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宾县人民政府 通知公告 宾县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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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宾县人民政府 通知公告 宾县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

2023-08-11 08: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建立完善社会化招商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格局,提高招商引资质效,加强对委托招商和招商引资绩效奖励的规范化管理,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2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1〕1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招商,是指企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等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向宾县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信息,积极促成项目双方接洽、谈判、签约,推动项目实现落地、建设、投产并根据成效给予一定激励的招商模式。

 

第二章   委托对象

 

第三条  委托对象主要包括商会、协会、企业联合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金融机构、商务咨询机构等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章   委托事项

 

第四条  委托事项包括委托引荐项目、委托开展招商活动。

委托引荐项目,是指县域外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宾县投资,建设符合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现代包装、先进制造、现代服务业等为重点的产业项目及总部经济项目。

 

第四章   委托程序

 

第五条  委托程序

(一)受托方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对依法须实施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本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受托方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验收标准、资金支付等技术与商务要求;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受托方,并依据采购文件与受托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据合同开展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程序。合同有效期1年。对中标(成交)受托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通过考核且采购文件中载明了可续签等相关条款的,可续签下一年度政府采购合同,续签期累计不超过3年。合同中应当约定,经费与招商实效挂钩,按照合同据实结算。

(二)对于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点临时性的、特定要求的委托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委托。

 

第五章   激励对象及原则

 

第六条  享受激励资金的对象包括受委托招商机构、自然人,被引荐项目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人不享受激励资金奖励政策。

第七条  委托招商激励资金遵循“谁引进、谁申报、谁受奖”和公开公正原则给予激励。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委托对象为自然人的,由项目投资方、招商部门共同确认,同一项目只认定1个委托对象。

 

第六章   激励条件

 

第九条  享受委托招商激励政策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引进的产业项目(不包含风能、水能、光能、房地产开发利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成套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电力设备等,不包含土地款),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地为宾县县域外(包括货币、生产设备、专利等);

(二)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

(三)投资项目必须是在宾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通过竣工验收、正式投产运营的项目或已缴纳税金的总部项目。

 

第七章   激励类别和标准

 

第十条  受委托招商机构(法人)激励政策

(一)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开展委托招商活动的经费补助。

1、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签署相关委托招商合同,委托机构负责在特定区域组织不少于规定数量优质企业参加宾县组织的专题招商活动,负责积极推动有意向的企业与宾县进行深入对接。

2、委托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对接项目、开展活动可获得相应的工作经费。

(二)服务经费:对促进项目签约、建成投产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法人给予绩效奖励。

引进的项目必须是县域外到宾县投资的工业项目和服务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绩效激励标准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5‰、2‰予以奖励,单一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自然人激励政策

自然人的绩效激励原则必须是引荐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产业项目,奖励标准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4‰给予奖励,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重大项目引荐的激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业项目,获得项目投产的激励外,再给予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的一次性激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①项目投资方为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

②国家级行业排名前5位的行业领军企业;

③当年到位资金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第十三条  对总部经济项目的激励

企业每年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县级实得部分2%的标准给予激励,期限3年。

 

第八章   激励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设立宾县招商引资激励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县级财政及上级激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章   激励资金申报

 

第十五条  激励资金申报

引进产业项目投产后或总部经济项目纳税后,由受委托方向委托方提出兑现激励资金申请,申报兑现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  绩效激励申报流程

(一)备案。为我县成功引荐项目落地的机构和自然人,应在项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委托招商项目引荐落地备案登记表》,确定为第一引荐人。

(二)申报。项目落地后,项目引荐人和自然人可在兑现有效期内(不超过2年)向委托方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如下:

1、引荐机构和自然人填报的申报表;

2、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或正式协议;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5、引荐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6、税务局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企业缴纳税款的完税证明;

7、项目引荐人银行账号;

8、项目引荐人出具的高质量项目情况说明。(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排名为准,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及企业家协会评选的名单为准)。

(三)审核。委托方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资金拨付。经宾县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予以拨付。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委托招商过程中,委托对象提出的其他事项不在本办法激励范围内且对开展招商工作有利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宾县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九条  受托方和引荐方对备案、工作经费及绩效激励经费的申报、兑现过程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虚报数据、提供伪造及不实材料骗取工作经费及绩效激励经费的受托方和引荐方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受托资格。

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经费及绩效激励经费申报、审核、拨付兑现等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缴已拨付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由宾县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或宾西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确认,做为兑现政策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引荐情况有争议的,由宾县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核查并作出结论。

第二十二条  奖励对象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需开具正式发票;奖励对象为自然人的,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同一事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激励。招商激励资金以千元为整数单位计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由宾县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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