证意见书》。

作为发行人律师,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现作出如下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三)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有关规定,本所作为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现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密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 001882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772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大华核字[2021]001775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大华核字[2020]001533号验资复核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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