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最爱的人伤我最深?涉家庭暴力案件大数据报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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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最爱的人伤我最深?涉家庭暴力案件大数据报告(二)

2023-10-26 22: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19年6月7日,山东滨州16岁的女孩杨瑞立在家中被父亲杀害。据调查,杨瑞立的父亲从2003年结婚起,对妻女进行长期家暴达16年。案发前一个多月,杨瑞立曾向相关部门写过一封求助信,称父亲的家暴已经严重危害到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学习生活。遗憾的是,这起常年家暴事件最终还是以命案作为结束。

时光拨回到三年前,2016年7月29日,广西都安一位女子不堪忍受丈夫20多年的家暴,在丈夫熟睡时持铁锤将丈夫打死。据其供述,多年来她曾多方求助,甚至因不堪忍受殴打离家出走,但丈夫以杀死孩子相威胁,最终她走投无路,产生了杀死丈夫的念头。最终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一、案件数量:家暴比例不低,

且为婚姻家庭暴力案件第二大成因

上述两起案件的典型性在于,分别代表了家暴引起的婚姻家庭暴力案件的两种经典情形。前一案例是施暴者长期家暴、变本加厉而最终行凶;后一案例是受害者长期忍受、忍无可忍最终暴力反抗。

根据案例检索结果,在7572件婚姻家庭暴力案件中,有299件涉及家暴问题,比例约为4%。虽然看上去比例不高,但也已经是相关暴力案件的第二大成因。

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离婚审判大数据报告》也可以看出,在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中,27.8%是因为家庭暴力。家暴问题仅次于感情因素,也是婚姻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

而据我们在近期发布的《上海离婚纠纷白皮书2018》中的统计,即使是家暴类暴力案件发案率最低的省份之一的上海,在起诉离婚的1700多件案件中,家暴的比例也达到了8%。

在这些家暴中,最终导致暴力案件的还只不过是冰山一角。据全国妇联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约25%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0%受害者是女性,且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最长的已遭受家暴40年。在已公布的暴力案件之外,更多的家暴事件在寂静处上演、更多的受害人在黑暗中沉默。

二、案件类型:家暴类暴力案件致死率特别高

上述两起典型案件均为家暴导致的故意杀人案件。而从大数据来看,家暴导致的暴力案件类型中,故意杀人的数量也是最多的,且致死率相当高,媒体报道中常用的“随着死亡而终结的家暴”并非个案,而是普遍现象。

从案例检索数据可以看出,299件涉及家暴的暴力案件中,故意杀人就有155件,占到了52%;而所有案件中造成死亡结果的为167件,致死率超过55%。造成死亡的案件数高于故意杀人案件数,是因为在故意伤害和绑架案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致死情节,几起放火案也是杀人后为毁尸灭迹而放火。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的统计,在所有故意杀人案件中,近10%涉及到家暴。

三、地域分布:案件数按人口分布,

发案率西北高、直辖市低

总体案件分布没有呈现特别强的地域特征,大致仍然按照人口数呈正相关分布。但结合各地的人口比例来看仍然能发现一定的规律。

从案件数量上看,前四位分别是广东、甘肃、江西、陕西,后四位分别是西藏、天津、上海和重庆。根据最新的各省人口数据,广东作为人口最多的省份案件数也最多,西藏作为人口最少的省份案件数也最少,案件数与人口数的分布大致仍然呈正相关,仅凭绝对数量难以判断哪些地区相关案件多发。

但如果以省份为单位,计算每万人中的案件数,可能更容易看出案件高发区域。经过计算,甘肃、宁夏、海南、青海和陕西分列家暴类暴力案件发案率前五位,每100人中就有0.5到1起;而西藏、天津、重庆、广西和上海分列此类案件发案率后五位,每100人中只有不到0.1起。

四、案件原因:家暴受害者反抗或报复导致的暴力案件更多

概括来说,家暴类暴力案件的成因可归为两种:一是家暴的施暴者持续行凶最终酿成惨剧,二是家暴的受害者不堪忍受对施暴者以暴制暴。从统计数据上可以看出,前者占约三分之一,后者却占到近三分之二,家暴的受害者引起的暴力案件比家暴的施暴者造成的暴力案件还多了67%。这似乎与家暴受害者逆来顺受的刻板认知不同。

而对于家暴的原因,相关案件中最常出现的关键词有:不同意离婚、怀疑配偶外遇、赌博酗酒、嫌弃家庭成员。因不同意与另一半离婚而实施家庭暴力的占比超过一半,有约四分之一施暴者是由于怀疑配偶出轨,这两类由感情因素引发的家暴达到四分之三;另外有约14%的施暴者是本身有赌博、酗酒等恶习而对家庭成员动手;少数个案是由于嫌弃家庭成员,包括瞧不起另一半的收入地位或文化水平、因重男轻女而殴打孩子等。

