糟心!买回家的空调是三年前生产的,能退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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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心!买回家的空调是三年前生产的,能退换吗?

2024-07-15 01: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例提供:王小娣

转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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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食品时,通常大家都会看一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买家用电器时,你留心过生产日期吗?在各式各样的促销和特卖下,李某货比三家,精心挑选了一台家用空调,买回家安装时却发现新到手的空调是三年前生产的,李某越想越糟心,在找商家协商无果后,李某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更换近期生产的空调……

新买的空调竟为三年前生产的“库存机”

2019年6月9日,李某从某电器公司处订购了一台售价为15990元的空调,李某用代金券消费4690元,实际给付现金11300元。2019年11月12日,电器公司安排人员上门为李某安装空调,李某支付预埋管线费、安装费。

安装时李某发现空调制造日期为2016年7月,随后立即至电器公司门店里交涉沟通,要求更换一台同型号空调新机。因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某电器公司诉至秦淮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电器公司更换新机、承担更换新机发生费用。

原告李某诉称:对于空调这类更新迭代飞快的家用电器类产品,其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重点关注和购买的依据。某电器公司在销售空调时并未告知其送货安装的是“库存机”,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告某电器公司辩称:两方签订的空调买卖合同是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且空调已经交付,并在李某的确认下安装,所有信息均是公开的。

未告知空调的生产日期是否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商品生产日期;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被告某电器公司并未告知原告李某该空调的生产日期距其购买时已近三年,虽然生产日期远近与空调的质量问题并无必然联系,但对于普通消费者购买心理来说,其对产品生产日期这一重要因素是存在合理期待的,对此应享有知情权。而被告作为销售者在向原告销售距其购买时已达三年期限的产品时,也负有告知的义务。”主审法官王小娣说。

“虽然在原告购买时国家并未颁布有关空调的强制性安全使用年限标准,但其作为一种工业产品及家庭使用电器,仍应具有合理的使用年限,超期使用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有可能存在引发电器短路进而引起火灾、爆炸等风险。且空调出厂后即便存放未启用,长时间库存亦存在在各种外界环境因素作用影响下,发生电路板线路老化、漏电、冷媒泄露、性能下降等一系列潜在危害的可能性。被告向原告销售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的空调,损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法院判决:更换新机并为原告免费安装

法院考虑到空调生产、运输、销售、安装等环节对时间的需求,及原告购买时间与安装时间等延长,对于原告主张的新机生产日期结合一般消费习惯及心理期待,酌定为2020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产品。但因被告为原告更换新机时需要拆除原机、安装新机,且拆装责任的产生在于被告,故被告应免费为原告提供拆装机服务。

秦淮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电器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李某更换同型号空调一台(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之后),且被告某电器公司更换上述新机时需免费负责为原告拆除原机并安装新机。

●法官提醒●

秦淮区法院 民一庭副庭长王小娣

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家用电器都有合理的安全使用期限,超期使用可能带来安全隐患。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销售者送货及上门安装时应当关注所送货品的生产日期,若其生产日期远早于购买日期且未明确告知并取得消费者同意,使家电的安全使用年限缩短,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可以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小编提醒:

购买家电需谨慎,

生产日期记得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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