五、加害者画像:家暴类暴力犯罪人具有转化性与传承性

根据相关案件中犯罪人的典型特征,我们将加害者归纳为以下几类:传统型正向、传统型逆向、转化型、传承型。

传统型正向加害者,指的是作为家暴施暴者最终成为暴力犯罪的犯罪人,且其地位相对于受害者处于强势的群体。其特征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并因此在家庭中的地位较强势,高度自信甚至自负,但与此同时有较强的封建思想——包括大男子主义和一家之主的思想,面临的外部压力较大且不能很好地应对,需要在家庭中发泄。

传统型逆向加害者,指的是作为家暴施暴者最终成为暴力犯罪的犯罪人,且其地位相对于受害者处于弱势的群体。其特征是:经济条件和教育水平不高,内心自卑倾向严重,敏感多疑,拥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因缺乏对自身的信心而对家庭成员表现出变态的控制欲。

转化型加害者,指的是作为家暴的受害者最终成为暴力犯罪的犯罪人。此类型的最大特点是高容忍度与以暴制暴趋势同时存在,一方面能够长期忍受家庭暴力长达数年,但另一方面,一旦暴力超过临界点时,其会采取激烈的行为以自己的方式终结暴力。上文中的忍受20多年家暴最终锤杀丈夫的妇女即属于此类。

传承型加害者,指的是作为家暴受害者或者目睹者的子女,在成年后自身也成为家暴类犯罪的犯罪人的群体。此类型的特点在于,上一代的家暴影响到下一代,犯罪人在童年时曾经遭受家暴或目睹父母家暴,而养成了诸如自我匮乏、习惯性说谎、讨好型人格或暴戾型人格。近期媒体报导过的台湾发生的一起17岁母亲与亲友虐杀一岁半女儿的案件即为此类。据台湾地区一份相关研究,曾经目睹家暴的男孩,长大后对伴侣施暴的概率,比一般男性高出5.27倍。

六、受害者画像:多为配偶,偶有父母子女,

转化型受害者自身亦有过错

与上文中加害者类型相对应,我们将家暴类暴力案件的受害者也分为两类:普通型受害者,即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转化型受害者,即家庭暴力的施暴者。

普通型受害者多数为加害者的配偶,偶尔会有父母子女,只有极个别案例的受害者是直系亲属之外的人。与感情类暴力案件中第三人会常常成为受害者不同,家暴类暴力案件与家庭的联系更加紧密,家暴的施暴者很少对外人迁怒,家暴的受害者也往往不愿意“家丑外扬”。

基于普通型受害者身份的集中性,我们也勾画出了一些共同的特征,包括恐惧、抑郁、无助、高容忍度等心理特征和态度反复、以暴制暴等行为特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转化型受害者本身是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自身却反而成为了家暴类暴力案件的最终受害者,并且其“受害人过错”往往会成为法院对转化型加害者从轻处罚的考量依据,可悲可叹。

七、加害者责任:死缓适用比例更高,被害人过错被考虑

在家暴类暴力案件的量刑上,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分别是最常被适用的主刑和附加刑,拘役、管制和罚金刑较少适用,仍然与一般暴力案件的刑罚适用相似。

值得注意的是死刑的适用。相比感情类暴力案件,家暴类暴力案件适用死刑(包括死缓)的比例有所提高,达到接近五分之一,这与此类案件更强的暴力性有关。无论是长期家暴还是以暴制暴,“情节恶劣”“手段特别残忍”都是经常出现的名词。但这与“少杀慎杀”的原则并不相违背,因为在57起死刑案件中,95%都是缓期二年执行,仅有3起是立即执行。

在量刑情节上,有83%的案件有着各种从轻与减轻情节,坦白、积极赔偿和自首都是经常出现的情节。除法定量刑情节外,家暴类暴力案件量刑的一大特点是“被害人过错”经常出现,这与许多转化型受害人本身是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有关。

与此同时,此类案件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比例非常低,只有不到十分之一。在大多数此类案件中,加害者、受害者、受害者家属本就是一家人,作为子女来说,父母相残很难在感情上接受。

八、受害者救济:过半案件获经济补偿

在家暴类暴力案件中,超过三分之一的受害者或其亲属获得了加害者的积极赔偿,超过四分之一获得了法院支持的附带民事赔偿,合计获得赔偿的案件数刚刚过半。考虑到此类案件给家庭、给亲人带来的恶劣伤害,这一比例并不高。当然也正是由于同类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多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许多案件的受害人或其亲属本身并未积极主张赔偿。

家庭暴力以其控制性、隐蔽性、普遍性与长期性,成为伤害婚姻家庭关系、带来相关暴力案件的第二大杀手。为了家庭、为了婚姻,许多人选择容忍和原谅,却最终带来了“16年长期家暴将女儿杀害”、“20年忍受家暴将丈夫锤杀”这样的新闻。

暴力即为暴力,并不因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而有所区别。家庭暴力非个人隐私,“法不入家门”也早被摒弃,婚姻带来的应该是扶持而不是枷锁;家庭提供的应该是抚慰而不是伤害。避免暴力当是亲人间的基本行为准则,减少家暴则需要全社会的持续共同关注。

下一篇,我们将对涉及保险的婚姻家庭中的暴力案件进行分析,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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